【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渝财[2023]187号)

所属地区:江西新余市 发布日期:20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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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新余市 采购单位 采购人新余市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2023年渝水区应急管理局防疫、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渝财〔2023〕187 号 渝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HX2023-G152 二、项目名称:2023 年渝水区应急管理局防疫、应急救 灾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 87 号 被投诉人 1:江西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渝亲苑 30、31 号 被投诉人 2:新余市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白竹路安监大楼 四、基本情况 (一)采购代理机构江西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采 购人新余市渝水区应急管理局的授权委托,对 2023 年渝水 区应急管理局防疫、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 开展电子化公开招标。2023 年 8 月 30 日,在《江西省公共 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2023 年 9 月 6 日,投诉人获取 采购文件;2023 年 9 月 7 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 1 提出质疑;2023 年 9 月 18 日,被投诉人 1 作出质疑答复;2023 年 10 月 10 日,投诉人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 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 1:我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向代理公司提出质 疑,截止 2023 年 10 月 9 日,代理公司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质 疑回复,构成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评分项 评分细则不明确,评审因素未量化为客观分,导致评审工作 的主观性过大,影响评审质量,存在违规情形。 投诉事项 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 中第 2 项评分细则不明确,评审因素未量化为客观分,导致 评审工作的主观性过大,影响评审质量。 投诉请求:请求主管部门更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重新 组织招标。 (三)被投诉人称: 1、对于投诉事项 1:2023 年 9 月 18 日,代理机构通过 手机短信以及邮寄的形式向质疑人的授权代表发送了质疑 答复,同时还进行了电话通知,但后续快件公司派送显示质 疑授权代表拒收快件(详见答复附件)。故,代理机构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了质疑答复,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 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对于投诉事项 2:采购文件根据采购需求将实施方案 设定为评审因素并对此项评审因素进行了拆分细化并具体 量化为“①项目实施计划安排方案(包括交货工期保障措施、具体的响应时间);②响应方式方案;③质量保证措施方案;④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工艺方案;⑤货物包装方案等。”五 个小项,也设置了对应的具体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3、对于投诉事项 3:采购文件根据采购需求将售后服务 设定为评审因素并对此项评审因素进行了拆分细化并具体 量化为“①项目售后计划方案;②相关服务人员安排方案;③维保服务方案;④应急处置能力方案”四个小项,也设置 了对应的具体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 关于投诉事项 1:2023 年 9 月 11 日,收到投诉人提交 该项目质疑函后,于 9 月 18 日通过顺丰速递向投诉人邮寄 了答复函,运单显示因收方客户拒收,快件派送不成功退件,同日,被投诉人 1 表以手机短信形式向投诉人授权代表发送 质疑答复内容。故,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 1 未在法定期限内 质疑答复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 1 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评 分项明确将项目实施计划安排方案(包括交货工期保障措 施、具体的响应时间)、响应方式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方案、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工艺方案、货物包装方案等具体因素作 为分项评审条件,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并设置了不同分值等 阶及对应的固定分值,未设置分值区间,评分设置尽可能地 明确了客观、量化指标。故,投诉事项 2 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3: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的售后服务方案评 分项第 2 项中明确将项目售后计划方案、相关服务人员安排 方案、维保服务方案、应急处置能力方案等具体因素作为分 项评审条件,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并设置了不同分值等阶及 对应的固定分值,未设置分值区间,评分设置尽可能地明确 了客观、量化指标。故,投诉事项 3 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 1、2、3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渝水区财政局 2023 年 11 月 7 日 饥 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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