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永丰县麻洲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金桔大棚提升工程(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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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吉安市 | 采购单位 | 永丰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永丰县麻洲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金桔大棚提升工程(20号)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永财购罚决<2023>20号
永 丰 县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博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青原区河东街道邓家新村12栋1单元401室
法人代表:蓝才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C4NP4YXW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参加永丰县麻洲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金桔大棚提升工程(项目编号:JXPR2023-YF01)的采购活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确认你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永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我局书面报告“关于确定顺延中标候选人的报告”。报告中反映你公司2023年9月19日向永丰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函,弃标函提出“由于近期本公司制度管理问题,导致公司内部大范围出现骚扰、罢工等情况。恐后续可能会影响项目交货进度问题,故自愿放弃本项目的中标资格”。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以中标金额210万元的千分之五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办人:袁仁学 电话:13970466665
经办人:解德勇 电话:13970619550
地 址:永丰县恩江镇财苑路1号
永丰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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