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JXQX20240108】]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江西吉安市 发布日期: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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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吉安市 采购单位 吉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委 托 方:吉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 询 方: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吉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乙方: 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相关精神。因项目建设的需要,甲方委托 乙方对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 监理、环评编制等工作,为了明确双方的权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全 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制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计划新建吉安县传染病医院,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 52994.69 平方米,约 79.492 亩,总建筑面积为 29635.8 平方米,主要包含 1 栋 3 层的门诊医技大楼、2 栋 4 层的住院大楼、1 栋 1 层的发热门诊、1 栋 3 层的行政楼、1 栋 4 层的 后勤楼(含食堂)、1 栋 1 层的洗衣房、1 栋 1 层的垃圾站、1 栋 1 层的洗消站、1 栋 1 层的制氧站、1 栋 1 层的水源井房,1 栋 1 层的大门,其中门诊医技大楼 及住院大楼含单层地库,及建设其他相关基础设施等,工程建安费约 7752.52 万元。 二、咨询服务内容及周期 1.咨询服务内容 (1)项目总体管理(含协助政府相关报批手续办理)、技术管理、设计管理、进 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项目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项目档案、归档等所有工作)、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工程结算管理以及与项目 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并配合该项目业主相关报批手续办理。 - 1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2)自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竣工结算后的全部监理工作。 (3)施工阶段全过程全范围造价咨询监控,成本管理,并对各专业的工程进行结 算审计,直至所有专业工程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完成为止。 2.咨询服务周期 自签订合同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完成工程 审计等本 合同约定的服务全部完成为止 三、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 1.本项目咨询服务费中标价款为 1418640 元(含税),大写壹佰肆拾壹万捌仟 陆佰肆拾元整(含税)(其中造价咨询服务费 388608 元、工程监理服务费 484242 元、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费 545790 元)。 2.具体咨询服务费付款方式如下: (1)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单位进度 款为计算基数,乘以服务费率(中标价/建安费)计算出每期的咨询服务费,随工程 进度款同期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总服务费的 95%; (3)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中标人核算应支付的余款、造价控制核减增加金额或 服务扣罚金额等,经甲方确认后,一次性付清剩余服务费。 3.以上咨询服务费为含税费用,委托方支付咨询服务费之前,咨询方须向甲方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委托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 向咨询人付款的条件。 4.乙方分公司开具发票的,发票需符合上述第 3 点的规定,并需出提供乙方出 - 2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具的分公司开票收款授权委托书。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咨询项目部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提出调整的权利,并对乙方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2)对乙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报告需修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 期改正和修改; (3)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及表现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和甲方要求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更换工作人员; (4)在合同期内,甲方组织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 等,所得的信息资料对于报告的编制或咨询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甲方应及时提供 给乙方,必要时可要求乙方人员参加; (5)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及甲方工作制度的前提下,甲方应对乙方的服 务工作提供配合; (6)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否则应按本合 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7)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乙方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8)向乙方免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乙方开展咨询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9)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及时做出决定的履约代表,并在更换该代表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相关请示或要求后 5 日内作出书 面答复。 - 3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 (2)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和甲方工作制度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 对其服务工作提供配合; (3)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咨询服务工作,并按要求提交工作月度报 告及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甲方有关负责人;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分包给第三方; (6)由于甲方原因使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则乙方应当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有权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附 加工作”是指:由于甲方原因,使受托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 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咨询服务期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数据、技术资 料、项目建设依据文件等,在咨询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当将上述资料、物品全数无 偿返还给甲方,乙方不得泄露、留存、拷贝; (8)乙方应杜绝在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业务中及与工程设计、工程承包相关的工 作中索要回扣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9)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专利技术、商业资讯等资料保密; (10)乙方受甲方委托,参加与本项目有关外出考察和询价等活动等发生的费 用,乙方自行发生部分含在本合同工程咨询服务费内。 五、服务要求 1.项目管理服务 1.1 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 4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1)负责各项目管理策划编制。 (2)按照招标人要求制定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 (3)协助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办理。 (4)参与各项目采购相关文件(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等) 的编制。 (5)负责项目统筹及总体管理、前期工作管理、设计管理、 技术管理、进度管 理、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报 批报建管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工程结算管理。 (6)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7)参与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医疗专项装修管理有关的工作。 1.2 设计管理 (1)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会审,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设 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提出有利于工期、投资管理的合理化意见。 (2)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交底和技术协调。 (3)与项目有关的规划、周边环境等需要重大设计变更时,应提出技术经济变 更(优化)方案并及时报建设单位。 (4)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进行工程造价分析对比,向建设单位提 供设计变更的决策依据和成本偏差分析。 (5)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1.3 合同规划与管理 参与制定各类各级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合同基本条件并编写详尽的合同文本。参与合同谈判,协助合同签署,协调各方履行合同。对合同履约、变更、索赔、合 同后评价进行管理;对合同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应对措施。 1.4 工程进度与计划管理 - 5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建立项目的分级计划体制,编制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并组织参与项目各方共同 修订发布,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及短周期综合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并酌情调整。在 需要时介入全部计划工作的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检查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2)检查施工进度月报情况。 (3)协助主要设备材料订购、保管、使用等管理情况。 (4)协助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 1.5 工程质量管理 (1)制订项目整体的质量目标,建立质量工作体系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各个单位 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与工作制度,使之相互协调并监督执行。 (2)定期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对主要工程部位组织二次检验,通过具体实测数据 和现场过程资料数据的分析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现场质量情况给出评价意见,并对质量问题提出建议方案。 1.6 安全与环境管理 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供安全顾问服务,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检 查,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对于安全隐患提供整改方案。根据环境保护评价的内容,控制施工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组织项目各参与方统一制订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并严 密监督检查强力推行,以确保现场人身与财产安全。 1.7 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调试管理服务,组织或参加各项工程验收和主体中 间结果验收,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程调试工作方案并管理实施,组织 各系统调试及联动调试工作,至调试工作完成。 2.工程监理服务 - 6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2.1 监理服务内容 1.投资控制:项目建设投资控制在招标人确定的本工程目标投资范围内,且严 格控制在设计概算的批复内,及时审核工程进度支付款; 2.进度控制:实际工期控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内, 若发生工期延误监 理有权按照合同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力求使工程的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或者整 个项目按计划时间投用; 3.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致力于满 足工程的目标质量要求,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方法和手段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工 程合同、设计文件、规程规范的标准并验收合格; 4.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对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出明确界定,文明施工,监理期间无重 大伤亡事故发生,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5.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协议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及制度对建设项目各类合同从 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履行情况的检查和 分析环节进行科学管理工作,以期合 同管理达到工程建设的要求; 6.信息管理:对项目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信息,进行收集、 加工、整理、储存、传递与应用等一系列工作,通过有组织的信息流通,使决策者能及时的获得相应的 信息,以便于做出正确的决策,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7.组织协调: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业主、设计、规划,联结、联合、调和所有活动及力量,促使各方协同一致,调动 一切积极因素,以实现预定目标,及时解决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推动项目顺利 开展。 2.2 监理服务质量 - 7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监理人应按 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进行施工监理。 2、现场监督施工方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为监理质量目标。 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应要求施工方返工,直至达 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施工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 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 4、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 延。 5、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6、监理人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向甲方分阶段提供监理成果文件,否则,甲方对监 理人予以每次 200 元罚款。 7、监理人在监理时间内,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监理人应 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并承担每次 2000 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甲 方有权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单方终止合同。 8、合同期间,监理人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应严格履行 监理职责,此外,监理人还应督促施工方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整洁,如施工场地达 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处以 500 元/次的处罚; 9、监理人因渎职、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害,甲方对监理人处 以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双倍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 8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10、工程监理人员配置数量须满足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报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提供相关人员证件并接受住建人脸考勤,且不增加任 何费用,否则按违约处理并终止合同。 3.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3.1 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监控服务内容 1、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监控控制实施方案,制定造价监控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2、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用款计划书; 3、参加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工程会议并提出相关造价意见; 4、负责对施工企业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报表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并与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款支付申报的审核工作; 5、参加签证原始数据测量工作,并为已复核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协助委托方确定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 的费用;并提供造价监控建议书,对涉及较大金额的设计变更进行事前控制,规避 产生不必要的变更费用; 7、协助委托方依据施工合同,进行涉及费用索赔的预防和处理; 8、提供涉及委托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造价信息,参与对施工 过程未定价的材料(或专项工程)进行市场询价,并向委托方提供建议参考价; 9、及时审核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 10、参加各节点工程验收工作,涉及施工阶段和工程结算办理阶段的全过程有 关工程造价咨询、监控、控制的其他工作; 11、接受委托方的监控、核查、管理,并按要求及时调整完善造价监控实施方 案; - 9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12、对各施工方的工程结算初审后配合委托方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直至工程结 算完成(结算初审及整理结算资料费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另外支付); 13、履行涉及施工阶段和工程结算办理阶段的全过程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监控控 制的其他工作。 1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15、本工程主要、重要施工工艺及节点应陆续做好摄像及影像资料等过程的汇 总材料,报委托人或相关部门审阅。 3.2 造价咨询服务要求 1、服务结束后应当返回招标人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资料原件。 2、在履行合同期间以及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 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否则,应向招标人赔偿 10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招标 人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补足差额,,并保留对咨询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 利。 3、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及承担本咨询业务的咨询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实施 咨询业务。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 量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解释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招标控 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范围),工程量计算 准确、不漏项。 5、其它要求: (1)咨询人所需要现场勘查等工作,由咨询人自行安排,所产生的费用需包含 在咨询费中,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追加任何费用。 - 10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2)材料询价必须提供三家以上同质量、同档次品牌的材料询价表并送招标人审 核。 (3)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必须义务配合项目前期及项目实施的后续工作,如 工作调度、咨询 答复等服务。 (4)若咨询人泄露有关不应泄露的资料和情况,招标人有权不支付造价咨询报 酬,并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5)咨询人和工程承包商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一经发现采购人可以解除 本合同,并扣除应付造价咨询费,同时咨询人须支付合同价的 20%的违约金,并同 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项目的全额造价咨询费; (6)咨询人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转由第三人承担,招标人可解除本 合同,同时咨询人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的 50%违约金,发生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但 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项目的全额造价咨询费; (7)因咨询人违背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条款等,出具的造价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咨询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招标人相应损失赔偿责任,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 过本项目的全额造价咨询费;同时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经招标人书面 提示后不予改正的,咨询人每次按合同价的 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六、保密条款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不得违反政府相关部门为本项目制定的保密规 定和要求。双方应维护对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供给自己的保 密信息的保密性,同意不经对方允许不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人,并 采取必要和适当的预防措施来维护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 11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咨询方应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中委托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咨询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将不能按时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咨询方通知后,应 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时间。 3、如果咨询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委托人可从合同款中扣除违 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合同总价的 1%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 额为合同总价的 10%。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咨询方在达到 最高限额后仍不能提供服务,委托人可考虑终止合同。 4、如果咨询方毫无理由地拖延,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 止合同。 八、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2.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条款。 3.在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 面形式完成。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肆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 12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吉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乙方: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成都市天祥街 59 号 B 座 13 楼 6 号 电话:028-85018123 签订日期: 2024 年 2 月 8 日 . - 13 -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附件 1: 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14 -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吉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监理人(乙方):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作为《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若本合同条款约定与《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发生冲突时,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吉安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地点:吉安市吉安县工程规模:项目计划新建吉安县传染病医院,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 52994.69 平方米,约 79.492 亩,总建筑面积为 29635.8 平方米,主要包含 1 栋 3 层的门 诊医技大楼、2 栋 4 层的住院大楼、1 栋 1 层的发热门诊、1 栋 3 层的行政楼、 1 栋 4 层的后勤楼(含食堂)、1 栋 1 层的洗衣房、1 栋 1 层的垃圾站、1 栋 1 层的洗消站、1 栋 1 层的制氧站、1 栋 1 层的水源井房,1 栋 1 层的大门,其中 门诊医技大楼及住院大楼含单层地库,及建设其他相关基础设施等。 4.工程总投资额:工程建安费约 7752.52 万元 二、词语限定 - 15 -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 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 附录; 工程量变更告知承诺函。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 方延胜 ,身份证号码:511302197811101115 ,注册证 号: 51010005 。 五、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总价: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主体、支 付方式等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六、监理工期 监理工期:本项目监理工期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第二条的约定。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与监理合同业 务开展有关的基础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 16 -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签章) ******: 签订时间: 2024 年 2 月 8 日 签订时间:2024 年 2 月 8 日 - 17 -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 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 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 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 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 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 18 -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 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 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 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 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 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 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 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 19 -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 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 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 20 -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 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 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 21 -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 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 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 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有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 22 -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 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 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 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 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 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 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 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 23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 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 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 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 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 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 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 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 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 24 -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 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 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 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 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 4.3 除外责任 - 25 -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 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 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 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 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 26 -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 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 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 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 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 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 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 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 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 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 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 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 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 - 27 - 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 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 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 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 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 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 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 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 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 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 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 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 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 28 -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 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 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乙方受甲方委托,参加与本项目有关外出考察和询价等活动等发生的费用,乙 方自行发生部分含在本合同工程咨询服务费内。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 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 29 -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 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 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 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 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 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 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 30 -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2)协议书;(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附录。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自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竣工结算后的全部监理工 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依据本工程设计文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 范、规程和标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对监理范围内的工 程进行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工程进度控制与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信 息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及协调工作,进行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管理,工程暂停及复 工管理,工程量签证、工程延期管理,违约处理,合同争议调解、现场综合协调等;根据审计部门审核的工程造价及施工单位投标价,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复核审签;工 程造价控制与管理、费用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监理相关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合同、监理合同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人员,但 - 31 - 是,若按要求派驻的监理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理时不能胜任本专业的监理工作,乙方 必须更换人员,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处罚相应违约金。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 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 告)、时间和份数: 满足委托人要求 。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不提供房屋、设备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 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另行书面明确 。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5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 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 损失,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额=全部经济损失。 4.1.2 监理人未按照委托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交报告的,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32 - 按下列方法确定: 延期交付违约金=监理服务费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延期交付的天数 延期超过 30 日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 失的,监理人应当负责补足;对于以上违约金,委托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予以扣减。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工程价款目标控制 5.1 合同价款的确定 乙方的中标费率即为确定的合同价款计算费率,任何一方不得违法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包含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详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5.2、监理费的支付方式: 详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5.3 其他: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6. 履约保证金 6.1 履约保证金:无。 7.工程质量目标控制 7.1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乙方应按 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进行施工监理。 - 33 - 7.2 现场监督施工方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为监理质量目标。 7.3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应要求施工方返工,直至 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施工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 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 7.4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 顺延。 7.5 因承包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 监理服务质量 8.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监理人应 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进行施工监理。 8.2、现场监督施工方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为监理质量目标。 8.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应要求施工方返工,直至 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施工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 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 8.4、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 顺延。 8.5、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8.6、监理人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向甲方分阶段提供监理成果文件,否则,甲方对 监理人予以每次 200 元罚款。 - 34 - 8.7、监理人在监理时间内,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监理人 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并承担每次 2000 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单方终止合同。 8.8、合同期间,监理人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应严格履 行监理职责,此外,监理人还应督促施工方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整洁,如施工场地 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处以 500 元/次的处罚; 8.9、监理人因渎职、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害,甲方对监理人 处以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双倍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 金,直至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8.10、工程监理人员配置数量须满足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报建、办理施工许可证 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提供相关人员证件并接受住建人脸考勤,且不增加 任何费用,否则按违约处理并终止合同。 9.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9.1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及调整方式 详见《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10. 争议解决 10.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10.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其他 11.1 检测费用 - 35 -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11.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11.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11.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11.5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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