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JXSZXZFCG2024Y38]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叶森然校区弱电智能化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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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吉安市 | 采购单位 |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叶森然校区弱电智能化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叶
森然校区弱电智能化合同
甲方: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
乙方:吉安市创赢电子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吉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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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叶森然校区弱电智
能化合同
甲 方(甲方):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
乙 方(乙方):吉安市创赢电子有限公司
甲方就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叶森然校区弱电智能化委托江西省 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JXSZXZFCG2024Y38),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为本项目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 就本项目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叶森然校区弱电智能化 1.2 项目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1.3 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个日历日完成交付使用(本 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第二条、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1 合同价款:
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为(小写)¥2268383.00,(大写)贰佰贰拾陆万捌仟 叁佰捌拾叁元整人民币。
3.2 甲方使用业务产生的本合同费用,以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银 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3.2.1 银行账户信息:
甲方: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吉安市创赢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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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吉安市长岗支行
银行账号:203731491442
3.2.2 纳税人信息:
甲方: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
统一信用代码:12361000309215261H
单位地址:井开区街道办君山大道 148 号
电话号码:
乙方:吉安市创赢电子有限公司
税号:91360802MA35FW68XU
单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 13 号门店
电话号码:15279660046
3.3 付款方式及期限: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100%。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权利义务
4.1.1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各阶段合同价款。
4.1.2 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自乙方发出书面验收通知 7 个工作日内甲 方组织项目施工验收)。
4.1.3 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
4.2 乙方权利义务
4.2.1 乙方秉持专业精神和专业水准,按合同约定保证 高效地完成本项目 工作。
4.2.2 乙方应保证提供货物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投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2.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 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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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交付货物的质量应符合产品制造厂商有关技术手册、产品说明书的标 准;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规定要求,招标文件、投标人磋 商响应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应不低于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5.2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是产品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 过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采购时提出的需求。
5.3 乙方提供货物采用厂商出厂包装,并且符合该货物的包装运输要求,包 括在包装(箱)外侧面按运输规定或安全要求进行运输注意事项标记,标注好货 物的收件人信息。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保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 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5.4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包装(箱)在甲 方验收前不得拆封。
第六条、货物的安装验收
6.1 安装
6.1.1 乙方实施前必须先经甲方或用户同意方可进行。调试的原始记录需经 各方签字后作为验收的文件之一。
6.1.2 所有设备、材料均须由乙方送货到现场并负责安装调试,乙方应派熟 练的工程师现场进行安装,若发生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乙方应 在 3 天内免费更换其不合格设备,使之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所有费用由乙方负 担。
6.2 验收
6.2.1 验收由甲方组织验收,也可以由甲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 规定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6.2.2 如投标人所供货物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此产生 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验收时主要对到货货物的数量、外观、技术资料 等进行检查,对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 收;货物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确认验收合格文件,验收时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性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 求的,甲方有权在验收时予以拒收;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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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投标人在交货截止时间内交货,有关于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投标 人承担。
6.2.4 对于不合格的货物,投标人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更换并 重新对更新货物进行验收。
6.2.5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投标人应负责按 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 用和损失。
6.2.6 投标人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设备、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
6.2.7 本项目所有货物及附属备品备件、安装调试、检验、售后、技术服务、运费和保险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2.8 乙方供货完,所供货物须提供出厂检验检测报告,甲方从中随机抽样 送检,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若乙方所供货物经抽检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同时乙方须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2 乙方在项目实施或货物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产品质量事故,或因乙 方企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 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7.3 如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货款中扣除 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 1 日按合同总价的 1‰计取,但违约赔偿费的 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因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 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 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8.3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九条、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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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如果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任何事故(须经双方认同),致使影响合同履 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9.2 本条件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9.3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 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如乙方受不可抗力影响,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 本合同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签订后,如需要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甲方和乙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招 标文件和乙方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乙方不得与甲方再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4 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 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0.5 乙方指定(联系电话:15279660046,邮箱: )作为乙方履行本协 议的联络人,如乙方需变更联络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签约时间及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 执<贰>份,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吉安市创赢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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