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DFGC2024-ND-C002]宁都县竹笮乡新街村土围排水排污工程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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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赣州市 | 采购单位 | 宁都县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宁都县竹笮乡新街村土围排水排污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参 GF—1999—02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宁都县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江西景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宁都县竹笮乡新街村土围排水排污工程
工程地点:宁都县竹笮乡
工程内容:工程清单和图纸所涵盖的全部内容
采购编号: DFGC2024-ND-C002
资金来源:单位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日期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本工程中标价(大写):壹佰壹拾壹万柒仟壹佰柒拾
(小写):***.00 元。 按实际工程量清单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回复等);
5、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果有);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通用条款涉及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的内容以专 用条款为准。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 陆 份, 贰 正 肆 副,甲乙双方各持 壹 份正本 贰 份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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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
帐号: 帐号:287069700000007536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备案机关意见(章): 鉴证机关(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 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 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 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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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 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 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 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 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 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 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补充通知及答疑回复等)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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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 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 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 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 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 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 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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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 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 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 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 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 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 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 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 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 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 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 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 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 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 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 8
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 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 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 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 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 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 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 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 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 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 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 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 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9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 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 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 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 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 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 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 10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 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 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 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 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 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 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 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 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 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 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 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 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 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 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 11
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 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 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 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 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本条不采用)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 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 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 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 12
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 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 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 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 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 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 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 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 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 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 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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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 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 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 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 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 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 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 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 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 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 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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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 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 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 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 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 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 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 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 15
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 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 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 调整。
24.工程预付款(本条不采用)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 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 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 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16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 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 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 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本条不采用)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 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 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 (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 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 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造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 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 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 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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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 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 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 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 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 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 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 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 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 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 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 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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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 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 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 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 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 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 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 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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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 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 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 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 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 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 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 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 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 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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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 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 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 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 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 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 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 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 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 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 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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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 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 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 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 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 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 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 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 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 22
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 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 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 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 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 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 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 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23
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 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 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 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 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 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 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 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 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 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 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 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 24
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 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 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 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 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 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 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 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 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5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 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 行。
44.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 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 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 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 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 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壹份。 46.2 本合同副本肆份,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 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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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文件(含 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及其附件、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 其它 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赣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管理暂行办法》(赣市府办字<2010>122 号)《宁都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双公示制管理实施细 则》(宁府办发<2011>32 号)文件执行及执行其他有关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等。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建筑相关施工规范、规程和工程验收标准 及现行的相关图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采用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两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外泄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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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在合同范围内,按« 建筑工程监理规定» 和« 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以及发包人对工程的合理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提交 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施 工合同管理中工程变更管理,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 工程延期管理、违约处理,合同争议调解、现场综合协调等;对工地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工作协调;在工程 造价控制与管理上,应对技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按照现行法规和 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每月根据工程量清单对承 包人完成的投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预审、施工材料价格(信息价及市场价)的收集 和询价,如遇重大技术问题与发包人、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研讨解决。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安全、质量、进度处罚令,不文明施工处罚令,对工程设计变更及相关的工程变 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新增工程量项目的确认权、工期和费用索赔签认权,以及 监理工程师的人员调换权,
4.2 发包人派驻的人员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
职权:负责监督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处理工程施工中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 28
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部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及违规人员。代表发包人督促承包人全 面执行合同,协调处理承包人与其他单位的关系,处理施工审批隐蔽工程或变更 增减工作量的签字确认,协调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关系,确 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技术资料等。
5、项目经理:
姓名: 张强 职务: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达到具备施工条件 的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 工前发包人提供开通场区内水源和电源位置。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人协助配 合发包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和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三天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 由双方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交桩。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七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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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等)、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有上述各项的发生,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妥善 处理好,相关费用(包括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由于承包人处理 不善等原因而造成的上述各项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价 值损失、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不采用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配合并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 件。
7、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交主要材料和机械进场 计划表;每月 30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本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表和下月工作计划安排 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负责 安全保卫、提供和维修施工照明、围栏等设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不采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 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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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办理交付发包人手续之前,负责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并承担其费用,交 付使用后由发包人负责。②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 工,注意保护好原有或新建工程的完整性。原有的或新建的工程若被损坏,则实 行谁损坏或谁保管由谁负责赔偿的原则。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应 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 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对经业主认可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或者当属计价签证范围的 事件发生后,应在 14 天内提交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审 查确认。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签证后 14 天内就变更合同价 款的签证作出同意、不同意和修改的答复意见。 经监理单位同意变更合同价款的 签证须提交至发包人审核确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同意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 后 14 天内作出答复,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 依据。
(10)承包人进场后认为发包人在开工前应完成的工作存在不到位的,应当 在 5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者意见不符合事实的,应当认定发包 人在开工前应完成的工作全部到位。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详见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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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供 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双方签订合同之后 7 天内,承包人应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发包人审 批,其进度计划应考虑与本工程其他相关专业的施工搭接。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计划)3 天内签复。承包人必须按工 期要求和经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对 进度的监督、检查、管理。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 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使之达到进度计划要求。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采用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 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应同承包人协商 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1)额外的或追加的工程;
(2)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
(3)不可抗力;
(4)不属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
13.2 承包人应当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5 天内,将申请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 向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提出报告,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
9.3 本工程工期提前不设奖,推后则罚。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比发包人要求工期 推后完工的,每延迟一天完工处以承包人 2000 元/天罚款;处罚限额为工程总 32
造价的2%。竣工验收合格时间由勘察、设计、监理、发包人、承包人五方共同签 字确认。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1、工程试车
11.1 试车费用的承担: 不采用
五、安全施工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承包人应当服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消防 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否则,由此损害发包人或第三方利益时,发包人有 权向承包人索赔。
(3)施工中承包人应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安全生产达标,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承包人 原因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施工期 间应对工地有关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工程责任险等安全保险,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悬挂安全生产警示牌,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否则,发包人有权将此费用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扣除。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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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只有约定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价格才可以按约定作出 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为:
1、经设计单位发出并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2、经发包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3、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
调整方式为:
(1)要约价中有的子目按要约价单价,调整工程价款;
(2) 要约价中有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工程价款;
(3) 要约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的子目,定额中有的项目,按《江西省市政工程消 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版)、2013 年《江西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指引》,按预算要约控制价执行的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计价后, 材料价格执行预 算要约控制价的材料价格,预算要约控制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
当月宁都县材料市场参考价,宁都县材料市场没有的价格,按施工当月宁都县造 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 单位和发包人核定:
(4)要约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的子目,且定额缺项时,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单 位审核,发包人认定;
(5)若承包单价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且对承包人不利的,则按本调整方式 第(3)点或第(4)点执行。
13.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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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不采用14.工程量确认
14.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30 日前向发包人和监 理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15.工程款的支付
15.1 付款方法:按工程完工后支付合格工程量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审核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7%,余款 3%,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16.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采用
(1)材料供应:除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实行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 (2)设备供应:除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实行承包人自行采购;
(3)材料、设备供应要求:凡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方 可采购。承包人必须事先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报发包人确认。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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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采购材料,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制止 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事先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变更材料或 设备的参考品牌。
(5)按设计、质量规范及发包人要求采购材料,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及二 次检验证明合格资料。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经过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必须事先提供出 厂合格证明及试验资料,报发包人确认,严格按设计、质量规范及发包人要求采 购材料,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或二次检验证明合格资料。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 入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制止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材料、施工等特殊要求:
①材料在采购进场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样品并按发包人认可 的样品采购,涉及到外装色彩方面的材料必须按发包人选定的色彩采购。
②施工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及按期竣 工验收。
③未约定品牌和质量的材料,发包人可能会在实施前确定品牌和质量,承包 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方可采购,发包人没有约定品牌和质量的材料均按合格进行采购。
④对涉及有关消防要求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送有资质 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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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事先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变更材料或 设备的参考品牌。
17.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发包人和设计要求以及有关标准不符时,必须 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本工程所涉及到的变更事宜须经发包人确认,并办理 书面手续。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及结算:1、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 支付;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要求全部完成施工任务,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工程量; 18.竣工验收
18.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 工图纸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8.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不采用
19、竣工结算
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应将有关项目价款的结算资料提供给 发包人,否则可能影响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资料后,将有关 资料送财政及审计部门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办法进行审计结算,经双方认可 确定最终的项目价款。
2、本工程竣工结算提交的资料内容包括:⑴工程结(决)算书及电子版;⑵ 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稿(即计算底稿);⑶材料表及电子稿(即计算底稿);⑷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⑸工程施工图、工程竣工图及图纸的电子版 本;⑹工程竣工资料;⑺图纸会审记录;⑻设计变更单;⑼会议纪要;⑽工程洽 商记录;⑾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⑿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⒀ 37
现场签证单;⒁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⒂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 延期的批复;⒃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⒄移交资料签收表等。
3、专业暂估价:由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方案及预算书,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中 标价的让利下浮系数同比例让利后确定最终造价,超出合同价中约定的专业暂估 价部分,不予支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发包人认可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应同发包 人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2、为使工程如期完工,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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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的施工验收 规范、国家和省市有关的质量评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各道施工工序 的质量关,杜绝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
(3)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一次性通过(合格),如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负责 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并承担相应的返工费用,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发包人有 权向承包人追究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 /。
(2)本工程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 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3)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出现工期延误、提供不合格产品、恶意欺 诈、违背建设标准要求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对承包人给予记不良行为、经济惩处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承包人疏 于管理、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 包人予以处罚。
(4) /。
(5)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见本合同补充条款 。
21、争议
2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其他
22.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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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本工程发包人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不允许挂靠、转包、擅自分包,否 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建设内容中若承包人不具备某项专业施工资质或能力时,必须将该部分内容 分包给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认可的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施工。
分包施工单位为: 不采用
23.不可抗力
2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重大 火灾,以及 8 级以上的飓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24.保险
24.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采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25.担保
25.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不采用
26.合同份数
2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共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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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27. 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金
27.1 承包人可自行选择银行转账或者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1)银行转账方式:/;
27.2 履约保证金返还方式:/。
27.3 质量保修金返还方式:质量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
28.补充条款:
1、如有下述三种情况,发包人可以不经过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直接通过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确认审核(计)结果,从而完成工程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工作。①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不提交 工程项目结(决)算资料给建设单位进行初审;②财政、审计部门发出工程项目 结(决)算初步审核(计)结果征求意见稿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反 馈意见;③施工单位对出具的初步审核(计)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出有效依据却 又不愿确认审核结果等。
2、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要求:
(1)发包人将根据项目规模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承包人对拟派项目经 理和五大员等相应人员进行配置及完善。
(2)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经理和四大员,在施工阶段至本工程完工期间,无正 当理由不得进行更换。若确实需要变更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并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本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宁都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双公示制管理实施 细则》(宁府办发<2011>3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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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 法行为的通知》(宁规建发<2018>27 号)文件要求,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必须在 22 天(含 22 天)以上,遇有特殊 情况,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因事请假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将对缺岗人员按 下列标准扣除违约金:项目经理每缺岗一天扣除 2000 元;其他管理人员每缺岗一 天扣除 1000 元。人员考勤以监理每月的考核记录并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计算依据,并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 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项目经理,直 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3、签证管理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或者当属计价签证范围的事件发生后,应在 7 天内提 交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审查确认。总监理工程师或 其委托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签证后 14 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作出同意、不同 意和修改的答复意见。经监理单位同意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须提交至发包人审核 确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同意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后 14 天内作出答复,经发 包人审核确认的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2)在收到工程变更或者当属计价签证范围的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没有在本 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变更合同价款签证的,则视为该工程变更或事 件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监理单位、发包人现场项目部收到签证后没有在本合 同约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没有上报至有关部门审核的则视为同意签证内容。
(3)完整的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文件包括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 42
证、工程量计算书、工程价款调整依据及对应的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以及对合 同价款的影响等文件。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变更合同价款签证文 件。
(4)急需填埋或消失的所有地下隐蔽工程必须在填埋前向发包人报告,未报 告的不予签证。
4、双方责任及义务
(1)发包人责任及义务
①负责项目的前期、协调、落实项目发包人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使项目具 备开工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开工;负责监理单位的选择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生产、工程签证等全过程监督;负责项目外接水电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约 定支付工程款。
②对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③对重大设计变更、重大工程量变更及由此产生的价格变更进行审核。
(2)承包人责任及义务:
①承包人须保证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内容及建设标准等要求组织项 目建设,处理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②必须组建与本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项目管理部,有足够的管理专业人员,确保本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施工;
③按照合同、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组织工程施工,并 按省、市有关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④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质量保修期)的建设施工管理,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及时提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 43
等月报表,承担项目建设期间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建设项目移交手续。
⑤未详处按现行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①承包人必须负责施工建设及项目结算等;
②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审核,并按监理修正后的 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③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编制好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审核,并按监理批准 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和监理报送每月进度安排。当工程实际 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必须积极提出改进措施或按监理提出的改进措施 执行,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④承包人必须编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月报表报监理审核,承包人每月底按照工程量清单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 后报发包人备案。
⑤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发包人的建设要求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每项施工工序结束后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监 理单位复检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未按要求施工到位的,必须 按照监理下发的整改意见执行;
⑥承包人须对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技术洽商等事项及时向监理和发包 人报告,必须由监理和发包人同意后才能实施,严格按照签证管理的有关要求及 时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办理;
⑦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台帐,并报监理和发包人 44
确认。
5、民工工资支付与维稳:
①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支付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拖欠民工工 资情况,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支付,并从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民工工资金额的 10%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事后承包 人必须将发包人代付的民工工资足额返还。
②承包人应在项目现场设置警卫室及民工管理办公室,设有专人负责民工管 理工作,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③承包人应将所有参加施工的民工名单和基本信息情况报监理和发包人备 案,并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承包人民工管理专员的联系电话以及发包人的 投诉处理专员和投诉电话公布在公示牌中。
④承包人必须按照的要求定期及时将民工工资支付报告报送给监理及发包 人,并按要求做好民工维稳工作。
⑤施工单位必须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 制度。
6、本工程采用标后核对方式,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算、计算误差所产生 的工程造价在工程总造价的 2%(含 2%)以内不予以调整,超过 2%以上,在签订施 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提出。经财政、审计、发包人核对后对超过 2%以外的部分进行 调整。工程量存在误差,超过时限不予受理。视同承包人认可工程量清单无误,实施时不因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计算错误和招标施工图纸不明确,不一 致而作调整,且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价格完成的所有工作内容。
7、依据招标文件第 12.1.1 条规定,承包方需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照工程总 45
造价(施工合同价)的 0.1%缴纳工伤保险费。此项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 不再另外支付该项费用。
9、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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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市政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宁都县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江西景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宁都县竹笮乡新街村土围排水排污工程 (项目名称)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宁都县竹笮乡新街村土围排水排污工程 (项目名称)
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内容与承包内容相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 目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 /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壹 年;
3、供热及供冷为 /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管道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壹 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壹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 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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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火跑水、暖气漏水漏电、燃气漏气等),承 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 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 工程结算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 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 五、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保修期满无息归还 。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应及时到场维修。如 在质量保修期间,如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七个日历天内未派人员维修的,发包 人有权另行选择其他维修人实施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结算无需经过承包人的认 定,可由发包人直接在保修金内扣除。保修金不计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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