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抚州市 |
采购单位 |
资溪县高阜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 |
|
项目名称 |
资溪县高阜镇务农村道路以工代振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资溪县高阜镇务农村道路以工代赈项目
合
同
书
二 O 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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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资溪县高阜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资溪县高阜镇务农 村道路以工代赈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江西达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施工期间补充资料);
(4)江西省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7)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发包人为实施本项目颁布的《项目管理大纲》(如有);
(9)承包人有关人员、机械、设备投入的承诺及为本项目实施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等;(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有关管理规定、办法、细则等;
(12)<2016>资府办发〔2016〕14 号关于印发资溪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 意见的通知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叁拾捌万肆仟元整(¥:
*** 元)4.项目施工负责人郭瑜身份证号码 62421198811208328 注册证书号赣 2362021202294752 项目技术负责人: 帅金荣 身份证号码:362502197602032815 注册证书号 3600111302325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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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照《资溪县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施工合同签订且施工方进场后工程
预付款按合同价的 30%,预付款在支付进度款时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30%同比例扣除;工程进度
款按每月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竣
工结算经财政事务中心核查支付到其结算评审价的 97%,其余 3%的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无
息一次性付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24 年 8 月 28 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
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180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一式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 二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 年 8 月 20 日 202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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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 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 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勘察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勘察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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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 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 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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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 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 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 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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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 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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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 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 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 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 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 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 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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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 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 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 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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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
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
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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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 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 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 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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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 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 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 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 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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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 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 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 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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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 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交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函到期后提前一个月续 保。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 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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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 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 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 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 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 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 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 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 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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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 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 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 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 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 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 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 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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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 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 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 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 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 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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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 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 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 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 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 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 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 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 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 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 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 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 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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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 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 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 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 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 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 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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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 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 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 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 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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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 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 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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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 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 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 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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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 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 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 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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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 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 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 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 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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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 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 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 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 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 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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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 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 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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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 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 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 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 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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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 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 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 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 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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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 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 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 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取有效 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 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 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 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 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 29
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 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 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 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 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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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 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 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 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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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 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 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 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 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 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 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 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 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 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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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 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15.5 计日工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 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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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 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 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 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 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 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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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 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 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 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 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 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 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 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 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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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 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 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 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 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 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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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 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 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 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 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 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 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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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 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 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 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 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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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 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 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 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 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 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 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 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 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 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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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 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 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 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 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 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 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 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 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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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竣工后试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 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 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 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 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 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 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 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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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 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 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 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 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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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 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 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 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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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 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 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44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 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 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 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 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 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 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 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 45
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 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 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 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 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 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 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 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 人造成的损失。
46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 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 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 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 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47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 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 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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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 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 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 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 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 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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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 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 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 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 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 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 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50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 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执行。
51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
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
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
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
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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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 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 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 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1.1.6.8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 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 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 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 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 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 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53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财政评审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本项目所需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均由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应附相应的设计预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
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等资料。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
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
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
54
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
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
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
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
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
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
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
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55
(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
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
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
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工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
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
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
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
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
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
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
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
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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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
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
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
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
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
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
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
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
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
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
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
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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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
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
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
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
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
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本款增加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
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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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
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
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
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
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
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
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
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
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
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
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
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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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
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
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
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
(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
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
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
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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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 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 相关手续。
7.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对本合同段治理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承包人进场后应建立工程 运输车辆治超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段的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装载、开票、记重、签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处罚制度。以上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管理制度应于进场后 20 日内报监 理人审批,并向发包人报备。
7.3.4 承包人使用(雇请)的工程运输车辆须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严禁承包人使用或者租用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严禁履带式工程车辆 上路行驶。
7.3.5 承包人应在主要场站配置称重设备,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警 示牌。
7.3.6 承包人应严控进出工地车辆,安排专人值守,对进出工地车辆实行逐辆检查与登记,坚持“三不 准”,即不准非法改拼装车辆进出工地,不准无证无牌车辆进出工地,不准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工地。
7.3.7 承包人未按要求报批报备治超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的,处违约金 / ;承包人未按所报制度落实 治超管理措施的,视情形处违约金 / ;承包人所使用(雇请)的工程运输车辆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治超 管理机构查实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每检查一起处违约金 / 。承包人有以上违约行为的,可视作不 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8.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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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
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
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
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
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处理。
本款补充第 9.2.8 项~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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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
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项目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
安全生产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
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09>78 号)以及《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
施新一轮加快建设时期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厅质监字<2009>92 号)等国家、交通运输部、江西省有
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实行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
全方位管理。
(5)施工中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规定。
(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达标标准》(赣交质监字<2011>1
号)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职责落实《江西省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防坍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和
整改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承包人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与上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相衔接。
(8)承包人应落实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制度,建立《危险源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危险源
进行辩识、识别、登记,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9.2.9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
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
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
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
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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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 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 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 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 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 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 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 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 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 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 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 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 64
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
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
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补充第 10.4 款: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
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
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
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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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 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 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 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 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 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 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为:每逾期一天支付 1000 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 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 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 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 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 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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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
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补充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
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
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和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
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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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6 项: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
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
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
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
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
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
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
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
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
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8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
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
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
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
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
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
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69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
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l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
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
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
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①材料价格按招标公告发布当月资溪县城区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执行;资溪县城区建设工程材料信
息价格缺项的材料价格按《江西省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主要外购材料平均供应价格表》执
行;市、县均无相关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的,有业主组织相关单位依据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水泥、砂、碎石、钢筋、商品砼)跌涨幅度在±5%以内,不予调整,非中标人原因
超过审定预算材料价的±5%,以审定预算材料价为基准价,与施工期间资溪县城区材料信息价的平均价进
行对比(沥青价格与施工期间《江西省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主要外购材料平均供应价格表》
的平均价对比),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中标人原因造成超过审定预算材料价的±5%,超过部分由业主受益,
除了上述材料,其他不作调整。
②清单中无类似项目且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审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备案
执行(按资溪县相关文件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70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
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
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照《资溪县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施工合同签订且施工方进场后工程预付款按
合同价的 30%,预付款在支付进度款时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30%同比例扣除;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已完合格工
程量的 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竣工结算经财政事务中心核查支付到
其结算评审价的 97%,其余 3%的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无息一次性付清。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
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 交工结算
17.5.1 工程计价方式:待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业主审核确认后,由资溪县财政评审中心根据图纸,
采用清单计价办法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项目预、结算编制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概、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及
省、市、县有关文件相关规定,材料价格按施工图预算送审当月的资溪县城区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执行;
材料信息价格缺项按省发布的材料价执行。
工程结算原则:
结算总价=建安工程费结算价
1、设计费结算价:按招标人约定价格结算。
2、建安工程费结算价:
(1)、建安工程费结算单价按预算评审单价,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以业主认可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在县
财政、审计部门结算评审价。
(2)、工程施工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
71
1)、经招标人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
2)、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3)、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4)、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
5)、其他:
①施工期间,主要材料(水泥、砂、碎石、钢筋、沥青、商品砼)跌涨幅度在±5%以内,不予调整,非中 标人原因超过财政评审预算材料价的±5%,以财政评审的预算材料价为基准价,与施工期间资溪县城区材 料信息价的平均价进行对比,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中标人原因造成超过审定预算材料价的±5%,超过部分 由业主受益,除了上述材料,其他不作调整。
②清单中无类似项目且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审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备案执行(按资溪县相关文件执行)。
③设计变更引起的变更项目计价方式:工程施工中如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或变更工程,必须经业 主同意,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办法》及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17.5.2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 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 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72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
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
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
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
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
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
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73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
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
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
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
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
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发
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并包括在中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74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
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
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
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
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75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
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
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
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
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
76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
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
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
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
约定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77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
组成部分。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资溪县高阜镇人民政府 地 址: 资溪县高阜镇 |
2 | 1.1.2.6 | 监 理 人:(待定) 地 址: 另行通知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 质量保证金: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 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完毕并通过竣 工验收后 14 日内无息返还。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 施工技术方案改变等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工程师指令都应事先得到业主的事 先书面认可。 |
6 | 5.2.4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10 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 天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00 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缴纳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
11 | 11.6 | 、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
13 | 17.2.1 | 、 开工预付款金额:按合同约定。 |
14 | 17.2.2 | 材料预付款金额: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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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5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
16 | 17.3.3 |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建安工程费支付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
17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认定金额的 3 % |
18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认定金额的 3 % |
19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0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1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4 份 |
22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3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4 | 19.7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 |
25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该项费用不单独计列,视为隐含在工程预算相关细目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按有关规定投保。 |
26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该项费用不单独 计列,视为隐含在工程预算相关细目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按有关规定投保。 |
27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约定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
28 | 其他 |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弃渣、弃土,运至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处置堆放; 2、承包人应委派投标文件内承诺的负责人、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承担本工程对 应施工建设管理职务,合同实施期间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变更调整。 3、承包人应凭资溪县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申请支付工程款,其他票据发包人不 予支付。 |
29 | 履约保证金的 返还 | 退还期限及方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退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
79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资溪县高阜镇务农村道路以工代赈项目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
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资溪县高阜镇人民政(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江西达乐建设有限公司 一、甲方职责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 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达 标标准》(赣交质监字<2011>1 号)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 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出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民工)
80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 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 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 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 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 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能上 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 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 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 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 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种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81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 (盖章)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地址:地址: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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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合同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 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以及投资利益,资溪县高阜镇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江西达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 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资溪县高阜镇务农村道路以工代赈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 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 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他 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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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 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养和贵重物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 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及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 政义务。
(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法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 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或工程监理部门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 严格遵守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 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子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设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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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邀请当
地检察机关作为本合同执行的法律监督单位,参与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资溪县高阜镇务农村道路以工代赈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地址:地址: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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