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赣玉吉政采字2024-17号]吉州区零星交通设施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江西吉安市 发布日期: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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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吉安市 采购单位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吉州区零星交通设施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目名称:吉州区零星交通设施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赣玉吉政采字 2024-17 号 采购单位: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 供货单位:吉安金海道科技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2024 年 9 月 23 日 签约地点:吉安市吉州区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 乙方(供货单位): 吉安金海道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一致协商,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货物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所有 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一条 合同货物 1.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
序号 品目名称 规格型号 原产地 生产厂商 单 位 数 量 小计
1 零星交通设 施采购项目 XHJ-CW-GA-HK5、 iDS-TCE900、DS-TP40等 浙江杭州、江西吉安 海康威视、金海道、中开、安迅牌等 1 1500000 元
总计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 小写:1500000元
第二条 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即 RMB1500000 元。本合同 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该合同总价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及售后服务、配套 件、管理、运杂、装卸、安装、调试、检测、软件、硬件、培训、维护保养等和 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第三条 专利权 3.1 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 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四条 包装和装运标志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 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 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 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4.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装运标志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进行标志。由于 标志不妥所造成货物损坏和损失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质量 5.1 乙方须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环保要求的货物,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 5.2 每台货物上均应附有名牌(内容包括: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5.3 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 由乙方负责。 5.4 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 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交货及验收 6.1 在合同签订后(详见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日内,乙方免费送货至甲方地 点:(详见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由甲方与乙方一起进行到货验收及由乙方免费 完成货物和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然后由双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如质量验收合 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表。 6.2 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完整无 损。 6.3 货物和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 10 天之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而使 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6.4 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 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6.5 国内产品或合资厂的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原厂保修卡。 6.6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 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 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付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 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付款方式 7.1 付款方式 : 按季度支付,采购人根据上一季度实际供货的品目与数量计算货款金额,货 款金额=上一季度实际供货品目数量×该品目结算单价。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 支付凭据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批次货款 100%的款项支付至中标人指定的账 户内。本合同供货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名: 吉安金海道科技有限公司 开 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城关支行 账号:1509008009000031010 第八条 售后服务 8.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为甲方提供本项目 的培训及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 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乙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培 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8.2 质量保证期为:1 年,(若货物规定有超过此期限的质保,将遵循该更 长期限的规定)。质保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 计入总价。 8.3 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 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8.4 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设备 发生故障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到达服务点(使用单位)进行维修。 售后服务电话:15707965717。 8.5 若货物故障在检修 8 小时工作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免 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 复。 8.6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 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7 乙方须每隔半年上门对甲方进行回访,(需由用户盖章确认)。 8.8 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相应的违约 金。 9.2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偿 付滞纳金。 9.3 乙方不能按要求交付货物,甲方将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若出现乙 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形,除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 合同款项 5%的违约金; 9.4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若有逾期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需向甲方作出赔偿,具 体标准按照第九条第 3 款规定执行。 9.5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设 备并视为乙方未按规定履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需向甲方作出赔偿,具体标准按照第九条第 3 款规定执行。 9.6 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内响应及到达服务点(使用单位)进行维修的,或 者经过两次维修,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除 退回全部货款外,还须向甲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9.7 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构成对甲 方违约,违约金按第九条第 9.3~9.4 条款执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 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 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需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正本 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2 份,招标 代理机构 1 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地址: 吉安市吉州区平安路 2 号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龙 华北大道(时代商贸城)6 幢 201 电话:13576885334 电话:19379630979 签订日期:2024 年 9 月 23 日 签订日期 202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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