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FZJX-JC-24005]资溪县陈坊林场薄壳山核桃种植基地二期项目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江西抚州市 发布日期: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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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抚州市 采购单位 国营江西省资溪县陈坊采育林场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资溪县陈坊林场薄壳山核桃种植基地二期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合同书 项目名称: 资溪县陈坊林场薄壳山核桃种植基地二期项目 项目编号: FZJX-JC-24005 采购人名称: 国营江西省资溪县陈坊采育林场 供应商名称: 资溪县新宇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7 日 甲 方 : 国营江西省资溪县陈坊采育林场 (采购人) 乙 方: 资溪县新宇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交人) 受甲方委托,抚州静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对 资溪县陈坊林场薄壳山核桃种植基地二 期项目(FZJX-JC-24005) 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乙方 资溪县新宇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人。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 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述 1.1 项目编号:(FZJX-JC-24005) 1.2 项目名称:资溪县陈坊林场薄壳山核桃种植基地二期项目 1.3 项目建设地点:国营江西省资溪县陈坊采育林场一工区 1.4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资行审批【2024】63 号 1.5 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 1.6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薄壳山核桃树种植基地 200 亩,包括购买苗木、清整山地、种植 树苗,新建储水池及喷灌设施等 二 、技术规范 2.1 提交服务的技术规范及服务的质量应与磋商最终结果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2.2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三、服务条款 3.1 甲、乙双方应将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专家评审小组确认的服务条款和售后 服务等内容作为本条款的基础,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合同履约期限及地点 4.1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9 月 27 日,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 4.2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1 月 7 日。 4.3 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4.4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服务质量要求 5.1 乙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六、合同金额 6.1 合同金额:人民币¥ *** 元 ( 大 写 : 柒拾伍万捌仟元整 ) 七、付款方式 7.1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其余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 度款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80%。项目按实施方案全部完成且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 额的 97%,3%部分作为项目质保金于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支付。 八、履约保证金 8.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九、服务内容 9.1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技术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 十、验收 10.1 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 10.2 服务项目验收要求:按磋商文件中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并通 过县林业局或第三方单位的验收。 10.3 服务中所需货物验收要求: 10.3.1 所需的服务配备的货物安装完毕后,由甲方组织县林业局或第三方单位对产品 依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上的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性能达到技术要求 的,给予签收;验收时如发现产品的质量、性能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标准的,本项目甲方有 权在产品验收时予以拒收;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验收过程中如有产生任何 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3.2 对于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必须在 24 小时内及时完成更换,并保证验收合格。24 小时内不能更换的或更换的验收不合格,按逾期交货处理。 10.4 验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如果双方由于不可抗拒力的任何事故(须经双方认同),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 履 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拒力”系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1.3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拒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如果不可抗拒力影响延续到 120 天以上时,双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二、转让和分包 1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2.2 中小企业按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 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12.3 对磋商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 合同,在原报价响应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 务。 十三、相关权利及义务 1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3.1.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合同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人,专门与乙方对接,甲方向乙方 提供所采购服务的有关资料。 13.1.2 甲方有义务如期向乙方结算支付服务费用。 13.1.3 按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商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3.2.1 乙方应按磋商文件及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有关资料,并对甲方负责。 13.2.2 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顺利、平稳地进行,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技能的服务 人员。 13.2.4 按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商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十四、违约责任 14.1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项目服务的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4.2 双方应认真全面履行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 应支付对方实际经济损失:若中标人违反合同规定,采购人可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14.3 除上述内容及政府采购合同维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 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五、仲裁 15.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调解和 仲裁。 15.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5.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5.4 仲裁机构为甲方所在地经济仲裁机构。 15.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六、其他 16.1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 贰 份。 16.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6.4 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 关条款执行。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 2024 年 9 月 27 日 202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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