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 定制网项目合同
甲方: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202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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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九江市
委托方(甲方):<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东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剑锋>
受托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交通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文清>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5G 定制网>项目(“项目”)进行专项项目服务,并支 付相应的项目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 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 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服务内容
1.1 乙方应甲方需求提供 5G 定制网业务服务□致远☑比邻□如翼模式,用于医 院内网设备联网。本协议下提供的业务包含电路、域名、业务隔离、物联网卡、数 据不出院、无线增强、专属覆盖等定制网服务。
1.2 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构成::
1.2.1 业务隔离
业务隔离包括定制切片以及定制 DNN 服务。定制切片指以核心网网元、无线基 站为主,向用户提供逻辑隔离的网络服务。定制 DNN 向用户提供特定的 DNN 标识,主要用于 VPDN,UPF 下沉等场景。甲方选择以下第<2>种类型套餐
A.切片一次性服务费,包含切片<->个,3000 元/切片
B.DNN 隔离费,包含定制 DNN<1>个,<500>元/月/DNN
1.2.2 物联网卡,用于医院内网设备联网 A、不限量流量套餐:600 元/年/张;
B、流量池定向流量套餐:5G 流量池 5 元/GB/月,功能费 1 元/月,仅适用于基于
乙方定制网专网的定向流量业务。物联网卡费:卡类型为插拔卡,卡费 1 元/张。
第二条 项目服务时间和地点
2.1 项目服务地点:<九江市>。
2.2 项目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 60 天内完成交货。>。
2.3 项目服务期限:服务期 3 年(1+1+1 年模式)。一年到期后甲方组织验收讨 论,验收合格后两年每年按照合同内容直接续约。
2.4 续约要求:乙方所提供 5G 定制化无线网络服务满足甲方正常使用,包括网 络速度与带宽、服务响应速度、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技术服务中的内容。如相关 服务未达到要求,乙方将相关要求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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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时间表和预期效果,并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甲方有权监督整改进展。整 改完成后,双方确认服务达到约定要求后,完成合同续签。
第三条 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 提供技术资料:<负责提供乙方进行合同范围内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文件资 料>。
3.2 提供工作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在施工期间协调和联络等工作>。
第四条 合同费用
4.1 本合同费用包含
(1)本项目费用总额(含税价):大写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
***.00>;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伍拾壹万柒仟> 元整,¥<
***>,税率为<6%>,增值税款 为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
4.2 合同总费用由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
(1)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金额的 30%,全部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采购人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 65%,剩余 5%在验收合格一 年后无质量问题 14 日内付清。(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 延期支付)
4.3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中支行>
帐 号:<1507210019022125864>
第五条保密
5.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 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规 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 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5.2 本保密条款在服务期限内及服务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 到书面请求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验收
7.1 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执行。
7.2 验收合格:网络建设且调试完成,且技术性能符合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经 甲方验收合格。
7.3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形式书面通知采购人以声明整个系统实施完毕,甲方确认申请报告的第三个工作日 为验收测试开始日。>。
第八条侵权处理
8.1 如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指控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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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侵犯该方的专利或著作权, 乙方自费就上述指控自行和/或与甲方共同辩护,并 支付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裁定的或经乙方同意的和解中包括的一切费用、损害 赔偿金和合理的律师费用,前提条件是甲方:
(1)就指控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2)容许乙方在辩护及任何有关的和解谈判中具有控制权,并配合乙方工作。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就侵权指控对甲方承担本条约定的上述义务。
8.2 对因下列任何一项所引起的指控,无论本合同是否有其他约定,乙方均不承 担责任:
(1)甲方提供的被并入服务成果之中的任何东西,或乙方遵照甲方或代表甲方 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任何设计、规格或关于实施方法的指示而提供的任何东西。 (2)甲方修改服务成果。
(3)甲方将服务成果与非由乙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数据、装置或商业方法一起 结合、操作或使用,或为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的利益发行、操作或使用服务成果。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 约定执行:
9.1个人信息种类:>;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处理方式为:>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9.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 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9.3 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 改、丢失。
9.4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 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 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 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 额赔偿。
9.5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 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2 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当按照合 同总费用<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费累计达<6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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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10.3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项目服务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当按照 合同总费用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合同总费用的<5>% 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0.4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 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3>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5>%;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 而导致的甲方或第三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或损坏以及间接损 失或后果性经济损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甲方数据属甲方所有,甲方应当负责 数据备份,乙方对甲方数据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10.5 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若乙方发 现甲方有危害网络安全的事项等活动,乙方有权停止技术支持,并解除本合同不负 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10.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 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 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 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 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 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 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 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2.1 发生不可抗力。
12.2>。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13.3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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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解释如下:
14.1“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 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 >。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15.1 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代理机构执一份,自双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本合同期限为<1>年。
15.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 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5.3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5.4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 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 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 有权。
15.5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15.6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15.7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 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5.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 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14.7.2 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 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 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 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 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 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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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 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东路 77 号>
联系人:<
*** >
电话:<
***>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交通路 13 号>
联系人:<
***>
电话:<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 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5.8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 文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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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甲方(盖章):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负责人/授权人(签字):
签约日期:2024 年 9 月 29 日
乙方(盖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法定负责人/授权人(签字):
签约日期:202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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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建设清单
序 号 | 费用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5G 定制网服务 | 1 | 套 | 50000/年 | 50000/年 | |
2 | 室内网络覆盖 | 1 | 项 | 6000/年 | 6000/年 | |
3 | 5G 专用终端 | 150 | 台 | 820/年 | 123000/年 | |
4 | 移动式心电仪 | 70 | 台 | 780/年 | 54600/年 | |
5 | 5G 定制专网号卡 | 220 | 张 | 600/年 | 132000/年 | |
6 | 设备网络接入服务 | 1 | 项 | 184400/年 | 184400/年 | |
合计(大写):伍拾伍万元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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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物联网实名制材料协议
根据工信部对电话客户实名制的工作要求,对物联网 M2M 通道型业务合同合同 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 补充附页为准。甲方业务开通时需进行业务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提供甲方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单位 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和联系方式,单位责任人有效证件原件和联系方式。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物联网卡如交付使用人使用的,需一次性或按月向乙方报备 最终实际使用人的客户资料,包括使用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和联系方式、使用号码,由乙方进行登记备案。
甲方应保证提供客户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乙方对客户资料进行形式 审查。协议有效期内,客户登记资料如有变更,甲方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甲方承诺向乙方购买的物联网卡仅使用于甲方< 检测仪 >业务中,甲方有义务 在与甲方客户签订的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合理使用的通信业 务,不得用于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活动;甲方不得将乙方产品以零售、批 发、二次转售等方式用于其他用途。如有违反、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向甲 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甲方: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4>年<9>月<29>日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 >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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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甲方订购的物联网资费及功能列表
附表 1-1:甲方订购的基础业务资费及功能列表
业务规模 | 开卡规模不少于< 1325 >张 总计不超过< 1325 >张 首次开卡 < 790 > 张 |
专用号段 | 专用号段 √13 位号段 11 位号段 |
网络 | 4G √5G NB-IoT 其他网络< > |
区域限制 | 区域限制 全国 √省内< 江西省 > 其他< > 全国,但除< >省或涉诈高危区域(福建、云南、西藏、新疆、海南) |
业务场景 | (行业大类)< 医疗健康 >(应用细类)< 远程医疗服务 >(产品形态)< 检测仪 > |
语音短信 功能限制 | √关闭语音 定向语音( 呼入 呼出) √关闭短信 定向短信( 接收 发送) |
流量功能 限制 | 定向(定向访问)大流量:限额管控< ><MBGB>/月、机卡绑定 √定向(VPDN 关闭公网)大流量:限额管控< 10 ><MB√TB>/月、机卡 绑定、人联网黑名单限制 定向(NB-IoT/乐通定向/VPDN 关闭公网)小流量:限额管控 100MB/月、机卡绑定 省内通用大流量:限额管控< ><MBGB>/月、卡片限定、区域限制、< > (人联网黑名单限制/个人实名) 全国通用大流量:限额管控< ><MBGB>/月、卡片限定、个人实名 通用小流量:限额管控 100MB/月、机卡绑定、人联网黑名单限制 |
订购套餐 | 套餐名称 (包含 5G 套餐、NB-IoT 套餐、单卡阶梯套餐、流量包套餐、前向池套 餐、后向池套餐、阶梯 池套餐) | 套餐流量 | 签约价格 | 备注 (按需约定保 底流量、保底金 额等) |
5G 园区级不限流量套餐 | 园区内不限 流量(定向) | < 600 >元/卡/ 年 | 无 |
5G 后向流量池套餐 | 省内定向流 量 | 5 元/GB | 无 |
√池功能费< 1 >元/户/月 单卡阶梯功能费< >元/户/月 |
卡类型及 收费标准 | √消费插拔(< 1 >元/张)消费贴片(< >元/张)工业插拔(< >元/ 张) 工业贴片(< >元/张)车规级(< >元/张,应用于车载前装) 其 他 (< >元/张) |
支付方式 | 支付方式 √后付费(约定缴费期< 1 >个月)预付费 |
激活方式 | 限免激活(< >个月< >MB):限免期限到期或月限免流量用超即激活 √首话单+强制激活(< 3 >个月):首次使用即激活,业务开通之日起超过 强制激活期仍未激活的将自动激活(强制激活期不超过 6 个月,含首月) 竣工激活:开卡即激活 |
说明:1、在选择内容的方框处打“√”。
2、税率说明:流量、短信、增值服务费税率为 6%、语音税率为 9%、出售终端设 备税率为 13%。若国家发布最新税率管控标准,按相关法律执行。
3、单物联网卡月流量≤100M 为小流量、单物联网卡月流量>100M 为大流量。 4、限免激活指限免期限到期或月限免流量用超即激活;首话单指首次使用即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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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业务开通之日起超过强制激活期仍未激活的将自动激活(强制激活期不超 过 6 个月,含首月);竣工激活指业务开通竣工之日起激活。
5、系统将根据订购的限额管控值和流量限制功能,判断是否满足实名制及安全 管理规则,如不满足,则自动按照“限额停机”操作。
6、物联卡套餐及超出套餐的标准资费均可通过中国电信各官网渠道或向客户经 理咨询了解。
附表 1-2:甲方订购的增值业务资费列表
| 增值服务 | 类型 | IP 地址/URL/语音白名单/短信白名单 | 费用标准 |
定向 IP/URL | < / > | < / >元/收费 IP/月/客户 < / >元/收费 URL/月/客户 |
定向语音 | / | < / >元/收费语音号码/月/ 客户 |
定向短信 | / | < / >元/收费短信号码/月/ 客户 |
VPDN | jjyyy.jx.iot | 功能费:< \ >元/户/月 一次性调测费:< 100 >元/ 客户 |
内容计费 | / | < / >元/收费 IP/月/客户 < / >元/收费 URL/月/客户 |
定制 APN | / | < / >元/个/月/客户 |
停机保号 | / | < / >元/户/月 |
达量断网 | / | < / >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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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 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 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 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 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对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的内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 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违反下述规定(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 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 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 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 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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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 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 24 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 务直至解除双方间《智慧企业业务合同》(合同)。
十、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 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经我方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单位全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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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防诈骗承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我方与电信方经友好协商,就我方使用电信的物联网通道型业务 达成一致,特签订本承诺函。
如我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范围或超范围使用电信服务的,电信可暂 停直至终止向我方提供电信服务、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 担。同时,电信方有权取消给予我方的所有优惠,我方应补交超范围使用的物联网 卡所享受的优惠资费与正常资费之间的差额。给电信方造成损失的,我方还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电信方有权做以下处理:
1.首次发生 “超范围使用”或违规二次转售,未发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涉案等情形,电信方有权关停我方违规号卡或同批次号卡,停止新开卡。
2.当年发生 1 次以上“超范围使用”或违规二次转售,或首次被相关政府监管 部门通报或被公安部门通报涉案的,电信方有权关停我方同批次受理号卡或者受理 时间临近的所有批次号卡,停止新开卡。
3.当年发生 3 次(含 3 次)以上“超范围使用”或违规二次转售,或 2 次(含 2 次)以上被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或公安通报涉案的,电信方有权立即关停该客户 名下全部号卡,全国范围内停止合作。
4.我方承诺物联网专用卡只在约定的物联网终端上使用。
承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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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我公司(单位)授权
***作为本公司(单位)的合法责任人,全权 代表本公司(单位)办理你方提供的中国电信物联网业务,对其在办理 上述业务过程中签署的所有文件予以认可,承认其在被委托期间本公司(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公司(单位)授权
***作为本公司(单位)的合法经办人,委托 其办理你方提供的中国电信物联网业务,对其在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签 署的所有文件予以认可。
具体经办人和责任人信息如下:
责任人信息 | | 经办人信息 |
姓名 | *** | 姓名 | *** |
证件 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 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 号码 | 号码 360428198901030415 | 证件 号码 | 号码 360428198901030415 |
证件 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浔南大道 188 号远洲九悦廷 G3 栋 2202 室 | 证件 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浔南大道 188 号远洲九悦廷 G3 栋 2202 室 |
委托 期限 | 期限 2024 年 9 月 20 日至长期 | 委托 期限 | 期限 2024 年 9 月 20 日至长期 |
责任人、经办人如有变动,将及时告知你方,并提供更新后的资料 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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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 16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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