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JATK-GKZB-2024-006]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趸船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招标信用】[JATK-GKZB-2024-006]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趸船采购项目合同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吉安市 | 采购单位 | 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趸船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趸船采购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标人)湖南三环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甲方与乙方就政府采购编号:JATK-GKZB-2024-006 项目的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趸 船采购事宜进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总 则
1.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1“甲方”是指购买服务、货物、工程的采购人。
1.1.2“乙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1.1.3“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 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1.4“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中标人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 中标人的价款。
1.1.5“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活动。
1.2 合同标的:30 米钢质趸船 1 艘.
1.3 乙方责任
1.3.1 乙方负责全船建造和采购本船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舾装材料、机电配套设备、液压设 备及政府采购编号:JATK-GKZB-2024-006 采购项目中规定的其他设备,并完成全船设备、设施 安装、各系统调试、整船试验、取证、交验、维修保修工作。
1.3.2 乙方负责所建船舶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船地点(甲方指定码头并按要求锚泊固定)。
1.3.3 乙方负责完成交船后,整体项目质保期为 12 个月的免费上门服务及技术支持,质保期 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调换;乙方终身上门维护,乙方应当于甲方通知 其船舶发生故障的 8 小时内提供上门维护服务及技术支持,维护时间不得超过 3 日,保修期内因 船舶自身质量缘故或乙方提供维护服务的不尽职,导致乙方两次及以上进行上门维护和技术支持 或船舶累计维护时间超过 5 日,应视为乙方交船的质量不合格,双方按照本合同中船舶质量不合
格的违约责任处理;质量保证期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完成交接后计算(含当日);
1.3.4 乙方应指定 1 名项目经理,并授予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的相应权利,专门负责与甲方 指定代表的联络与沟通,乙方指定的联络人应当保证通讯的全天候畅通,并顺利及时的将甲方的 意见反馈给乙方。
1.3.5 乙方应按要求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施工人员和验船人员。
1.4 建造依据
1.4.1 甲方提供的经船检部门认可的全部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图纸、文件。若上述 图纸和技术资料有矛盾时,应由设计部门做出调整并经船检审定,其它相关事宜由甲、乙方协商 解决。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1.4.3 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及其《修改通报》(2019)
1.4.4 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
1.4.5 中国国家标准(GB)
1.4.6 中国造船工业标准(CB)
1.4.7 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SQS)
1.4.8 其他有关的船舶建造标准
1.5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本船的建造工作,不得转包和/或分包,但允 许向甲方书面申请,经过甲方书面授权同意后由专业厂家提供外协加工和技术服务。
第二条 主要参数
2.1 概述
2.1.1 用途: 靠岸执法办公趸船
2.1.2 航区:B 级航区
2.1.3 船舶主要参数
最大船长:30.40 米 船长:30.00 米 型宽: 8.00 米 水线长:29.356 型深:1.50 米 设计吃水:0.80 米 肋骨间距:0.50 米 船员及工作人员:12 人
2.1.4 上述主要参数以退审图纸(船厂所在地、船检部门审核通过的图纸)设计为准。
2.2 建造质量
建造质量按设计要求和《中国造船质量标准》执行。
2.3 本采购项目船舶的建造,应满足本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前已公布实施的,并且是在技术规 格书中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则并满足相应检验的要求。不同建造依据、建造规范存 在冲突时,采取最有利于甲方的原则。
2.4 交船时,应完成船舶供货及遵循《船舶系泊和航行及作业试验大纲》中规定,进行船舶 倾斜试验、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作业试验;填写有关技术证明书,办理内河船舶安全和环保证 书。申请船舶建造检验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 设计图纸
3.1 本采购项目船舶设计图纸由甲方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设计图纸需经中国船检(ZC)审 查认可。
3.2 乙方应协助船舶图纸设计单位完成船舶设计图纸在建造地船检部门的图审工作。
第四条 材料和设备
4.1 本采购项目船舶建造涉及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由乙方负责按照图纸、技术参数、设备配置 要求采购或自制,所用设备及材料都必须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具有 CCS 证书船用产品,并完全符 合有效船舶技术设计图纸与文件资料和船舶建造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甲方有 权在乙方采购、建造过程中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抽检、审核。
4.2 除另有协议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船舶主 要设备的验收和合同规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谈判。
4.3 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而影响船舶质量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 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赔偿,乙方更换、修理的时间计入工期,如花费总时间超过规定 工期,乙方仍需承担相应逾期责任。
4.4 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进度时,征得甲方指定代表 书面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等效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 同意。但以上等效品不论甲方同意与否,均不能作为影响船舶质量、性能、造价、交船日期的理 由。
4.5 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将机 电设备及辅助系统的随机备品、备件、工具和设备安装时船厂自制的专用工具及其说明书、技术
资料等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上 述清单应编入竣工资料中。
第五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5.1 合同价格
5.1.1 本合同价格以人民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5.1.2 本合同总价为:壹佰玖拾叁万捌仟捌佰零陆元整(¥:1938806.00 元) 。以上价格 包含建造费、设备、安装调试费、技术培训费、提供完工图、常用备配件、工具、管理费、利润、税收及送船费(吊上车、吊下车费及送船费由乙方支付)等采购材料、建造、运输、检验、维保 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本项目为固定价格合同,建造船舶的材料、设备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国设计 要求选型,如因甲方设计图纸复审发现缺陷所引起的材料、设备数量和规格等变化,乙方必须予 以执行,甲方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5.1.3 本价格不受市场的物价的变化而变化,且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格,该价格不因任何 的因素发生变化。
5.2 付款办法
5.2.1 本项目为基本建设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 如发现乙方不能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安全,有权中止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全部款项、承担甲方 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并追究乙方其他责任。
5.2.2 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预付款外,其余各期付款应在一周 前书面通知当期进度及付款要求,以便于甲方确认乙方已经完成相应进度并符合合同对工期、质 量等要求,及时准备应付款。
5.2.3 第一期进度款
双方签订合同,乙方收到退审图纸之日起 28 天内,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以下付款申请材 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0%作为第一期进度款。
付款申请一份;
(2)金额与第一期进度款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正本一份。
甲方支付第一期进度款后,如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收回第一期进度款:如乙方依 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第一期进度款抵作合同价款。
5.2.4 第二期进度款
乙方建造的标的船舶船体外板安装完毕,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
后 28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40%;
(1)乙方开出的金额为 40%的合同价格申请一份;
(2)乙方开出的金额为 40%的合同价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正本一份。
5.2.5 第三期进度款
乙方建造的标的船舶试航结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0%:
(1)乙方开出的金额为 20%的合同价格申请一份;
(2)乙方开出的金额为 20%的合同价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正本一份。
5.2.6 第四期验收款
乙方建造的标的船舶送到甲方的指定码头并按要求锚泊固定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 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1)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乙方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乙方出具的趸船的《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正本一份;
(5)乙方开出的金额为 25%的合同价付款申请一份;
(6)乙方开出的金额为 25%的合同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正本一份。
5.2.7 第五期结清款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1)乙方提交的采购人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2)乙方开出的金额为 5%的合同价付款申请一份:
(3)乙方开出的金额为 5%的合同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正本一份。
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若乙方未按合同约 定提供以上合格的付款申请材料,甲方付款期限相应后延,不视为甲方违约。本合同项下其他义 务仍继续履行,若由此导致后续合同义务未能按期履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监 造
6.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甲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船体建造、轮机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船舶装饰等。如甲方监造人员发现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制造,监造人员有权提出返工意见,乙方应立即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修改,直至监造人员认可为止。
6.1.2 甲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乙方应予配合。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 测工具、劳保用品、出入许可等,甲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6.1.3 乙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甲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 甲方:甲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乙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甲方监造人员现场监 造事项通知甲方:如甲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甲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6.1.4 甲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 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 误由乙方负责。
6.1.5 甲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 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 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七条 倾斜、系泊试验与验收
7.1 乙方应提前 15 日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倾斜、系泊试验的初定时间,提前 7 日以传真形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 3 日内以传真形式回复乙 方已接到通知,并确认是否按时派人参加本船的下水、系泊试验与验收工作或提出异议。如甲方 提出异议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试验和验收时间。如甲方未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参加上述工作,则 认为甲方放弃参加本船下水、系泊试验工作的权利,乙方应在船检部门验船师参加下进行下水、系泊试验工作,经验船师签认的下水、系泊试验经历、报告,应视为甲方已认可。
7.2 实施办法
7.2.1 在系泊试验前 10 天,甲方、乙方和船检部门对乙方提出的系泊试验进行认可。系泊试 验前必须向甲方提交船检机构批准的倾斜试验报告,
7.2.2 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交验。
7.2.3 系泊试验由乙方负责,系泊试验内容按已认可的系泊试验进行。
7.2.4 系泊试验由乙方组织,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验收
7.3.1 本采购项目船系泊试验结束时,甲方、乙方和船检部门代表应签署相应的系泊试验报
告。
7.3.2 如各项试验结果有不符合技术规格书及试验大纲要求时,乙方应查明其原因,并采取 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验。
第八条 交 船
8.1 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
8.1.1 船舶建造期:双方签订合同,同时乙方收到退审图纸之日起 150 天内完成所有建造、安 装调试、检验工作并交船至吉安市境内甲方指定码头,船舶供货遵循《船舶系泊和航行及作业试 验大纲》中规定,进行船舶倾斜试验、船舶系泊;填写有关技术证明书,办理和领取建造地《内 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设计图纸批准后,乙方要求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本船船 舶识别号的相关资料。乙方提供给甲方本船船舶识别号后,乙方要求甲方两周内提供船舶名称核 准证书,如甲方不能按时提供以上乙方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船舶名称核准证书,则船舶交船期相应 顺延,甲方不追究乙方交船延期责任)。
8.1.2 交船地点:甲方指定的码头
8.2 交接船
8.2.1 乙方应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甲方交接船日期,并提前 5 日向甲方确认。
8.2.2 当系泊试验发现的缺陷已经全部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 转,所有的随机备品、备件、工具、属具、专用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清,技 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船舶已运至交船地点,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 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并确信本船经船检部门验船师检验合格后,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方、乙方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8.3 交接船证件
交接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1)《交接船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乙方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四份。系泊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主要原材料(钢材、管材、防火材料、油漆等)材质证书一份。 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说明书及必要的船舶产品证书一份。 工具、属具及专用工具清单,备品、备件清单一份。 企业税务发票
7)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8)完工图一式二套、审批图纸一套。
8.4 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在本采购项目船建造、检验、交货运输期间该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指人力、自然 力、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船舶灭失与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船议定书》一经签署,该船 所有权即移交甲方,其风险同时转移给甲方。
8.5 所有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由乙方负责赔 偿,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赔偿,逾期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乙方 违约金。船舶设计图纸的知识产权由甲方自行负责。
8.6 本项目所有产品均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九条 质量保证
9.1 质量保证的期限和责任
自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该船(含船上的设施、设备)质量保证期(即 保修期,产品质保期国家与厂家及采购需求中另有高于一年规定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此期间凡 属乙方设计、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及其他乙方责任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以及 易损零部件的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凡属甲方操作或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由乙方负责修复和处理,甲方承担 相应费用。
9.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迅速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该通知的最后有效期为本船保修期满后 7 天(若以信函形 式发出则以邮戳为准)。
9.3 缺陷的处理
9.3.1 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派员在第一 时间抵达现场,抵达时间为 8 小时内,属配套设备厂家的项目由乙方负责督促其按有关服务计划 如期到达;若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未能及时到场服务,甲方为保证船舶安全营运的需要,有 权另行组织修理,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在该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如履约保证金不够,则乙方还需向 甲方支付修理费的不足部分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4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经两次整改
后仍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没收乙 方的履约保证金。
9.5 乙方应定期回访,对船舶质量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一旦发生质量问 题(如故障严重,一时无法修改),乙方应当免费提供代用品,避免影响用户使用。
9.6 保质期后乙方以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提供用户,只能收取材料成本费及人工费。 9.7 乙方必须对其所提供的设备及采用的相关技术进行免费现场培训,以满足甲方在日常使 用、操作等方面的需求。因培训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8 提供 7*24 小时故障服务受理,响应时间为 1 小时。8 小时内到达使用单位进行维修,12 小时内不能解决的故障应提供备用件,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因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及遇重大政治事件当地政府要求停产造成 本采购项目船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10.2 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乙方 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10.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3 个月后仍不能消除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根据项目进度核算 应退回甲方的工程款。
第十一条 争议、仲裁和违约责任
11.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合理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差旅费、检验费、鉴定费、拍卖费及税费等);
11.2 双方如对本采购项目船的建造、机电设备、使用材料或工艺质量发生争议或意见分歧,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由甲方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法定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是终局的,双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11.3 乙方未能按时进行维修和处理缺陷的,除 9.3.1 约定之外,质保期内出现三次违约的,甲 方有权主张本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变更及修改
12.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如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2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修 改或变更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或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限 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12.3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引起的费用增 减、交船期的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这些修改发生在乙方单方面的拖延时间内,不再 调整合同价格,也不能延长交船期。
12.4 外购设备的备品备件、工具等,乙方应按船检规定及设备制造厂标准及随机备件清单在 交船时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限内补充或作减账处理或 调整为其他物品。
12.5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船舶的价格应作调整。这种调整应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而 不作为罚款处理。
12.5.1 交船期限延迟。本合同船舶的实际交船日期(缓冲期 15 天),甲方需要办理的船舶 识别号等相关资料影响建造进度的,则交货期相应延期。如因乙方的原因比合同 8.1.1 规定的交 船日期延迟不超过 15 天时,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当发生逾期交船超过 16 天起,从该日起,交货 每逾期 1 天,甲方可每日扣减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可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价 格的 10%,含缓冲期内如果逾期超过 30 天,可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退还甲方 全部已付费用并赔偿因延误工期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12.5.2 如果产品与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规格存在差异,则乙方应按下述方法进行补 偿:
(1)应用符合要求的新品更换有缺陷的部件;
(2)依照损坏程度、低劣程度以及甲方所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以降价格方法进行。
如乙方未能更换符合要求的新品且双方未达成降价的合意,甲方有权退回或拒绝接船,乙方 应将合同价款的本金连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在 1 个月内一并返回给甲方外。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
13.1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 5%,签订合同之时缴纳,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自质保期截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回(款项均为无 息)。
第十四条 项目联系
14.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改造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就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或确定。
14.2 船舶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工程进度表。
14.3 在建造中甲方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尽可能早的予以答复,并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14.4 所有法定检验项目,乙方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检验项目应具有完整性,其它一般项 目,提前二天通知甲方。
14.5 本船建造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出具联系单。
第十五条 其 他
15.1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2)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工程变更单;
3)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与合同内容有关的往来图文记录;
4)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ATK-GKZB-2024-006),乙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 字资料、询标纪要。
15.2 乙方员工及其他人员,在采购、建造、维护、检验、运输等履行本合同的全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签署生效及有效期
16.1 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 字,并由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16.3 本合同一式 8 份,甲方执 4 份,乙方执 4 份。
16.4 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盖章):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 乙方(盖章):湖南三环船舶工程有限 行政执法支队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受委托人(签字): 或受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湖南沅江市船舶产业园区(石矶湖沈家湾)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
帐号: 帐号:1912025009200145115
签约日期:2024 年 10 月 18 日 合同签订地点: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政府采购廉洁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防止政府采购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维护政府 采 购的正常秩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依法秉公办事,确保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合格、优良, 自愿签订《政府采购廉洁协议书》。
一、甲方不得在采购前要求潜在投标人承诺压级压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货物、工程和 服务。
二、甲方不得接受乙方回扣及任何好处费;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提成、有价证 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等;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 费用。
三、乙方不得暗中给予甲方回扣及任何好处费,不得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提成、有价证 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等,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吃、玩。
四、乙方人员洽谈业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科室或办公室联系商谈,不得借故到甲 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任何好处费。
五、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以上条款的,甲方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廉政制度规定 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六、乙方如违反以上条款,经核实后,甲方给予乙方警告并扣减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 3%-5%;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在单位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向相关监管部门 汇报;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七、本协议书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附件,与采购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乙方(盖章):湖南三环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签约代表(签字): | 签约代表(签字): |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 46 号 | 地 址:湖南沅江市船舶产业园区(石矶湖沈 家湾)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1912025009200145115 |
日期:2024 年 10 月 18 日 | 日期:2024 年 10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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