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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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吉安市 | 采购单位 | 吉安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3号)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3号)
[2024-10-31]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3号
当事人: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84026668H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C区607室
2024年9月6日,本机关收到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反映中标单位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响应问题。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024年10月16日,本机关向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15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该告知书于10月18日由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收,告知期间未收到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决定给予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金额(2026612元)千分之六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伍拾玖元陆角柒分(12159.67元)的罚款。
限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2024-10-31]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3号
当事人: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84026668H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C区607室
2024年9月6日,本机关收到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反映中标单位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响应问题。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024年10月16日,本机关向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15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该告知书于10月18日由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收,告知期间未收到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决定给予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金额(2026612元)千分之六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伍拾玖元陆角柒分(12159.67元)的罚款。
限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江西省南征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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