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2号)

所属地区:江西吉安市 发布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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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吉安市 采购单位 吉安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2号)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2号)
[2024-10-31]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2号
当事人: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66256267X
地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C12-6地块
            2号厂房
        2024年8月30日,本机关收到采购单位井冈山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反映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参加“井冈山农业科技园食品研发仪器设备采购项目D包”(项目编号:JXSZXZFCG2024Y56)询价活动,获得成交资格。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采购单位提交了《放弃中标说明函》,提出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开展了调查。
        经查,上述原因不是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理由。
        2024年10月16日,本机关向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14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告知期间未收到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决定给予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金额(1000000元)千分之五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罚款。 
        限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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