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JXBJ2412134780202]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存储控制器、路由器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02包
所属地区:江西南昌市
发布日期:2024-11-12
【招标公告】[JXBJ2412134780202]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存储控制器、路由器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02包: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南昌市 |
采购单位 |
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
项目名称 |
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存储控制器、路由器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存储控制器、路由器
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 02 包
合同编号:2024-JSGC-17
甲 方: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
乙 方:江西果米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 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 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 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 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
乙方(全称):江西果米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 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存储控制器、路由器等一批设备采 购项目 02 包
采购项目编号:JXBJ2412134780202
(2)采购计划编号:赣购 2024F001249771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骨干路由器 1 台
规格型号: SR8804-X 品牌:
新华三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不涉及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否(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7)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1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否
不涉及是 2. 合同金额(含税价)
(1)合同金额小写:
*** 元
大写:人民币肆拾柒万捌仟柒佰元整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在 30 天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且设备试运行一个月 后,乙方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并经甲方组成的采购小组进行验收确认,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 后且在收到乙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支付申请材料后 30 天内,甲方再将合同款项的 100%支付给成交乙方(成交乙方已提交相关支付申请材料)。
3. 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2024 年 11 月 11 日,完成日期:2024 年 12 月 30 日。
(2)履约地点:江西南昌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2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之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金 额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无违约情形且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 30天内将乙方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注: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 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采用银行保函的,须为乙方基本账户或江西省辖区内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23935元 履约担保期限:三个月。
(4)分期履行要求:无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无
4. 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详见履约验收程序
(4)履约验收程序:1、乙方到货时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2、货物进场验货:货物运到甲方货物安装现场后,乙方应提供一切验货手续。甲方在验货现场与乙方共同对包 装箱等密封完好状态进行验收。乙方在开箱验货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货物清单,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擅自开箱。开箱时双方代表必须在场,并按货物清单內容进行清点,并作验货记录。
3、货物验收:乙方将设备安装完毕,试运行结束后,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验收申请表、用 户报告、试运行报告、设备原厂参数确认函、原厂服务承诺函等),经甲方组成的验收小组 进行验收确认。4、在收到乙方书面验收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依照有关标准、合 同及相关附件要求组织进行最终验收,逾期未组织进行验收,视同验收合格。
(5)履约验收的内容: 参照合同及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所供货物参数及试运行结果,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否(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3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
5.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 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 合同生效
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二 份,乙方执 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南昌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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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公章 或合同章) | 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 心 | 单位名称(公章 或合同章) | 江 西 果 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章) | 何耀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陈强仁 |
拥有者性别 | 男 |
住 所 | 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 1999 号 | 住 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568 号 红 谷 凯 旋 10 栋 3 单 元 2303 |
联 系 人 | 涂义福 | 联 系 人 | 陈 强 仁 |
联系电话 | 19979127879 | 联系电话 | 13576253420 |
通信地址 | 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 1999 号 | 通信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568 号 红 谷 凯 旋 10 栋 3 单 元 2303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330000 |
电子邮箱 | | 电子邮箱 | 707289262@qq.com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2360000MB1G98 104U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360111MA37Q7F72A |
| | 开户名称 | 江 西 果 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 | 开户银行 | 江 西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昌 红 谷 滩 支 行 |
| | 银行账号 | 791913646100018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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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甲方(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 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甲方提供合 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甲方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 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 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 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 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 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 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 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 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 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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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 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 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 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 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 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 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 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 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 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 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 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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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 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 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 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 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 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 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 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 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 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 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 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 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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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 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 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 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 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 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 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 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 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 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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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 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 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 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 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 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 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 款利息。
15.4 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 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 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 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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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 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 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 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 由中止合同。
16.3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 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 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 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 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 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 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 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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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 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 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 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 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 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 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 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 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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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 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 第 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 第 4.4 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 提出异议或作出 说明的期限 | 7 个工作日 |
第二节 第 4.6 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 第 5.4 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 第 6.1 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 顺序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第二节 第 7.1 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 第 7.2 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第二节 第 7.3 款 | 保险要求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第二节 第 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3年(自到货验收之日起算) |
第二节 第 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 因本项目设备涉及联网收费,因此维保服务响应时限要 求为 30 分钟以内,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 个小时内,依据甲方要求进行远程或现场协助处理故障问题,须在 24 小时内解决故障或恢复正常使用。如果确认是影响 系统运行的系统缺陷,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
第二节 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 信息 | / |
第二节 第 12.2 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 间 | 拟支付时间 2024 年 12 月 30 日 |
第二节 第 13.2 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 | 乙方未履行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情形 |
第二节 第 13.3 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 时间及逾期退还 的违约金 | 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无违约情形且项目经甲方验收合 格后,甲方 30 天内将乙方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全额无 息退还。 |
第二节 第 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 期限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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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 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第二节 第 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 服务 | 8.1 免费质量保证期:3 年(自到货验收之日起算)8.2 售后服务标准: 8.2.1 免费质量保证期自到货验收之日起算,在质量保 证期内,如果设备发生故障,乙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免 费修复直至满足设备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整机或部分 有缺陷的组件和材料;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 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和故障负责 任。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及时的升级服务; 8.2.2 乙方提供原厂 7*24 维保与咨询服务:向甲方提 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和问题解答,并对甲方提出的有 关产品的使用问题进行解答。 8.2.3 因本项目设备涉及联网收费,因此维保服务响应 时限要求为 30 分钟以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 个 小时内,依据甲方要求进行远程或现场协助处理故障问 题,须在 24 小时内解决故障或恢复正常使用。如果确 认是影响系统运行的系统缺陷,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整改。 8.2.4 乙方在质保期内提供系统更新升级与支持服务(无论大小版本更新) 8.2.5 因本次采购的相关设备用于生产业务系统,因此 本次项目的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均要求其原厂工程师交 付; 8.2.6 乙方的其它售后服务承诺属于本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有不同约定的,以服务水平和层级更高的为准。 |
第二节 第 15.1 款 | 修理、重作、更 换相关具体规定 | 参考 14.1(6)项 |
第二节 第 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签订合同后,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完 成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 0.1%的违约赔偿金;逾期 30 天不能完成项目实施的,甲方可终止执行合同。 |
第二节 第 15.3 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第二节 第 15.4 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乙方主动放弃或合同终止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采购程序顺延至第二成交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乙方 因主动放弃中标应向甲方偿付相应损失;因逾期完工或 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再向甲方偿付 合同总价 20%的违约赔偿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 赔偿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逾期完工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 的将被加入信用黑名单,上报采购主管部门,按相应法 律法规处理。 |
第二节 第 19.2 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 方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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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地点为; (2)向 南昌市红谷滩区 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节 第 23.1 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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