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JXTC2024060207-01]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整体维保-A包北院区医疗设备整体维保

所属地区:江西吉安市 发布日期:2024-11-30

【招标信用】[JXTC2024060207-01]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整体维保-A包北院区医疗设备整体维保: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吉安市 采购单位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北院区医疗设备整体维保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北院区医疗设备整体维保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乙方(服务单位):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 年 11 月 29 日 签订地点: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2024 年 11 月 11 日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 司关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整体维保-A 包北院区医疗设备整体维保项目的招 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JXTC2024060207-01)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详细价格、服务和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标的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 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 分。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 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 给供方的价款。 1.3 “买方”是指购买相关服务的采购人。 1.4 “供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5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服务提供地点。 1.6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规范要 求的活动。 2.规范要求 2.1 供方所提供的服务及货物须符合国家标准,且符合行业安全操作。 2.2 所有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供方自行负责。保证在服务期间买方不受任何关于侵 犯所有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方承担一切与之有关的费用。 2.3 服务提供的方式:根据行业规范及买方的要求进行维保服务。 2.4 验收要求:买方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及供方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对中标服务内容进 行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买方不予验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凡不符 合要求的,供方必须按要求重新提供服务,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1 2.5 若规范要求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3.1 供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供方提供的服务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方须与第三方交 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合同金额: 4.1 两年维保服务金额: 4627200*2=*** 元; 5.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5.1 服务期限:24 个月,合同自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按照 1+1 模式签订,一个年度若考核不达标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医院损失,医院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5.2 服务地点: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北院区。 6.付款方式 6.1 付款方式:本项目按维保费率(1.92%)(具体的维保费率以补充协议为准)按 实计算,按季结算。合同签订后预付前三个月维保款金额,从第四个月起,次月考核合 格后支付上月应付维保费用,每次扣除 10%作为考核保证金,每年服务期结束后,第一 年的考核保证金在次年元月内退回,合同结束后由双方清点所有医疗设备,双方认可后 退回第二年考核保证金,不计利息。 本合同供货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名: 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创智天地支行 账号: 121925264710601 7.相关资料 7.1 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相关技术资料按买方要求提供。 8.质量保证期 8.1 服务成果的质量保证期与服务期限一致。 9.延期提供服务 9.1 供方应按照“采购需求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提供服务。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进 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时间。 9.3 履约保证金:维保金额的 5%,供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与卖方签订采购合 同之后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电汇、支票、政府采购担保或买方可以接 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经买方清点所有设备,双方移交手 续完成且无任何未解决的问题后 30 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2 9.4 如果供方毫无理由地拖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 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 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 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 响时间持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税费 11.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1.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1.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2.仲裁 12.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 调解和仲裁。 12.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4 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 1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 买方在供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供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供方提出的索赔。 13.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13.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 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完成的类似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供 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5.合同修改 3 15.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6.通知 16.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 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7.计量单位 17.1 除规范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9.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19.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 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签约代表(签字): 地址:吉安市井冈山大道 106 号 乙方(盖章):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 880 号 B2 栋 2 层 S-1001 室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2024 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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