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DXGC2024-GZ-C003]消防系统维修改造项目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江西赣州市 发布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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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赣州市 采购单位 赣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赣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消防系统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赣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消防系统 维修改造项目 施 工 合 同 1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赣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承包人(乙方): 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 包人和承包人就青少年活动中心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赣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消防系统维修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赣州市章贡区翠微路 6 号 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赣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消防系统 维修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范围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12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 年 1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计划开竣工日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保证标准 3.1 工程质量符合 验收要求。乙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性能、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服务。 2 四、检查验收 4.1 验收:乙方所交服务的各种服务内容标准不得低于甲方 的最低服务要求。如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赔偿需方一切损失。 4.2 服务验收报告应由甲方(三人以上组成验收小组)、乙 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以此作为支付凭据。 五、验收方式 5.1 服务内容、要求与采购合同一致,达到规定的标准。 5.2 服务技术资料等资料齐全。 5.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5.4 服务经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5.5 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对 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6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邀请社会公众 参加验收工作。 5.7 采购人需要乙方对交付的服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要 求等)进行确认的,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5.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响应 供应 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 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5.9 验收时,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 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 告中列明各项标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第三 方)共同签署。 3 四、签约合同价 合 同 包 干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壹 佰 伍 拾 叁 万 元 (¥ 1530000.00 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投标人应根据承包范 围、图纸内容、工程量清单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价格风险 和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风险,价格组成详见清单,现场工程量如 有变更,以现场实际签证为准,发包人另行指定的施工内容或清 单范围外的施工内容,工程量按实计算价格参照合同附件中投标 报价的计价方法为依据,清单上未有确定的价格,由甲、乙双方 共同参考市场价计算。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1、付款方法:消防系统维修改造项目于合同签订后,采购 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用于前期材料款支付等;维修施工调 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80%;经工程 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 97%,剩余的 3%为质量保修 金,在质保期(四年)无质量问题分二次退还不计息。(项目款 项以结算审计金额为准) 2、合同总额的 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并取 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算起)质保期为四年,第二年付 1.5%,第四年付清剩余 1.5%,质保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六、延期交付 6.1 乙方应按照“采购项目需求”中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供服 务。 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 4 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 改合同,酌情延长时间。 6.3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 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七、违约赔偿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从合同 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合同总价的 1% 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10%。一周按 7 天 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 能提供服务,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八、不可抗力 8.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 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 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 影响的时间。 8.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 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权威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 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 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九、履约保证金 9.1 乙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甲方的要求,向甲 方提交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5 9.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 受的损失。 9.3 在乙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义务后七个工作日内, 甲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十、仲裁 10.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 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在 60 天内仍得不到 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调解 和仲裁。 10.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0.4 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 10.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 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一、违约终止合同 11.1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 11.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 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 11.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 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 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 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十二、破产终止合同 6 十三、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 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 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三、转让和分包 13.1 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 人供应。 13.2 如有转让和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 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 同修改书。 十五、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 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十六、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十七、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7.1 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 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 纸、式样、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 人。乙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7 17.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7.3 除合同本身以外,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 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 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 合同 18.1.1 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18.1.2 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自然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1.3 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 同等法法律效力。 18.1.4 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8.2 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采购代 理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 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九、违约责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 8 二十、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 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 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二十一、竣工结算审核 (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 资料后10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 的竣工结算申请资料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承包人提交修 改后的竣工结算申请资料后,10天内完成审批。 (2)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申 请资料审批后10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 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 息;逾期支付超过60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价格有异议的,对于 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价格后15天内提出 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 二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 9 22.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 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 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4)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比清单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大于 10%的。 22.2 计日工 发包人应上级部门或政府部门检查,临时指定或指定零星小 构建施工的,可采用计日工方式,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 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 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报送发包方审查,审查无误后,发 包方应盖章或签字确认: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 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照片或影像资料)。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10 22.3. 缺陷责任与保修 13.3.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 人应承担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无需承担保修义务;因发包人自身原因、管理不当、他人损坏或未找专业的维保公司 进行维保,导致质保期间系统出现缺陷、损坏或故障的,与承包 人无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2.3.2 缺陷责任期 (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本工程 经双方协商,以 肆年 期限为保修期。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 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1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 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 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 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保金额的,发包 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发包人自身管理不当造成的缺陷, 11 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保 金中扣除费用。 (3)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 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 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维修期间的 维修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 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 二十三、争议解决 23.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 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3.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 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 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3.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当地 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和盖章后 生效。 二十五、合同仹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12 承包人执 壹 份。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发包人代表人: 承包人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1897071878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赣州虔城支行 账 号: 账 号:1510220109000129922 签定时间:2024 年 月 日 签定时间: 2024 年 月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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