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批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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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新余市 | 采购单位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批量转让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批量转让
转让底价: ¥ 15,000.000000 万元 项目来源: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 项目编号: JX2024ZC00368
- 保证金: 100.000000万元
- 企业性质: 非国资
-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不支持支付宝、微信转账)
- 转让方: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4-12-14 至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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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该项目处于征集意向受让方阶段,期待您的参与(请联系交易机构报名)!如有意向,请点击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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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转让方信息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报名联系方式
-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 补充披露信息
-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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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点击查看全文隐藏
1. 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本次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转让标的,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JX2024ZC00368 监测编号 JX2024ZC00368 标的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批量转让 转让底价(万元) 15000.000000 挂牌日期 2024-12-14 挂牌截止日期 2024-12-20 资产概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批量转让本息合计为83650.41万元,其中本金为44688.77万元,利息为38961.64万元。详情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中的清单附件。清单附件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意向受让方尽调结果为准。 金融资产具体信息 详细信息
一、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3年6月14日,借款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XYNSYHZG-1);2013年7月8日,借款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XYNSYHZG-3)2014年2月24日,借款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HT8071330140000077,该笔贷款已回购到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2013年7月10日、2014年2月24日向借款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1000万元、9000万元、5000万元。因借款人经营开发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房产不能分割办证,房屋无法销售,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12月10日止,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40万元,利息19715万元,本息合计44655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55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部分房产,[证号为:沪房地闵字(2012)第 048438 号、沪房地闵字(2012)第 048439 号],其中抵押房产面积为45472.35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约40.3亩,抵押物办理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保证人为邓小荣、邓伟、曾红光、贾倩。
3.诉讼情况:1.2016年10月20日,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向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的11000万元、9000万元两笔融资业务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初68号,因借款人已无任何资产偿还贷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下达(2019)赣执2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执行”。目前已申请恢复执行,但因该融资业务的融资人及抵押物均在上海,省高院发出征询函至上海相关职能部门征询处置抵押物及买受人的应满足的条件,但上海职能部门至今未书面回复,导致抵押物一直未能挂网拍卖。
4.2019年7月30日,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向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的5000万元融资业务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赣05民初285号,因借款人已无任何资产偿还贷款,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下达(2020)赣05执1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执行”。之后已申请恢复执行,但因抵押物处置难度大而再次终结执行。
二、新余君瑞贸易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4年1月17日,借款人新余君瑞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余农商行渝水支行流借字第080022号)。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分别于2014年1月21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4月10日向借款人新余君瑞贸易有限公司发放借款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10日止,新余君瑞贸易有限公司尚欠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0万元,利息2905.56万元,本息合计5685.56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情况:新余市城南抱石大道561号华瑞宾馆101店面(原酒店大堂),建筑面积539.71平方米,办理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保证人为邓小荣、邓磊、邓伟、贾倩、新余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3.诉讼情况: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后,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同意冻结诸被告的资产,于2018年12月1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8)赣05民初90号,因借款人已无任何资产偿还贷款,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下达(2019)赣05执26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执行”。 之后已申请恢复执行,但因抵押物处置难度大而再次终结执行。
三、腾达电器有限公司
1.债务基本情况:2015年1月29日,借款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余农商行城北支行流借字第210472015013010030001号)。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30日、2015年1月31日、2015年2月2日向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8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贷款。因借款公司破产倒闭原因,导致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12月10日止,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尚欠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68.77万元,利息16341.08万元,本息合计33309.85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
2.担保方式为抵(质)押+保证,抵押物情况:2015年1月29日,腾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余农商行城北支行高抵字第21047201501300001),约定将其名下所有的存货(冰箱、洗衣机、彩电、空调等)向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提供抵押担保。目前抵押物已不存在;保证人为公司股东,傅志杰、新余天润贸易有限公司、袁伶飞出资1500万元、傅志锋、周生、刘发根、刘光华、涂文凯。
3.诉讼情况:腾达公司于2016年2月进入破产程序,2022年12月31日破产清算完毕,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全部为普通债权,清偿分配率为零。
以上资产概述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意向受让方尽调结果为准。
资产地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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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东大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 程建勇 注册资本(万元) 152,678.701600 经济类型 非国有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792832859H 经营规模 小型 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 新余农商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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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4-12-14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1)个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0)个周期 交易方式具体内容 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则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直接确定其为受让方,该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告挂牌底价;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则由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组织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实行进场结算。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交接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给转让方。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即视为知悉并确认不良资产包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同时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追索权等。2.本次转让不良资产包是按标的现状转让,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包,可能存在诸多权利瑕疵,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包括但不限于:(1)因相关的债权、担保权利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未生效、未成立、被解除或被撤销,而致使标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2)标的债权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或相关债权、担保权利文件、资料、凭证不完整、不齐全或缺乏原件,致使标的债权无法被全部或部分证实、支持。(3)标的债权已超过或逾越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行使权利的期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标的债权已部分或全部消灭、成为自然之债或无法得到支持。(4)标的债权在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而不能被全部或部分支持。(5)相关担保合同因未办理担保登记、占有担保物或履行相关手续,致使担保物权未有效设立。(6)担保形式为最高额担保,且主债权尚未确定,致使主债权转让而从权利并不一并移转。(7)因相关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致使担保权利转让不能。(8)担保物减损、灭失、欠缴税费、缺乏权属证明,或被查封、扣押、冻结、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已被转让、赠与、信托、出租给第三人。(9)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被追究刑事责任、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10)因债务人、担保人缺乏清偿能力、清偿意愿而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11)标的债权的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而致使该转让尚未对债务人、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12)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1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3.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提供认可接受信息披露内容的书面承诺。 5.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受让方自愿接受并承担该资产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6.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7.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违约,否则,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终结交易,并重新挂牌处置标的。因受让方反悔违约给转让方造成损失,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偿。8.项目报名期即为各意向受让方尽调期。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2.【风险承担】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3.【优先权行使】优先权人应在报名期间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进场行使优先权。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过程中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上述程序作为优先权人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权的程序条件。 4.【合同签订时间】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交易各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5.【交易税费】 (1)变更过户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涉及税收的,按国家规定承担。 (2)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服务费和溢价分成,均由受让方承担。其中: 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的0.2%收取,最低收费不少于1000元; 溢价分成:按照最终成交金额超出转让方保留底价形成的溢价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费用承担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_2_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政府税费除外)支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专用结算账户进行无息结算。 6.【交付】合同生效并收到转让价款之日起_30_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标的以交付时现状为准。 7.【报名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间内,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认可、接受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一切法律风险)及信息披露内容的书面承诺及书面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代交保证金,确需代交的,一个交纳主体针对一个交易标的只能交纳一份交易保证金,代交的须备注项目名称及被代交方名称),否则不能取得竞买(租)资格。 8.【报名时间】信息披露期内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受理报名时间:工作日9:00-17:00。
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报价方式 多次报价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是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2.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银行工作人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4.受让方不得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亲属、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借款人关联方、其他与借款人有重大利益往来的人员或公司。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允许 保证金交纳规则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后交纳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不支持支付宝、微信转账) 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106899000000182368 开户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处置方法 发生以下情形(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在受让方被确定之前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转让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 (6)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阻碍合同生效的;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费用的; (8)受让方有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标的完成交接的证明文件且收到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证金及利息原路退回给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前,保证金性质不变。其他未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提交账户。 保证金利息按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方式:日利率为年利率/360天,计息天数算头不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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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胡女士、万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791-88526621、0791-88521087、0791-88520087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交易机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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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名称 是否需要原件 是否需要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版 下载模板 被授权人身份证(如需)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授权委托书(如需) 需要 需要 需要 下载模板 承诺函 需要 需要 需要 下载模板 打印网页公告及《网络交易竞价规则》并作以下承诺: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该项目网上挂牌公告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完全接受《网络交易竞价规则》并进行了不限于披露情况的尽职调查,并认真考虑了相关风险因素,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需要 需要 需要 下载模板 产权受让申请书(统一版本) 需要 需要 需要 下载模板 除以上材料外,法人意向受让/承租方还应提交的材料 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资质证明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法人身份证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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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披露信息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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