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乙酸钠生产药剂采购(项目编号:ZHTH-2024-CG053)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乙酸钠生产药剂采购(项目编号:ZHTH-2024-CG053)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赣州市 | 采购单位 | 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乙酸钠生产药剂采购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江西启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乙酸钠生产药 剂采购(项目编号:ZHTH-2024-CG053)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编号:ZHTH-2024-CG053 )
一、中标人信息:
标段(包)<001>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乙酸钠生产药剂采购:
中标人:江西启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类型中标价:中标单价:910元/吨
二、其他:
一、项目编号:ZHTH-2024-CG053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乙酸钠生产药剂采购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西启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636号城市万象广场2栋302室
中标单价:910元/吨
四、主要标的信息:
品目:一
货物名称:乙酸钠
数量:1
单位:批
生产厂家或制造商名称、型号:宁波恒昊化工有限公司、含量≥20%
中标单价(元/吨):910.00
中标金额(元):6437340.00
五、评审专家名单:黄宁(组长)、王国海、熊杰、闫光礼、傅广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具体收费标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 )文件的基础上再按80%计取,代理服务费金额为56398.98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中标人评审总得分:89.69分。
2.各相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赤珠村白塔污水处理厂
联系方式:079773000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茉莉路西侧启迪(赣州)科技城一期A6栋三单元2 02
联系方式:0797-8260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延金、张乐洋
电 话:18170786040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赤珠村白塔污水处理厂 联 系 人:朱先生
电 话:07977300091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赣州市蓉江新区茉莉路西侧启迪(赣州)科技城一期A06栋202 联 系 人: 许延金、张乐洋
电 话: 18170786040
电子邮件: 475460448@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江西启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的赣州市污水
处理有限公司乙酸钠生产药剂采购(国内货物)(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具体情况如下:
1.赣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乙酸钠生产药剂采购(国内货物)(标的名称),属
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恒昊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30人,
营业收入为 800万元,资产总额为 5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1(标的名称),
属于(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戍
人,营业收入为 / 万元,资产总额为 /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江西启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C
日期:2024年12月25|目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
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
3.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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