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JXSZXZFCG2024Y43】]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智慧能源托管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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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吉安市 | 采购单位 | 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智慧能源托管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能源托管合同
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智慧能源托管服务采购
项目合同
项目名称: 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智慧能源托管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JXSZXZFCG2024Y43
能源托管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 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
乙方(供货单位): 上海竑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5 年 01 月 22 日
签订地点: 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2024 年 12 月 30 日(江西省朝旭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 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智慧能源托管服务采购 项目 的中标结果和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XSZXZFCG2024Y43)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名词解释
1.1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 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 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节能量
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
1.3 能源绩效
与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关的、可测量的结果 1.4 能源绩效参数
可量化能源绩效的数值或量度。
(能源绩效参数可由简单的量值、比率或更为复杂的模型表示。) 1.5能源基准
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
(特定情况下,能源费用也可以作为能源基准。)
1.6 基期
用以比较和确定节能量的,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
1.7 基准能源费用
用能单位在基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
1.8节能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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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托管合同
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产生相应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减少能源费用支出 和增加收益,将减少的能源费用和增加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报酬支付给节能服务公 司。
1.9 能源费用托管
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由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或(和)节能改造。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 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减少费用支出或增加收益,获取 合理的利润。托管范围可包括:电、水、燃气、市政热力等项所发生的费用,能源系 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费用(含人工、消耗性材料、工具等)。
第二条服务内容
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智慧能源托管服务采购项目,所对应的综合能源管理平台、空调节能控制子系统、公共区域照明节能管控系统、路灯智慧化节能管控系统、LED照明改造等改造内容,以及甲方在托管期内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用,由乙方支付能源费用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托管项目基本情况
3.1 托管项目的房屋建筑设施系甲方的经营办公场所,位于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 区附中路2号 ,由甲方合规、合法使用。
托管项目区域内的用电、用水、供冷供暖等系统的各项申报、批准、验收手续 齐全。如果上述手续尚不齐备,由甲方负责落实。
3.2 托管项目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
3.2.1 供能设备包括: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室内办公设备、信息中心设备用 电等。
3.2.2 空调系统设备包括冬季供暖、夏季供冷的设备、设施。
3.3 托管项目的用能建筑面积和设备数量
3.3.1 建筑面积为 35000 平方米。需要供暖和供冷的建筑面积 35000 平方米。 3.3.2 用电设备(或用电器),以能源审计报告为准。
3.4 甲方的用能状况、管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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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托管合同
3.4.1 甲方公共区域/房间照度低于 100 勒克斯(Lux) 时,开启该区域内 型号照明灯具,每天使用时长约为 8.5 小时。
3.4.2 甲方供暖期约为每年 11 月 15 日至 3 月 15 日,在此期间办 公区域室内温度不高于 20 ℃。(空调使用时间具体以甲方需求为准) 3.4.3 甲方供冷期约为每年 5 月 15 日至 10 月 10 日,在此期间办 公区域室内温度不低于 26 ℃。(空调使用时间具体以甲方需求为准) 3.5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项目合同所述的能源供应和使用系统(包括综合能源管 理平台、空调节能控制子系统、公共区域照明节能管控系统、路灯智慧化节能管控 系统、LED照明改造等节能改造)建设并管理运营。
3.6 托管范围包括: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 。
3.7 托管期运维维修界限
3.7.1 能源托管项目正式开始后,日常维修、维护包括综合能源管理平台、空 调节能控制子系统、公共区域照明节能管控系统、路灯智慧化节能管控系统、LED照 明改造等软硬件产品(以上内容由乙方实施完毕后,出具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与硬件 安装位置说明,与物业日常维修维护区分开,明确双方界限)。
3.7.2 保障甲方耗电日常使用。
3.8 托管项目改造时限:合同签订 90 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伍佰壹拾柒万叁仟柒佰元整 ,即 RMB: 5,173,700.00 元。
第五条甲方支付能源费用约定
5.1 能源审计: 已完成
5.2 能源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及报告内容应当经甲方书面确认,能源审计 报告作为确定甲方能源系统能源消耗状况的依据。
5.3 根据能源审计报告,确认甲方在 6 年托管期内需支付的总能耗费用为 5,173,700.00 元,对应的年用电量基准值为 139,0780.00 度。确认甲方在 6 年 托管期内每年的每月向乙方支付 71,857.00 元,支付时间为: 次月前7天内 。
电费单价基准数:根据近2年电费单价平均值为 0.62 元/度,作为电费单 价基准值,甲方每月度支付能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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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托管合同
当年电价低于 0.62 元/度基准值电价时,差额由甲方于12月份电费直接 扣除;当年电价高于 0.62 元/度基准值电价时,由甲方12月份一次性补贴。
5.4 基准能耗费用的调整:双方可以根据用能设备的增减,用能区域的变更 或其他重大变化对能源基准作出调整,重新确定能源基准和基准能耗费用。基 准能耗费用的调整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确定。在托管期单位发生用能设备增加(3kW及以上),根据当年的平均电价×实际增加用能设备的功率×用能设备运行 时间,每年12月底甲乙双方进行结算。
如果托管项目客观上没有变化,或者双方同意不作调整,可以继续沿用已 经确定的基准能耗费用。
5.5 本次能源托管项目需安装、更换相关节能管理设施、设备,在托管期内 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设备损坏或引发其他 一切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合同履行期限及地点
6.1 托管期限为 6 年,自项目移交之日起至托管期限届满。
6.2 托管期限届满,乙方将托管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 免费 移交给甲方 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6.3 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如约完成节能目标并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 准,如果甲方继续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的形式进行能源系统的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6.4 乙方所提供的节能改造内容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 拒收。
第七条乙方的管理和服务标准
7.1 托管期限内,本项目托管区域内的用电、供暖(冷)等系统的经营及管理 权归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2 乙方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托管事宜的联系、实施,维护人员到现场应当 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应提交甲方备案。
7.3 乙方的服务标准
7.3.1 故障维修、例行检修、定期巡查的要求: 每月巡检一次 。 7.3.2 乙方应当遵循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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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托管合同
7.3.3 乙方提供24小时服务。
第八条知识产权、保密要求
8.1 服务的项目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设计权等的 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或赔偿责任,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 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
8.2 保密要求:项目履行过程中,乙方应对本项目严格保密,接触到的涉密 信息,包括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
8.3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各方人员应当切实遵守。相关的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8.4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原有设备操作人员安排,或者由乙方接收、管理 原有相关人员。
8.5 甲方应当将与托管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提前告 知乙方并书面提交给乙方。
8.6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 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8.7 甲方应当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必要的场所、通讯、水电等便利。
8.8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向上级申请相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示范 单位、节水型单位等荣誉。
8.9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甲方应当组织 有关用能岗位的人员学习能源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切实遵守。
8.10 乙方管理人员进入甲方的相关场所,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 的维修维护管理等项工作,应当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必须要甲方停止相关工 作时,乙方应当提前通报甲方的负责人,协调安排好相应的工作。在合同履行期 内,乙方应与自已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乙方的员工与甲方不具 有劳动及隶属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或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11 甲方的项目联系人为: 谢学文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为: 周磊 。 任何一方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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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托管合同
项目负责人可以就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事项签署相关洽商文件,该洽商文 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他相关人员无权签署此类洽商文件。
第九条项目验收
9.1 乙方完成节能改造内容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乙方及相 关部门进行验收。
9.2 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 响应内容及合同约定执行。
9.3 乙方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 档汇集成册交付甲方。
9.4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等与本项 目有关的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以及验收标准,视为本项目不合格,甲方有权追 责,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整改。
第十条项目移交事项
10.1 乙方在接管项目之前,甲、乙双方应当完成的全部工作,并应将用能 设备编号贴牌。
在移交之前由甲方主导,乙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 修。检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用能系统移交时甲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 能够正常运行。
10.2 移交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审批、验收、备案、行政 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供电、供水系统申报、批准验收等手续;相关资料 等。
10.3 移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设施的购买、维修、使用文件、能源 管理的规章制度、行政许可证照及其他全部有关文件。
10.4 针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及有关事项,双方应当签署移交清单。
10.5 本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凭前款的移交清单,由乙方将 项目设备、设施移交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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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托管合同
移交之前由乙方主导,甲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用能系统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 够正常运行。
10.6 本合同第五条第 5.1 款约定的托管期限开始日的 30 日之前,甲方 向乙方的移交事项应当办理完毕,以便于乙方进行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节能改造约定
11.1 托管项目范围内,如需进行节能改造,乙方应当制定专项或者综合节 能改造方案。甲、乙双方应当就改造的范围、拟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投资 数额、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施工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乙方在前述基础上 就节能改造事项制定专项方案,并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实施。
11.2 其他节能改造所需投资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中止、解除
12.1 出现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客观情形,或者一方提出合理的诉求,经双 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12.2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可转让,特殊情况下,如乙方因不可抗力需转让 本合同权利义务,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署合同约定。
12.3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2.4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产 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12.5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90 天内没有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 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13.1.1 如甲方未遵守双方确认的能源使用规章制度导致浪费,浪费的费用 由甲方自行承担。
13.1.2 如甲方未遵守本合同附件及其他条款约定,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 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额向乙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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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托管合同
13.2 乙方违约责任
13.2.1 如乙方未能遵守双方确认的能源使用的规章制度导致浪费,浪费的 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13.2.2 如乙方未遵守本合同附件及其他条款规定,导致甲方经济损失,应 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额向甲方赔偿。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 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 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通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 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其它举措。
14.2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14.3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后10日内终止合同,任何 一方将不对另一方继续承担义务,但甲方和乙方应当据实结算托管费用。仅仅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不能必然减轻或影响具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付款。
14.4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因为未 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及仲裁
15.1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 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15.2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 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在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
16.1 本合同正本 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2 份,招标 代理机构 1 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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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托管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地址: 吉安市青原区附中路2号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2号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卢湾支行
账号: 98990154740007963
2025 年 01 月 22 日 2025 年 0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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