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JXZX-2024-008]萍乡市芦溪县妇幼保健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江西萍乡市 发布日期: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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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萍乡市 采购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妇幼保健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萍乡市芦溪县妇幼保健院 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合同
单位名称萍乡市芦溪县妇幼保健院
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田心阁 3 号
通信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田心阁 3 号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1236032349140018XP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单位名称南京祥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162 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综合研发楼 5 楼
通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162 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综合研发楼 5 楼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1046713270631
法定代表人柏艳辉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162 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综合研发楼 5 楼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源大道支行
账号4301016219100286637税号913201046713270631
用能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妇幼保健院 (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 南 京祥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 共机构节能条例》及有关节能、环保、供热、供电、供水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的能源费用及其相应的能源供用系统(以下简称托管项目)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托管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 订本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第一条名词解释 合同能源管理 1.1 乙方与甲方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乙方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甲 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甲方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乙方的投入 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能源费用托管 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由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 行、管理、维护或(和)节能改造。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 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减少费用支出或增加收 益,获取合理的利润。托管范围可包括: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项所 发生的费用,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费用(含人工、消耗性材料、工 具)。 1.3 能源基准 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 注 1:能源基准反映的是特定时间段的能源利用状况。 注 2:能源基准可采用建筑能源审计所确定的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 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作为能源绩效参数。 注 3:能源基准也可作为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后的参照来计算节能量。 1.4 建筑能源审计 通过对建筑能源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调研、测试,对被审计建 筑能源利用状况相关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设备能效水平、运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果进行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潜力,提出节能运 行调适和改造建议。 1.5 项目边界 实施节能改造措施所影响的建筑或用能设备(系统)的运行时间、范围和地 理位置界线。 1.6 基准期 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能够代表项目边界内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 规律的时间段。 1.7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能源托管项目根据能源基准和项目服务范围确定的年度能源托管费用,可包 括能源费用基数和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等。其中,能源费用基数是指甲方在 基准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是根据能源托管范围中所包 含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范围确定的年度费用。 第二条托管项目基本情况 2.1 托管项目的房屋建筑设施系甲方的经营办公场所,位于 江西省萍乡市 芦溪县田心阁 3 号 ,相关建设、运营等手续合法、有效。托管项目区域内的供 暖及制冷等系统各项申报、批准、验收手续齐全。 2.2 托管项目的用能建筑情况:本项目建筑主要有 3 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 17000 ㎡。 2.3 托管项目的能源种类范围: 本项目能源托管的范围包括: 水、电 能源资源,用能单位其他能源费用不 在本次托管范围内。 2.4 托管项目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用能设备包括 空调、照明、电梯、电 热水炉等 。 2.5 托管项目的用能时间及要求
项目服务标准
供冷时间按甲方需求调整
供冷条件最高气温连续 3 天>28℃或 2 天>30℃或当天>32℃开始 供冷;最高气温连续 3 天<28℃或 2 天<26℃或当天 <24℃停止供冷;
供热时间按甲方需求调整
供热条件最高气温连续 3 天<18℃或 2 天<16℃或当天<
14℃开始供暖;最高气温连续 3 天>16℃或 2 天>18℃或当天>20℃停止供暖;
空调标准供冷季保证每天室内温度满足不高于 26℃的条件,供 暖季保证每天室内温度满足不低于 20℃的条件
卫生热水标准/
日供时段供冷/供热
周一至周日
照明标准照明标准满足国家规范
2.6 托管项目的运维管理情况,甲方可选择 ( 2 ) 方式与乙方合作:(1)甲方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的能效提升(用能系统)的设备及系统进行 管理运营,同时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改造范围内的原有设备在托管期内日常的运行、维护、保养,该部分运维费用由双方协商确认并单独核算,不含在能源托管服务 费范围内。(具体以 3.2.2 条款约定为准); (2)甲方仅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的能效提升(用能系统)的设备及系统进 行管理运营; 设备开关及控制按照乙方的控制策略及要求进行,乙方应考虑甲方的合理使 用需求,乙方以远程管控+现场运维的方式进行日常管理。 2.7 托管项目区域内的用能建筑情况(2.2)和能源系统设备设施(2.4)和 项目运维管理情况(2.6),由双方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形成“项目现有用能情 况”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2.8 项目托管服务范围包括: 水、电供应;对设备进行节能改造;乙方投 资的能源设施的安全、可靠的运营管理技术支持。 第三条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 3.1 能源审计评估是甲方能源系统能源消耗状况的依据。能源审计费用由 乙方 承担,列入项目成本,协商约定支付。 3.2 经过能源审计确定托管项目的能源基准:确定本项目在实施能源托管前,代表项目边界内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规律的基准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使用能够代表能耗现状及未来运行趋势的数据作为能源 基准);能源基准如下所示:
托管能源类型能源缴费户号基准期能源用量基准期能源单价(元) 备注
17696m³3.1 元/m³
1473522.33kWh0.66 元/kWh
3.3 基准能耗费用的调整:双方可以根据用能设备的增减、用能区域的变更 或其他重大变化对能源基准作出调整,重新确定能源基准和基准能耗费用。基准 能耗费用的调整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确定。 3.4 基于甲方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能源消耗基准值错误,可以据实修正能源 基准和基准能耗费用,因乙方系能源直接管理人,相应的责任应当由乙方承担:(1)甲方据此能源基准已经多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服务费乙方应当返还。但甲方 愿意冲抵来年的费用除外;(2)甲方据此能源基准少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服务费 在总费用的 3%以内的, 乙方不予收取该费用;(3)甲方据此能源基准少支 付给乙方的节能服务费在总费用的 3%(不含)以上的,应在下次支付费用时补 足。 第四条节能目标 4.1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托管期间的电年节能量与 202 4 年度电年用量之比应达到 5 %(节能率)。 第五条托管期限 5.1 本项目的节能改造建设期为 120 天,自 2025 年 3 月 1 日(以开工 令为准)至 2025 年 7 月 1 日,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正式进入运营托管期。托管 期限为 8 年(即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33 年 6 月 30 日为止)。 5.2 托管期限内,乙方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期限届满,乙 方以壹元的价格将投资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5.3 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如约完成节能目标并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 准,如果甲方继续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或类似形式进行能源系统的管理,在同等条 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的管理和服务标准 6.1 托管期限内,托管区域内的供暖(冷)、用电、用水等系统的经营及管 理权归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2 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和项目包括:用电、供暖、供冷用水系统。 6.3 乙方的服务标准 6.3.1 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标准 不低于 20℃ ,供冷期间的室内温度标准 不高于 26℃ 。 6.4 乙方的服务标准应当体现文明、高效、及时、优质的服务,“乙方的服 务标准”应当制作专门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各方人员应当切实遵守。相关的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7.2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能源托管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双方现场管 理人员召开工作例会;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协商解决因客观情况变化 而产生的各项问题。 7.3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甲方电费、水费分割交接事宜,实际每月产生的 电费、水费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给电力公司、水务集团,发票抬头为乙方。为 了便于管理及核算项目节能量,能源交接时双方应书面确定各计量仪表的数量、覆盖范围、计量底数及仪表编码等。 (2)甲方应当与乙方协商做好原设备操作人员工作安排。 (3)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 验证。在托管期间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托管项目进行核查和监督,并提供有 关证明材料。 (4)甲方应当切实履行节能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用能单位和用能场所 的管控,强化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形成合理用能、节约用能的良好场景。 (5)有新增/减设备或用能区域变更的需提前向乙方提供增/减设备或变更 情况的书面记录。 (6)甲方应当将与托管项目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提前告知 乙方并书面提交给乙方。 (7)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补贴分配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具体分配方案由 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8)甲方应当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必要的场所、通讯、水电以及合理调整办公、设备试运行等便利。 (9)甲方应当组织有关用能岗位的人员学习能源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切 实遵守;应配合乙方落实合同约定的用能系统设备开关策略及能源供应标准。 7.4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并组织甲方 有关用能岗位的人员学习落实,同时定期对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制止 能源浪费行为。 (2)乙方投资的设备、工程等在合同期内的维保及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设备维护、更新情况记录。 (3)乙方应在完成所投资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后,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定 期进行专业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4)乙方若发现有私自拆、改、破坏能源系统的行为应及时上报甲方,并 马上采取措施制止,若严重威胁到能源系统的可暂停服务。 (5)因乙方未缴纳能源费用或乙方实施改造原因,导致甲方断水、断电事 故或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或甲方有违约行为的除外。 (6)乙方应负责本方人员的安全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因非甲方原因出 现的安全(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 (7)乙方管理人员进入甲方的相关场所,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 的维修维护管理等各项工作,应当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必须要甲方停止相关 工作时,乙方应当提前通报甲方的负责人,应当协调安排好相应的工作,保证乙 方人员、设备及时进场。 (8)乙方应当协助、配合第三方机构或者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7.5 其他需要互相配合的事项:/。 7.6 甲方的项目负责人为:;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为: 袁雷 。 任何一方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八条 项目移交事项 8.1 乙方在接管项目之前,甲、乙双方应当完成附件一的全部工作。在移交 之前由甲方主导,乙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 由甲方承担。用能系统移交时甲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 8.2 移交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审批、验收、备案、行政许 可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供暖、供电、供水及消防系统申报、批准验收等手续;供暖及供冷系统相关资料等。 8.3 移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设施的购买、维修、使用文件、能源管 理的规章制度、行政许可证照及其他全部有关文件。 8.4 其他移交事项:/。 8.5 针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及有关事项,双方应当签署移交清单。 8.6 本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届满,乙方应将其投资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 人民币壹元价格向甲方移交,同时需移交投资、验收、运行等相关的全部文件资 料。移交之前由乙方主导,甲方参与,双方共同对乙方投资的用能系统进行一次 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用能系统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 性和能够正常运行。 8.7 本合同第五条第 5.1 款约定的托管期限开始日的 30 日之前,甲方向 乙方的移交事项应当办理完毕,以便于乙方进行准备工作。 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 第九条 8.1 年度能源托管费用包括 水费、电费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为:981250 元 /年 。(不含能源审计费) 8.2 托管费用总额为 7,850,000.00 元(大写“柒佰捌拾伍万元整”,含税),支付年限为 8 年,付款方式为:每月支付能源费用为人民币 81,770.83 元 (大 写:捌万壹仟柒佰柒拾元捌角叁分 ,含税)。从托管期的首月(即 2025 年 7 月)开始,乙方每月 5 号前开具相应金额的能源托管服务费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 票后 10 日内支付当月的能源托管服务费。 乙方向供电、供水等机构交纳的能源费,以乙方的名义交纳,从托管费用中 由乙方支出。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税点为 6%的能源服务类发票给甲方。 9.3 甲方的供能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费用不包括在托管费用之内,列入甲方 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甲方另行承担。合同约定的乙方投资的供能设备,日常 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上述能源托管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通过能源系统管理运营节约的能源 费用作为乙方的合理利润。 第十条托管费用的调整和调节 10.1 托管期间,若发生用能设备的增减、用能人数增减、用能区域变化、能源价格调整、用能行为改变、极端气候以及其他致使用能边界发生变化的情况,双方需对能源托管费用基数进行调整,调整约定如下: (1)调整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定,第三方核定费用由 甲方 支付。 (2)调整周期:双方应依据协商确定或第三方机构核定的调整量签订补充 协议,在每个托管年度结算期满后的 30 天内一次性结清。 10.2 甲方的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加或减少,应当通知乙方。甲、乙 双方应当对增加或减少的设备和其他用能项予以书面确认。其他用能项包括但不 限于用能建筑面积、用能时间、用能人员等。 因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应当调整基准能耗,并相应地据实增减能 源托管费用基数。本项目调整方式为托管期间,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用能设备增 减情况(设备更新情况统计可参考下表),并为乙方定期巡查设备更新提供便利。 月— 年 月)用能设备增减情况统计表(年
序 号设 备 名 称使 用 部 门设 备 型 号设备功率(kW)数量(台)投 用 时 间弃 用 时 间每日使 用时长(h)使用天数(天)
1
2
后期可通过实际情况补充协议约定 10.3 如单年度内发生用能设备增、减( 5 kW 及以上),极端天气及设备损 坏、遭外力破坏、办公人员增减( 20 人及以上)、建筑功能区域及用能行为发 生重大变化、能源资源价格调整(如果托管期间,因国家政策,能源单价调整在±3%范围内的,由双方自行消化,不再调整涉及的一切费用;超出+3%的部分,由甲方承担;超出-3%的,则同步调整能源单价。调整的时间为价格调整后的同 步时间)等原因导致的能源消耗(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结果)发生重大变化,双方 另行协商,按照公共机构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10.4 甲方如果在合同期内进行扩建新增建筑和用能面积,将纳入到本合同 内进行能源费用托管管理,新增面积和能源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聘请第三方 机构进行核定,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节能改造 11.1 托管项目范围内,如需进行节能改造,乙方应当制定专项或者综合节 能改造方案。甲、乙双方应当就改造的范围、拟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投资数 额、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施工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乙方在前述基础上就节 能改造事项制定专项方案,并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实施。 11.2 招标文件中甲方要求的光伏改造,乙方按照甲方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实施,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光伏改造托管合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12.1 乙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能源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因违章操作或不尽职尽责导致在运行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 负责。 12.2 乙方进行的节能改造部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改造自身存在系统缺陷 或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2.3 甲方先期建设的能源供应和使用系统,由于系统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 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造成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2.4 针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甲、乙双方应当制定专项规范,划分相关 的责任。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范”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十三条禁止商业贿赂 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廉洁从政、廉洁经商的有关规定,禁止一方向另一方提 供实物、现金、有价证券、超标准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违反“廉洁协议书”约定的行为。 “廉洁协议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14.1 甲、乙双方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对 方技术信息、经验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双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4.1.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14.1.2 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4.1.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应按对方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 对方或按对方要求做适当处理。 14.2 甲方拥有项目所涉建筑及设施在合同签订前的基础能源消耗相关数据 的所有权,乙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知识产 权进行保密,包括乙方通过自有知识产权及技术为达到能源管理目的相关的数 据。 14.3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商业秘密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 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另一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4.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 效的影响。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中止、解除 15.1 出现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客观情形,或者一方提出合理的诉求,经双 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15.2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可转让,特殊情况下,如乙方确需转让本合同权 利义务,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署合同约定。 15.3 甲方发生必须停止办公或经营的情况,例如房屋大修或者部分拆除,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导致合同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恢复合同履行。 15.4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5.5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产生 解除合同的效力。 15.6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90 天内没有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 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 因合同任一方未遵守本合同附件及其他条款约定的,导致对方经济损 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额向对方赔偿。 16.2 因合同任一方未能遵守能源使用的规章制度导致浪费的,浪费的费用 自行承担。 16.3 如合同任一方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能源托管费用或未向能源公司缴纳 费用而构成违约责任的,因能源断供造成损失的,或产生逾期滞纳金、处罚等情 形的,由违约方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7.1 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 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通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 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 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 17.2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 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 90 天,超过 90 天,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7.3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后 10 日内终止合同,任 何一方将不对另一方继续承担义务,但甲方和乙方应当据实结算托管费用。仅仅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不能必然减轻或影响具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付款。 17.4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因未采 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8.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应 遵守行业惯例。 18.2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等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 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 15 日内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选择:(1) (1)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 行仲裁。 18.3 无论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举证 费、鉴定费及其他与仲裁或诉讼相关的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9.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本合同与附件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文件为准。 19.3 甲、乙双方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如用电话、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 形式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 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如果任何一方地址发生 变化,应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田心阁 3 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2025 年 1 月 26 日 乙方(盖章):南京祥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162 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综合研发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202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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