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JXQA-25-002]资溪县高阜镇莒洲村道路以工代赈项目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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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抚州市 | 采购单位 | 资溪县高阜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资溪县高阜镇莒洲村道路以工代赈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合 同 协 议 书
建设单位:资溪县高阜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江西全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抓紧做好资溪县高阜镇莒洲村道路以工代赈项目,根 据该公路的实际情况,甲方将资溪县高阜镇莒洲村道路以工 代赈项目承包给乙方修建,为了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概况
(一)工程名称:资溪县高阜镇莒洲村道路以工代赈项 目
(二)工程地点:资溪县高阜镇莒洲村
(三)工程性质:道路建设工程;
(四)工程数量及单价:见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以实 际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 五 ) 合 同 价 款 : 贰 佰 叁 拾 玖 万 贰 仟 捌 佰 元 整(***.00 元)(投标报价);
(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
(七)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八)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 缺陷修复;
(九)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 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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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施工期间补充资料); (2)江西省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中的公 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 款;
(5)《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公路工 程技术规范;
(6)本项目图纸;
(7)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发包人为实施本项目颁布的《项目管理大纲》(如有); (9)承包人有关人员、机械、设备投入的承诺及为本项 目实施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等;
(10)《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达标 标准》(赣交质监字<2011>1 号);
(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有关管理 规定、办法、细则等;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三条:施工工期
(一)乙方必须在 2025 年 2 月 15 日前机 械、人员进场;
(二)乙方必须在 2025 年 5 月 8 日前工程全 面完工,工期为 日;
第四条: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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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议后所附工程量清单所列单价在本协议签订 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二)本协议后所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 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乙方在工程施工 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工程结算以实际发 生并已计量的工程量为准。
(三)乙方应在分项工程完工后具备计量条件时,向甲 方现场管理人员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 接到报告后依据设计图纸并现场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经甲乙 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四)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 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现场参加。通知中包 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由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 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
(一)按资府办字〔2022〕49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材料采购与设备供应
(一)乙方负责本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按照设计和规 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时通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对与设计和 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拒绝验收,由乙方 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 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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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 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二)工程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六条:施工质量要求
(一)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执行交通部的有关规范及甲方 对工程的具体要求;
(二)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 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三)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 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 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 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 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
(五)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 合同价款,由业主承担。
(六)乙方必须填写施工日志,作为验收资料; 第七条:设计变更
1、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 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甲方有权指 令乙方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工程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工程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工程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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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2、未经甲方指令,乙方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 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 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甲方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 更指令。
3、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 单价作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 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甲方认为适合的单价用于作价的 依据。如果不适合,则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进行作价。
第八条:竣工验收及结算
(一)竣工验收以交通部颁发的《工程工程施工验收规 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设计为依据;
(二)乙方必须提交完善的竣工资料(检测资料、质量 检测报告单、施工日志、施工总结)等,并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审查资料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四)结算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和合同单价为依据(隐蔽工程需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第九条:缺陷修复
(一)本工程缺陷修复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在合同期内完工,则每逾期一天扣工程总造价 的 2‰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
(一)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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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 责。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 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 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 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2025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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