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上饶市本级]上饶市弋阳县杨桥路22号(从西至东第七间)招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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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上饶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西元利拍卖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上饶市弋阳县杨桥路22号(从西至东第七间)招租(3年)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上饶市本级]上饶市弋阳县杨桥路22号(从西至东第七间)招租(3年)
- 【信息时间: 2025-03-03】
项目编号: | ZC25JX11015784 | |||||||
项目名称: | 上饶市弋阳县杨桥路22号(从西至东第七间)招租(3年) | |||||||
标的名称: | 上饶市弋阳县杨桥路22号(从西至东第七间)招租(3年),挂牌价74,146.80元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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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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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2025年03月03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5年03月10日 | |||||||
延期处理方式: | 无 | |||||||
项目简介: | 详见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挂牌招租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详见赣正捷【2024】(房估)字第06008号《评估报告》。 2、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面积等均以交付时现状招租,招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标的物需自行勘察。 3、本次招租标的的面积来自评估报告,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拍卖成交后,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标的交付时不论面积是否增减,均不影响拍卖成交及成交总价。 4、租赁期限:租期为3年。 5、给予装修期(免租期)1个月,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6、租金的缴付及递增方式:租金按年支付,即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租期内租金逐年递增5%。 7、履约保证金要求:拍卖成交后,承租方应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限届满或因招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未对招租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招租方在合同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承租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8、承租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经营。 9、首期价款、交易服务费等费用支付时间:拍卖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10、成交合同签订时间: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11、标的交付时间:成交合同中约定。 12、起租日、到期日:成交合同中约定。 13、责任、义务: (1)本次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后业主若无其他用途则且继续对外出租的,则另行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租赁期满后若承租方不再续约,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招租方,按招租方的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内结清所有经营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支出费用后无偿搬离标的物,在承租方搬离标的物时,不得损坏标的物主体结构、装修及原有配套设施。 (3)承租方在标的成交后,不得损坏标的物主体结构;如在装修过程中需要改建,必须征得招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方案需递交招租方进行备案,必须确保出租店面的安全质量。 (4)承租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在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有相关违约行为,否则,招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物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详细内容在成交合同中约定)。 (5)标的成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以及债务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标的成交后,原则上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整体租赁权或部分租赁权;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因经营情况确有转让租赁权的需求,则承租方需书面上报招租方,待招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 (7)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各种经营需办理的证件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8)因政府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招租方须提前终止合同的,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撤场,自行负责与商户的解约事宜并要求商户无偿搬离标的物,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
|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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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租金按年支付。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须在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饶办事处指定账户实行进场结算。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饶办事处在收到招租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交接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无息转付给招租方。 2、保证金处置方式: 发生以下情况(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饶办事处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因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在承租方被确定之前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4)意向承租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5)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6)合同签订后,承租方阻碍合同生效的;(7)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的;(8)承租方有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抵扣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饶办事处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等额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交易凭证出具前,保证金性质不变。其他未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提交账户。 保证金在指定结算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江西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方式按照通行规则进行,即日利率为年利率/360天,计息天数算头不算尾。 | |||||||
联系方式: | 详情咨询:江西元利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9318732332(童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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