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FZJX-JC-25002]资溪县VEP评估指导编制项目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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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抚州市 | 采购单位 | 资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资溪县VEP评估指导编制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资溪县 VEP 评估指导编制项目
项目编号: FZJX-JC-25002
甲 方: 资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 方:中咨集团生态技术研究所(北京)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五年三月
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资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方:中咨集团生态技术研究所(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32 号 联系电话:010-68733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就资溪县 VEP 评估指导编制项目技术咨
询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事项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提供资溪县 VEP 评估指导编制项目的
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主要合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1.报告编制。甲方委托乙方立足资溪县自然资源禀赋,开 展资溪县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实现路径顶层设 计,编制《资溪县构建 VEP 认证体系的实施意见》;搭建资溪 VEP 实现项目评价认证体系,编制《资溪 VEP 实现项目评价 认证实施办法》;开展特色典型项目的 VEP 评价认证,编制《资 溪县灵芝项目的 VEP 评价认证报告》,同步提炼典型案例材 料。整体工作于 2025 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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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完善。甲方在收到乙方编制的项目成果报告初稿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收到修改意见后 10 个工 作日内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终稿并提交有关部门。
3.协作配合。在项目合作开展过程中,甲方需提供项目开 展所需的基础材料,并提供人员配合,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需组建强力工作团队,及时跟进相关政策,及时与甲方进
行沟通、交流,按约定进度完成项目成果的编制。
4.任意一方保证提供的基础材料、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 的合法权益,否则,任意一方因提交的材料或成果涉及侵权导
致第三方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的,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
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项目成果通过
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完善递交终稿之日止,整体工 作于 2025 年年底前完成。但因甲方原因导致履行迟延的,甲 乙双方协商服务期顺延事项。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陆 拾 玖 万 伍 仟 元 整(¥695,000.00),含税,以下称合同价款。服务费用共分四次 支付,在本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30%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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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项目预付款,即人民币贰拾万捌仟伍佰元整(¥208,500.00);在乙方提交《资溪县构建 VEP 认证体系的实施意见》终稿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20%,即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 元整(¥139,000.00);在乙方提交《资溪 VEP 实现项目评价认 证实施办法》终稿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30%,即 人民币贰拾万捌仟伍佰元整(¥208,500.00);在乙方提交《资 溪县灵芝项目的 VEP 评价认证报告》终稿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20% , 即 人 民 币 壹 拾 叁 万 玖 仟 元 整(¥139,000.00)。
2.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均为自有资金,不涉 及任何财政性补助资金。所有项目费用的支付均通过银行转账 完成,付款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乙方户名:中咨集团生态技术研究所(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月坛支行
账号:11050190360000000305
第四条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由双方共同完成和乙方单独完成的最终成果 及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成 果用于本合同以外之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需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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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项目有关的各部门及与地方的关 系,为乙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提出合 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在合作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 机密和有关情况;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或规 程规范开展咨询工作并出具相应成果;
2.乙方负责编制成果资料的自检自查,保证成果质量,并 对成果的质量负责,若未通过评审,乙方应无条件进行修改、完善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3.依合同要求按时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
4.在甲方需要时,对报告进行讲解等工作;
6.乙方就对甲方提供的整改意见及时对咨询成果进行修 改和完善,乙方提供咨询成果出现错误或遗漏的,乙方应无条 件重新出具咨询成果文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自行承担合作全过程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医疗、福利、保险、工伤等费用及相应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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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保密条款
1.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对方资料 和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
将其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
方。
2.本合同项下项目报告及研究成果所涉及的需保密的信 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漏给第三方。3.本保密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的无效、撤销、终止而 失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延迟付款,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 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在甲方延迟付款期间,乙 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延迟付款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 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的 10%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2.如乙方未按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每延迟一日,乙方应 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提交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的 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须退还已收取的相应费用。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 方造成实际损失,如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
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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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 违约金、赔偿金在内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的累计最大数额应限于
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总额。
第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诉
讼时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其他事宜
1.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议或签订补充 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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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资溪县发展和改革 乙方(盖章):中咨集团生态技术
委员会 研究所(北京)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字):
签订日期:202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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