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ABXZBZC202501003】A包]2024-2025年度交警支队道路传输线路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江西吉安市 发布日期:2025-03-21

【招标信用】[【ABXZBZC202501003】A包]2024-2025年度交警支队道路传输线路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吉安市 采购单位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传输线路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传输线 路采购项目合同 出租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承租方: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息产业部、中国联合通信有 限公司有关规定及国家物价部门相关费用标准,双方就租用国内数据 传送业务事项,经过友好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数据电路租赁 1.1 出租方同意按本合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承租方需要的 100M 数字电路租赁给承租方。 1.2 本合同今后如同出租方与承租方新签订的协议条款冲突的或 未涉及的条款应按新协议进行调整。 1.3 承租方租用出租方的电路只能自用。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方 电路从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业务,不能进行抵押、转租,不 能经营非法国际业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应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对出租的电路的质量作出如下承诺: 2.1 出租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电 路 质量要求,保证承租方租用电路的畅通。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服 务标准,则按新的服务标准执行。 2.2 出租方对其出租的电路依据信息产业部及联通总部相关维护 规程进行维护,并对承租方所租用电路的申告处理实行“就近申告, 首问负责”制,承租方向承租方机构所在地的出租方分公司就近申告,出租方及其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承租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处理故障的全程处理。 2.3 出租方负责投资建设各电路两端连接双方机房的光纤接入工 程,并提供两端传输设备等,产权归出租方所有。 2.4 出租方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受理承租方租用电路的故障(非用户终端设备故障)申报,并负责对该故障进行协调和排除。出 租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电路传输维护规程中电路修复时限的规定,修 复承租方故障电路。 2.5 承租方租用电路出现故障时,出租方尽快采取措施恢复线路 正常。对出租的电路应依据相关规程进行维护,承租方应给予必要的 协助和配合,电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承租方申告记载并经出租方确认 的时间为准,电路故障消除时间以出租方提供的并经承租方确认的时 间为准。 2.6 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线路中断,出租方租费应做如下调整:2.6.1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出租方免收中断线路当月月租费:①一次连续中断超过 8 小时; ②当月累计中断超过 36 小时; ③24 小时内中断两次以上且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12 小时。 2.6.2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出租方免收中断线路当月 20%月租 费: ①一次连续中断时间 4 小时至 8 小时以内; ②24 小时内中断两次以上且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8 小时;③当月累计中断 20 小时。 2.6.3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出租方免收中断线路当天月租:①一次连续中断时间半小时至 4 小时以内; ②24 小时内中断两次以上且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4 小时; 2.6.4 出租方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线路维护等原因需中断线 路通信,应提前通知承租方,并不予赔偿。若未及时通知承租方 的,应当按以上赔偿方式赔偿。因承租方原因造成通信中断,则 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 2.7 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在租用专线上所开放的业务内容和用 户终端方式应与专线租用申请单上的业务内容和组网方式保持一致 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验证,如承租方在租用专线上发生下述任何一项 用户终端方式的变化时: 2.7.1 开放的业务内容发生变化; 2.7.2 用户两端终端设备或数量和组网方式发生变化; 2.7.3 经营性质(非经营性、经营性)发生变化; 2.7.4 和其它用户合用租用专线; 2.7.5 与公共网连通与否的变化; 应提前 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在取得出租方同意下方可进 行,否则出租方将有权停止提供所租用的专线。 2.8 承租方对本单位的设备维护时,如需要对线路进行变动,应 提前 5 天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9 承租方应在合同签字后,入场前一周内为出租方做好如下准 备: 2.9.1 承租方积极配合甲方勘测现场施工条件,并负责提供缆线 进入承租方机房所在建筑的路由以及建筑内布放缆线所需的管道或 通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9.2 提供工程用电、场地、协助人员。 2.9.3 承租方在施工条件具备后通知出租方进入现场。 第三条 扩容和增减租赁 3.1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网络实际通信量、实际运行状况和申请,可增加及扩容相应数据电路供承租方租赁使用。承租方增加及扩容租 赁数据电路,需提前 30 天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租用权。 3.2 出租方原则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开通物 理电路。 3.3 如出租方不能满足承租方的需求时,在正式接到承租方书 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情况及其原因反馈给承租方。 3. 4 如需延长租期或撤消线路租用,承租方需提前一个月向出 租方提出书面要求。 3. 5 如因承租方原因,需暂停、恢复使用数据线路,承租方需 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请求,暂停使用期间停止计费,暂 停期最长三个月;暂停期满如承租方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将恢 复数据线路,并从暂停期满之次日开始计费,协议后延相应时间。 3. 6 租期内如承租方需变更线路安装位置的,需提前十个工作 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要求,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电路租费支付方式:自电路开通确认后开始收费,如在当月 15 日前(含 15 日)开通,承租方交纳全月租费,在 15 日后开通,当月按半月租费交纳。以后承租方应按季度支付给出租方次月数据 电路月租费。每条数据电路的租费,均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当地分公司。(出租方、承租方地市分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附 件 1) 4. 2 开通确认:在所有节点的工程完工后,经出租方和承租方 对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属完工确认书之日起开始计费。 4.3 工程界面:出租方提供至承租方路由器端口以外的设备及 光缆,并负责维护。 4. 4 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使用的电路数量及其相关情况,由双 方每半年核对一次,并予以确认。如果双方的数据有差异或遇资费调 整,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双方人及联系方式 承租方:出租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吉安市分公司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协议付款方式: 开户行:开户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第六条 资费 6. 100M 数字电路资费 根据招标定价后的 98%折,按折后价 198 元/月/条(含电路和端 口费),本合同价格为 *** 元。 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 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9%,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6%。 第七条 保密 7.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租方、承租方均有对本合同 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 7. 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 的资料和信息。 违约责任 第八条 8.1 若承租方未按期向出租方支付相关租赁费用,则应承担向出 租方支付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每日滞纳金按所欠费用 3‰计算),若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达到一个月,则出租方有权终止承租方电路 使用权,终止执行合同,并保留相关追索权利。 8.2 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同,否则视为违约。 8.3 承租方如中途单方面中止合同,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伍仟 元整。 8.4 承租方如将所经营业务转让第三方,导致本合同终止,承租 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 8.5 承租方若擅自更改经营场所或终止其所经营业务导致本合同 无法履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 8.6 承租方若出现以上违约情形,除支付违约金外,承租方应另 补交合同期限内的剩余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 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有关 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其后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 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所发 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 或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 本合同。 合同期限 第十条 10. 1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25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11. 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 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出租方所在 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2.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 2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附属合同及文件,均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或变更,须经双 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更改、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有更改、修订或 补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12.3 本合同部分条款被确定为违规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合同 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12. 4 若本合同与以前签订的合同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12. 5 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正本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承租方:吉安市分公司 授权代表人(负责人): 通信地址:吉安市青原区联通大楼 授权代表人(负责人):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343000 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附件 1: 出租方、承租方联系表 出租方:
地市名称业务负责人技术支持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
吉安郑佳18679601277
承租方:
地市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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