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算力设备租赁服务(项目编号:SRJYZBCG-2025-B005#)询价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算力设备租赁服务(项目编号:SRJYZBCG-2025-B005#)询价采购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上饶市 | 采购单位 | 上饶市人民医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通用算力设备租赁服务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算力设备租赁服务(项目编号:SRJYZBC G-2025-B005#)询价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SRJYZBCG-2025-B005#)
项目所在地区:江西省,上饶市,市辖区
一、招标条件
本通用算力设备租赁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国有资金49万元,招标人为上饶市人民医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 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通用算力设备租赁服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通用算力设备租赁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通用算力设备租赁服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开标前两个年度任一年 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开标前近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 资格信用承诺函)
1.2投标人须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有效的依法缴纳完税和缴纳社会保障 资金证明(发票、银行纳税转账凭证、税务局和社保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提供 任一种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均可或资格信用承诺函);
1.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或资格信用承诺函)
1.4具有履行合同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或资格信用承 诺函);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告知项)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 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告知项)
4.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版本);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法人参加无需提供)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及进口产品投标,不得转包或分包。(投标人提供承诺函 )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6.1 中小企业政策
6.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所投产品 的制造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2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响应文件中必须 提供《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对应产品认证机构 出具的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7.本项目其它特定资格要求:无。
注:供应商获取询价文件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 公章,原件查验,供应商提供“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后,可不再提供上述第1、2、3点证明材料。;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4月10日 08时30分到2025年04月14日 16时30分 获取方式:上门获取(上饶市信州区明叔路东塘花苑18栋1603室)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4月18日 09时30分
递交方式:上饶市人民医院后勤楼二楼集中采购办公室会议室纸质文件递 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04月18日 09时30分
开标地点:上饶市人民医院后勤楼二楼集中采购办公室会议室
七、其他
1、凡获取采购文件的单位,必须就此采购服务的相关事宜详细咨询。否则参与 投标即被视为已经充分了解了采购人的需求,中标后承担文件范围内的所有要 求(投标前如有不明之处应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详细了解)。
2、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定后2个工作日内,需将合同送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 限公司备案。
3、以上公告内容如有变动,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媒体上另行通知。凡领取标书后,对本标书必须仔细阅读,如对文件存有疑问,请在开标截止时 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电邮、传真、邮件等形式概不接受)。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上饶市人民医院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罗桥街道庆丰路 联 系 人:郑女士
电 话:0793-8101621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上饶市信州区明叔路东塘花苑18栋1603室
联 系 人: 方女士
电 话: 0793-8271800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
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 信经
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 违法黑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 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自觉接受政府采 购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或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既未提供前述承 诺函又未提
供对应事项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 理 办 法》(财 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 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 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 接 ) 企 业 为 ( 企 业 名 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 接 ) 企 业 为 ( 企 业 名 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 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 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
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摘要)
一、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二、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四、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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