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JXZH2024-GZ-C001-1]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区域站实验室装修改造工程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江西赣州市 发布日期:2025-05-14

【招标信用】[JXZH2024-GZ-C001-1]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区域站实验室装修改造工程合同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赣州市 采购单位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区域站实验室装修改造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正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3 一、工程概况 ............................................................................................................................................ 3 二、合同工期 ............................................................................................................................................ 4 三、质量标准 ............................................................................................................................................ 4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4 五、项目经理 ............................................................................................................................................ 4 六、合同文件构成 .................................................................................................................................... 4 七、承诺 .................................................................................................................................................... 5 八、词语含义 ............................................................................................................................................ 5 九、签订时间 ............................................................................................................................................ 5 十、签订地点 ............................................................................................................................................ 6 十一、补充协议 ........................................................................................................................................ 6 十二、合同生效 ........................................................................................................................................ 6 十三、合同份数 ........................................................................................................................................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24 1. 一般约定 ............................................................................................................................................ 25 2. 发包人 ................................................................................................................................................ 27 3. 承包人 ................................................................................................................................................ 28 4. 监理人 ................................................................................................................................................ 29 5. 工程质量 ............................................................................................................................................ 30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30 7. 工期和进度 ........................................................................................................................................ 31 8. 材料与设备 ........................................................................................................................................ 32 9. 试验与检验 ........................................................................................................................................ 32 10. 变更 .................................................................................................................................................. 33 11. 价格调整 .......................................................................................................................................... 33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34 1、单价合同。 ........................................................................................................................................ 34 2、总价合同。 ........................................................................................................................................ 3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 37 14. 竣工结算 .......................................................................................................................................... 37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38 16. 违约 .................................................................................................................................................. 39 17. 不可抗力 .......................................................................................................................................... 40 18. 保险 .................................................................................................................................................. 40 20. 争议解决 .......................................................................................................................................... 40 响 应 /分 项 报 价 一 览 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报价明细一、览表(分部分项工程报价明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00014655569G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承包人(全称):河南省新恒防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94493298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区域站实验室装修改造 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区域站实验室装修改造工 程。 2.工程地点: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3.项目编号:JXZH2025-GZ-C001-1 4.采购条目编号:赣市购 2025F001371139 5.备案号:GZSJ2024051600074.资金来源:财政拨付 6.工程内容:在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大楼的基础上,对大楼第三层 进行升级改造,建设为市本级区域站。对 1370m2 使用面积进行结构加固、配电、自控、空调、排风、给排水、载气等系统的装修改造。打造能满足 我市常规和应急监测需要的现代化、标准化实验室。 3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5 月 14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6 月 27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 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及招标文件验收规范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捌万元整(¥***.00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肆万贰仟叁佰陆拾伍元伍角贰分(¥42365.52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壹拾伍万元整 (¥ 150000.00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刘成(豫 241141566038)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4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 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 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 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 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 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签订。 5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3 份,承包人执 2 份,招标代理机构 1 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赣州市章贡区贺兰山路 8 号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佘家镇板城村 邮政编码: 341000 邮政编码:453400 法定代表人:亓伟扬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赣州银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垣市支行 账 号:2886000104030000035 账 号:16404101040013326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约定 1.1 词语定义务 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 离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 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合同。 1.1.1.3 中标通知书:指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 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 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 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 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7 1.1.3.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付给 承包人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 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 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 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 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 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发包人 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供的安 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发包人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发包人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 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 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 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8 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 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5)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变更 1.4.1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自 然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 方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自然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 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 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指定 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 9 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 视为送达。 1.5.3 发包人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发包人人员,与承包人进行联络或参 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承包人。 1.6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 务。 2、合同范围 承包人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 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 本、费用和支出以及承包人的合理利润。 3.1.2 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付款分三个阶段进行: 1.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付 30%的合同金额作为预付 款;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且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 的 50%;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后,经 2 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现所有问题由中 标方负责整改),试用期结束,经业主方确认所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后进行最终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并且结算审核后,在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项目尾款。 3.3 发包人扣款的权利 10 当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上述任何 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发包人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 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合同条款 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发包人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承 包人应予配合。承包人应免费为发包人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发包人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3 承包人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发包人监造纳入计划安 排,并提前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承包人应提 前 7 日将需要发包人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监造人员未按通知 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发包人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发包人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造 成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1.5 发包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 响承包人交货后发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 除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 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免费为发包人 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 入许可等。发包人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2 承包人应提前 7 日将需要发包人代表检验事项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代表 11 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承包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发包人而 自行检验,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造成的延误由承 包人负责。 4.2.3 发包人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 异议。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造成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2.4 发包人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 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承包人交货后发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 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 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快递包装 5.1.1 快递包装主要指快递封装材料,包括封套、胶带、面单、包装袋/箱、填充 物、集装袋、周转箱等。 5.1.2 快递包装环保要求 5.1.2.1 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应不大于 100mg/kg; 5.1.2.2 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不应添加邻苯二甲酸酯,其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 5%(以重量计); 5.1.2.3 快递包装中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纸基材中的有机氯的含量应不大于 150 mg/kg; 5.1.2.4 快递包装中使用塑料基材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邻 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邻苯二甲酸 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作为增塑剂; 5.1.2.5 快递中使用的塑料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应为单一 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 60%; 5.1.2.6 快递中使用的充气类填充物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为单一 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 60%; 5.1.2.7 快递中使用的集装袋应为单一材质制成,其重复使用次数应不小于 80 次; 12 5.1.2.8 快递中应使用幅宽不大于 45mm 的生物降解胶带; 5.1.2.9 快递包装中不得使用溶剂型胶粘剂; 5.1.2.10 快递应使用电子面单; 5.1.2.11 直接使用商品包装作为快递包装的商品,其商品包装满足《商品包装政 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即可; 5.1.2.12 快递包装产品质量和封装方式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指标要 求。 5.1.3 检测方法 5.1.3.1 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测按照 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 5.1.3.2 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检测按照 GB/T 23986-2009《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规定的 方法进行。 5.1.3.3 快递包装所使用的塑料包装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照 GB/T 20197-2006《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识和降解性能要求》规定的方法进行。 5.1.3.4 快递包装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中有机氯的检测按照 GB/T 22904-2008《纸浆、纸和纸板总氯和有机氯的检定》规定的方法进行。 5.1.3.5 快递包装中使用的生物降解胶带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照 GB/T19277.1《受控堆肥条件下材料最终需氧生物分解能力的测定采用测定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方 法 第 1 部分:通用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5.2 货物包装 5.2.1 商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 3 层,空隙率不大于 40%; 5.2.2 商品包装尽可能使用单一材质的包装材料,如因功能需求必需使用不同材 质,不同材质间应便于分离; 5.2.3 商品包装中铅、汞、镉、六价铬的总含量应不大于 100mg/kg; 5.2.4 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 5%(以 重量计); 5.2.5 塑料材质商品包装上呈现的印刷颜色不得超过 6 色; 13 5.2.6 纸质商品包装应使用 75%以上的可再生纤维原料生产; 5.2.7 木质商品包装的原料应来源于可持续性森林。 5.2.8 检测方法 5.2.8.1 商品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 测按照 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规定的 方法进行。 5.2.8.2 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检测按照 GB/T 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 法进行。 5.3.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包装物的检测报告,如承包人未能提 供包装物的检测报告,则: 5.3.1.要求承包人提供满足检测要求的包装物; 5.3.2.承包人未能提供包装物的检测报告或提供满足检测要求的包装物的,扣除 相关包装物的款项,扣除比例在单项货款的 1%-5%之间,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 5.4.发包人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承包人。 5.5 标记 5.5.1 承包人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 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5.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承包人应在包装箱上清楚 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 记。对于超大超重件,承包人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 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 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6 运输 5.6.1 承包人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6.2 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 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6.3 承包人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 14 毛重、总体积(用 m³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 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发包人,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发包人。 5.6.4 承包人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超大超重 包装,则承包人应将超大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发包人;如果发运合 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 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 一并通知发包人。 5.7 交付 5.7.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 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 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发包人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 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7.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承包人转移至发包人合同设备交付 给发包人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5.7.3 发包人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或损坏,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 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或损坏的部分。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 或损坏,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或损坏的部分,但发包人应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 7 日内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发 包人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承包人。 6.1.2 履行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 6.1.3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4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承包人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 检验。 15 6.1.5 在开箱检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 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6 如果承包人代表未能依约或按发包人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发包人有权 在承包人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 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承包人已接受,但承包人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发包人协商 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7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 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在开箱检验时如 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 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 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 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能够 证明是由于承包人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6.1.8 发包人可以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第三方检测机 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9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 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发 包人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 状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6.2.2 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 要)等均由发包人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 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 16 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发包人承担。 6.3.2 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则承包人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 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承包人进行考核的机会 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 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发包人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承包人应按约定进行减价或向发包人支 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发包人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则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安排再次考核。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时,为发包人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 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 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 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四 份,双方各持一份、采购办、采购代理各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 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发包人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承包人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发包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发包人应承担卖 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17 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如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 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承包人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发包人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 的技术服务,协助发包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发 包人无需因此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承包人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 交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 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 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 承包人应派遣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发包人提供技术服务。承包 人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发包人应免费为承包人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 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承包人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 承包人技术人员应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 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 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条件下,承包人也可自 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5 年(含废水、废气处理装置运维、电器) 我公司在本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和常驻本地售后服务人员,24 小时服务,保证在接 到采购人售后服务需求时:0.5 小时内响应,1 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18 本地售后服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金岭大道 57 号翠湖山庄翠嘉园 3 号 联系电话:*** 如 48 小时内无法修复的设备,我公司免费提供同等配置的同品牌同型号设备供 采购人使用,保修期内如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三个月内无法修复,我公司无条件 换货;如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保修期。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承包人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 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 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在 7 日内向承包人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发包人原 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 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发包人原 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 6 个月届满 后 7 日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承包人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发包 人,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异 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 承包人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 方式畅通。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 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承包人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发包人应免费为承 包人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 许可等。承包人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技术人员应遵守发 19 包人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 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条件下,承包人也可 自付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承包人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 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发包人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 发包人。 10、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人须在中标后 7 个工作日内按成交金额的 3%缴纳履约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结算 审核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中标人承诺的各项质保期结束后 15 天内 一次洗无息退还。 11、保证 11.1 承包人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承包人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承包人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 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承包人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承包人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 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1.5 承包人保证,承包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 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承包人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 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承包人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 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承包人应免费提供。 11.7 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 20 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发包人,使发包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 的需求量。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相关合 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发包人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 便发包人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承包人 保证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发包人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 知识产权。 11.8 承包人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承包人发现合同设备由于 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承包人将及时通知发 包人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承包人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 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 12.2 发包人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提供给发包人 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在使用相关合同设备过程中 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发包人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承包人在收 到发包人通知后,应以发包人名义并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 赔或诉讼,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如果承包人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发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承 包人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 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21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 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 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14.2 承包人未能按时交付相关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相 关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迟延交付违约 金。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相关合同设备价格 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相关合同设备价格 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相关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 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 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 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在计算迟 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 22 价格的 10%。 15、合同的解除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 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承包人迟延交付工期超过 3 个月; (2)合同相关设备由于承包人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 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 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发包人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 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 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 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 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 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 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 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 23 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 合同 18.1.1 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18.1.2 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 章。 18.1.3 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18.1.4 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供需双方共同协 商确定。 18.2 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承包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赣州市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 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8.4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本项目采购项目需求中售后服务 的要求处理。 18.5 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对工程、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 担一切费用。 2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上册、下册(2017 年)、《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年) 、《费用定额》、《招标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3 监理人: 名 称: 中诚运玛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 联系电话:13125386618; 501843704@qq.com;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163。 1.1.2.4 设计人: 名 称: 江西汇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0797—8101019 ; 电子信箱: 2586791346@qq.com ; 。 通信地址:B 座 1501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无 。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施工场地和材料占地。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上 册、下册(2017年)、《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年) 、等相关工程计价文件。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25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优先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 。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 份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 7 日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书面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5.3 现场图纸准备 。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 人。 ;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业主单位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163;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7 交通运输 26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 包人 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 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按通用条款。 1.9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贺兰山路 8 号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项目协调、工程量签证等。 27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按通用条款。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5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后 30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现场递交 。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售后服务工作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刘成 ; 身份证号: 41030319890309101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豫 241141566038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赣建安 B(2021)0107726;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664599618@qq.com;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 28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28 按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招标文件》。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招标文件》。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 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为合同价款的 3%(履约保证金以银 行保函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接到中标通知 书后 7 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自动转为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中标人承诺的各项质保期结束后 15 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29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通用条款。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通用条款。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钟徐优;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32096851 ; 联系电话: 15879437150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 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通用条款。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30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 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 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5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3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 1000 元/ 日历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 50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 (2)六级以上台风灾害 ;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10mm 以上 。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 8.2 样品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2 现场工艺试验 32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七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七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 法和金额为: / 。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33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1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 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①施工期间钢筋、水泥、碎石、 砂、砖砌 块、商品混泥土等大宗性材料以该项目评审文件当中的信息价为依据,浮动±5%含以 内,价格不变,价格浮动超过±5%以外部分可按实际施工期间当地信息价格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招标范围实行固定价格包干,当清单项目工程量 的变化幅度在 15%及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仍执行原综合单价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单项)的变化幅度 在 15%以外,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的 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 整;2、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的子目,但定额中有的项目,执行《江西省建筑工程消 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上册、下册(2004)、《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 统一基价表》(2004 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 年),并按招 标控制价的取费费率进行取费计算出工程造价后,按承包人的中标价与发包人的招标 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材料价格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调整方法进行材料调差,招标要约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执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公布的 信息价的平均值,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3、清单中无相同或类 34 似的子目,且定额缺项时,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审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报相关部 门备案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按通用条款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经招标人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 ;2、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3、经招标人计量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4、省、市 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相关文件规定;5、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设备及工程造价,最终结算价格以财政部门或第三方造价公司核算价格为准。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金额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国家、省、市行业相关标准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否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35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付款分三个阶段进 行: 1、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付 30%的合同金额作为预付 款;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且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 的 50%;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后,经 2 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现所有问题由 中标方负责整改),试用期结束,经业主方确认所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后进行最终验 收。项目验收合格并且结算审核后,在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项目尾 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 资料后七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七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 度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 。 36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招标文件约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赔偿 2000 元/日历天,赔偿费 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2%。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按通用条款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按通用条款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14.竣工结算 对于实际施工中的增项工程,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若投标文件有该项综 合单价,按该项综合单价执行;若投标文件无该项综合单价,则套用现行的相应的江 西省工程消耗量定额标准及费用定额标准计算,并按投标报价时的让利幅度同等让 37 利。如增项部分在定额中也没有相应子目,乙方在施工前必须根据报价的要求进行单 价分析(包括各种费用)并报请甲方批准后执行。最终结算价格以财政部门或第三方造 价公司核算价格为准。材料单价按响应文件中相应材料单价计取不调整。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一周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 。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按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38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中标人承诺的各项质保期结 束后 15 天内一次洗无息退还 。 15.3 质保期(终验验收报告签署后开始计算)及售后服务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免费质量保证(修)期:所投货物提供五年的质保期(含废水、废 气处理装置运维、电器) 。 15.3.2 保修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 通用条款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 款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0 天后发包人仍不 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39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按通用条款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40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规划建设局、工商局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章贡区 人民法院起诉。 41

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江西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