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财购〔20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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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赣州市 | 采购单位 | 定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定南县公共建筑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财购〔2025〕18号
[2025-05-30]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财购〔2025〕18号
当事人:定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 址:定南县行政中心
经查,当事人在定南县公共建筑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DNJC2025-G01)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将技术部分设为54分,其中产品性能为18分,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安装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各分12分。该项目是采购空调,空调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匹数、能效比(APF值)、制冷量和制热量、噪音值、压缩机技术、附加功能(自清洁功能和电辅热功能)等参数。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与投标人提供空调的技术质量不相关,不属于技术分;安装方案为商务要求,属于商务分,不属于技术分;空调质量已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载明“所投空调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认证CCC认证证书扫描件”,属于实质性要求,质量保证方案不属于技术分。上述3个方案共计36分,均为主观分,且不属于空调质量的技术分,与采购空调项目的技术质量不相适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本局对定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5年5月30日
[2025-05-30]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财购〔2025〕18号
当事人:定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 址:定南县行政中心
经查,当事人在定南县公共建筑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DNJC2025-G01)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将技术部分设为54分,其中产品性能为18分,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安装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各分12分。该项目是采购空调,空调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匹数、能效比(APF值)、制冷量和制热量、噪音值、压缩机技术、附加功能(自清洁功能和电辅热功能)等参数。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与投标人提供空调的技术质量不相关,不属于技术分;安装方案为商务要求,属于商务分,不属于技术分;空调质量已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载明“所投空调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认证CCC认证证书扫描件”,属于实质性要求,质量保证方案不属于技术分。上述3个方案共计36分,均为主观分,且不属于空调质量的技术分,与采购空调项目的技术质量不相适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本局对定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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