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ZXLS-2025-025]资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年防贫保险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江西抚州市
发布日期:2025-07-15
【招标信用】[ZXLS-2025-025]资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年防贫保险采购项目合同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抚州市 |
采购单位 |
资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项目名称 |
抚州市资溪县精准防贫责任保险协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抚州市资溪县精准防贫责任保险
协 议 书
资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2025 年 1 月
精准防贫责任保险协议
甲方:资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 巩固我县脱贫攻坚工作成果,探索构建防范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防范返贫致贫 风险的发生,根据《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 作的意见》和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改进防贫保险工作的通知》(赣 乡振字﹝202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甲、乙、丙三方认真商 榷,现就开展精准防贫保险工作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作协议旨在明确甲、乙、丙三方保险费的缴纳、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收益对象、经办服务管理办法、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给付标准、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甲方主导防贫政策,乙、丙两方做好相关服务,并严格执行“精准防贫 ”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乙、丙双方受甲方的委托,负责资溪县农村人口的防贫核查和防贫保险 金的支付等经办服务;乙、丙两方将落实各项服务措施,加强服务团队建设和 衔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经办服务。
第二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与服务对象
第三条 本防贫保险对象为资溪县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 户及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
第四条 甲方为投保人,乙、丙两方为保险人,防贫对象为被保险人,由 甲方统一向乙、丙双方进行投保。
第五条 防贫对象不事前确定,不事先识别,出险和理赔时,以防贫对象所 辖乡(镇) 审核是否有存在致贫和返贫风险为原则标准。
第六条甲方负责督促防贫对象所辖乡(镇)向乙、丙两方提供需赔偿对象的 个人核查信息 (电子档案),个人核查信息包括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 证号、家庭住址 等信息。乙、丙两方对服务对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协议期间
第七条 本协议期限自 2025 年 01 月 01 日零时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二 十四时止。
第四章 保险费测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 2025 年度以资溪县农村人 口(以 2021 年县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 61384 人口为基数)的 10%作为防贫保险的参保比例,主要承接鹤城镇、高阜镇、嵩市镇、乌石镇、马头山镇、高田乡、石峡乡、高阜林场、株溪林场九个乡(镇、场)精准防贫业务,约定投保人数为 6138 人,按照每人每年 100 元标 准支付保费, 2025 年度保费为:陆拾壹万叁仟捌佰整(613800 元)。经承接双 方协商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支公司,承接高阜镇、嵩
市镇、高田乡、石峡乡、高阜林场保险业务,按 3069 人口基数计算共计保费:306900 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接鹤城镇、马头山镇、乌石镇、株溪林场保险业务,按 3069 人口基数计算共计保费:306900 元。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签订框架协议后,甲方 30 个工作日内将防贫保险 费一次性拨付至乙、丙两方指定账户。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城南支行
账 号:1511201519200114201
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南关支行
账 号:1511200629200040697
第五章 保障责任、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
第十条 本协议所指的“防贫”是指为防止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 严重困难户、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因病、因学、因灾(含意外事故)、因赔偿 责任损失、因生产资料损失五大因素产生的自担损失,有致贫或返贫风险,而 开展的事先预防行为。
第十一条 本防贫保险为每个防贫人员累计每人每年提供最高 20 万元的
防贫保障金额。
第十二条 保障责任
对符合下列五种情况的,经核实后, 由乙、丙两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防贫 保险金的发放。
(一)因病防贫保险金发放
属于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 困 难户 ”(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且为低保户的,按照保险期限内自付医疗 费用 0.5 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 自付费 用扣除 0.5 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 1 万元以下的,按照 50%比例发放防贫 保险金;1 万元(含)至 3 万元的,按照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 万元及以上 的,按照 70%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因疾病发放精准防贫保险金采用分段式 赔偿计算(举例:若个人自付金额为 5 万的,扣减预警线 5000 后,剩余金额 为 45000 元,其赔偿计算方式为 10000×50%+20000×60%+15000×70%=27500 元)
属于非低保户的“三类人员 ”、脱贫户及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 ”的,按照 自付医疗费用 2 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 自 付费用扣除 2 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 5 万元以下的,按照 50%比例发放防贫 保险金;5 万元(含)至 10 万元的,按照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0 万元及以 上的,按照 7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因疾病发放精准防贫保险金采用分段式 赔偿计算,赔偿计算方式与三类人员且为低保户的一致。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为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商业补
充保 险、民政医疗救助、众筹等各类补偿后仍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因疾病发放精准防贫保险金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 3 万元。若申报人在同 一 年度中申报身份发生变动,其产生的费用按低保证发放的日期为分割线,低保 证发放之前产生的费用按低保证发放之前的身份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 例赔 付,低保证发放之后产生的费用按低保证发放之后的约定比例赔付,不 再扣除 免赔额。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 1 万元标准发放防贫保 险金。
(二)因学防贫保险金发放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脱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以及“三类人员”子女在省内 独立学院和省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包括义务教育 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 0.5 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 0.3 万元以内的,按 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 万元(含)至 0.5 万元的,按 80%比例发放 防贫保险金;0.5 万元及以上的,按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 过 2 万元。
(赔偿按分段式赔付,具体计算方式与因病防贫金发放一致)(三)因灾(含意外事故)防贫保险金发放
1、自然灾害类。因 自然灾害、地质灾害、旱灾和火灾、意外事故等原因造 成 脱贫户、“三类人员 ”及农村低收入人群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其家庭房屋、 屋 内附属设施及财产(不包含现金及金银首饰)损失,以 1 万元为预警线,家庭 财
产损失在 1 万元以上的,扣除 1 万元起付线,超出部分在 1 万元以下的,按 40%比例 发放防贫保险金;1 万元(含)至 3 万元的,按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 万 元及 以上的,按 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 3 万元。(赔偿按 分段 式赔付,具体计算方式与因病防贫金发放一致)
2、意外事故类。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但不符合医保报销政策;或有第 三方责任,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即使找到责任人但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 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可能导致返贫致贫风险的脱贫户、“三类人员 ”及农村低收入人群家庭,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防贫保险金: (1)因财产损失过重 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 (2)因医疗花费过高 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但交通类意外事故医疗费 用最高限额每人不超过 5 万元。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每人 3 万元的 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 1 万元发放防贫 保险金。
(四)因个人主要责任无法对第三方赔偿防贫保险金发放
非主观意愿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后,因赔偿责任导致返贫 致贫 风险的脱贫户、“三类人员 ”及农村低收入人群,以 0.5 万元为监测 线,相应 费用超出部分在 0.3 万元以内的,按 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 金;0.3 万元(含) 至 0.5 万元的,按 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 万元及以 上的,按 60%比例发 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 3 万元。(赔偿按分段 式赔付,具体计算方式 与因病防贫金发放一致)
(五)因生产资料损失防贫保险金发放
生产资料(含种植、养殖)直接影响生产力,因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运 输设备、原材料等)非主观意愿损失,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或劳动经营导致 返贫致 贫风险的脱贫户、“三类人员 ”及农村低收入人群,以供购买相应 生产资料用 于恢复生产。以 1 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 0.3 万元以 内的,按 100%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 万元(含)至 0.5 万元的,按 80%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 金;0.5 万元及以上的,按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 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赔偿按分段式赔付,具体计算方式与因病防贫金发放一致) 第十三条 防贫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比例
(一)因病防贫保险金 |
保障对象 | 起付线 (元/次·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自付医疗费用 | 赔偿 比例 | 备注 |
有返贫致贫风险的 “三 类人员”,且为低保户 | 5000 元 | 10000 元以下 | 50% | 因意外事故造成人 员死亡,按每人 3 万元的标准发放防 贫保险金;因疾病 或意外导致伤残丧 失劳动能力,按每 人最高 1 万元发放 防贫保险金。 |
10000 元(含)-30000 元 | 60% |
30000 元及以上 | 70% |
非低保户的“三类人员”、脱贫户及其他农村低收 入人群” | 20000 元 | 50000 元以下 | 50% |
50000 元(含)-100000 元以下 | 60% |
100000 元及以上 | 70% |
(二)因学防贫教育保险金 |
保障对象 | 起付线 (元/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教育金支出 | 赔偿 比例 | 备注 |
“三类人员”、脱贫户及 | 5000 元 | 3000 元以下 | 100% | 最高每户限额不超 |
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 | | 3000 元(含)-5000 元以下 | 80% | 过 2 万元 |
5000 元及以上 | 60% |
(三)因灾、因丧失劳动力防贫保险金 |
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 |
保障对象 | 起付线 (元/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 家庭财产损失金额 | 赔偿 比例 | 备注 |
“三类人员”、脱贫户及 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 | 10000 元 | 10000 元以下 | 40% | 最高每户限额不超 过 3 万元 |
10000 元(含)-30000 元 | 60% |
30000 元以上 | 80% |
交通事故类防贫保险金 |
保障对象 | 赔偿标准 |
“三类人员”、脱贫户及 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 | 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一)《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执 行。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每人 3 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 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每人最高 1 万元发送防贫保险金。交通类意外事 故医疗费用最高发放限额每人不超过 5 万元。 |
(四)因个人责任无力赔偿防贫保险金 |
保障对象 | 起付线 (元/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赔偿金支出 | 赔偿 比例 | 备注 |
“三类人员”、脱贫户及 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 | 5000 元 | 3000 元以下 | 100% | 最高每户限额不超 过 3 万元 |
3000 元(含)-5000 元以下 | 80% |
5000 元以上 | 60% |
(五)因生产资料损失防贫保险金 |
保障对象 | 起付线 | 超出起付线以上赔偿金支出 | 赔偿 | 备注 |
| (元/人) | | 比例 | |
“三类人员”、脱贫户及 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 | 10000 元 | 3000 元以下 | 100% | 最高每户限额不超 过 2 万元 |
3000 元(含)-5000 元以下 | 80% |
5000 元以上 | 60% |
第六章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不符合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认定的“三类人员 ”标准 的人员不予发放防贫保险金。
第十五条 不符合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认定的“三类人员 ”标 准的人员不予发放防贫保险金。
第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保 险人不予发放防贫保险金。
1、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2、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发放防贫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费;
第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防贫保险金的不赔。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发放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核查时效和支付流程
第二十条 案件查勘。乙、丙双方接到防贫对象所辖乡(镇)转办任务后,应迅 速开展核查工作,第一时间开展防贫识别工作,对被核查人的房屋、家庭收入、重 大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县内 3 个工作日、县外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做到每单必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乙、丙双方查勘后将出具核查报告反馈至所在乡镇,由所在村进行 民主评议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所在村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经所辖乡镇审核后、通知乙、丙双方发 放防贫保险金。乙、丙双方负责按照标准进行防贫保险金发放,并建立理赔工作台 账报所辖乡镇。
第二十三条 乙、丙双方应及时将防贫保险赔付金转账至防贫对象所提供的银行 账户上,应在接到发放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 间,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丙双方要对所有承担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征求甲方对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耐心听取所辖镇、村干部和群 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 如对乙、丙双方的调查和支付结果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的 办法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是,可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保险期结束后,乙、丙方在扣除 赔款及赔付金额的 10% 运营费用(包含税金)后如出现政策性和不可抗拒的亏 损,对承保机构实行尽职免责政策,亏损部分由甲、乙丙双方各负担 50%。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指派专人不定期按照框架协议规定、综合服务能力 和承诺开展督 查检查。检查中如发现乙、丙两方未按照规定和承诺履行协议,乙、丙两方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甲方反馈,不整改的将视情况 调减运营费用直至取消承保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可在每个保险年度结束 90 日内根据理赔情况、政 策变化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丙 方:(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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