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信州区老旧街区提升改造项目-杨益泰旧居周边房屋拆除清运项目(项目编号SRJYZFCG-2025-B018#)竞争性谈判公告

所属地区:江西上饶市 发布日期:2025-08-28

【招标公告】信州区老旧街区提升改造项目-杨益泰旧居周边房屋拆除清运项目(项目编号SRJYZFCG-2025-B018#)竞争性谈判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上饶市 采购单位 上饶市信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招标代理机构 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信州区老旧街区提升改造项目-杨益泰旧居周边房屋拆除清运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信州区老旧街区提升改造项目- 杨益泰旧居周边房屋拆除清运项目(项目编号SRJYZFCG-2025- B018#)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编号:SRJYZFCG-2025-B018#) 项目所在地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一、招标条件 本信州区老旧街区提升改造项目- 杨益泰旧居周边房屋拆除清运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 金来源为国有资金26.546045万元,招标人为上饶市信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本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信州区老旧街区提升改造项目-杨益泰旧居周边房屋拆除清运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信州区老旧街区提升改造项目-杨益泰旧居周边房屋拆除清运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信州区老旧街区提升改造项目- 杨益泰旧居周边房屋拆除清运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1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法人参加 无需提供)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投标提供身份 证明复印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或2024年的财务 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近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资格信用承 诺函)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承诺函或资格信用承诺 函) 1.4具有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证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税务局和社保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提供任一种 均可,若委托第三方缴纳的还须提供第三方委托证明复印件或资格信用承诺函 )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 函或资格信用承诺函)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1.2- 1.6资料供应商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提供书 面声明)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告知项)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供应商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 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资格证书扫描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或分包;(投标人提供承诺函) 注: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 公章,原件查验;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8月27日 08时30分到2025年08月29日 16时30分 获取方式:上门获取 虿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3日09时30分 递交方式: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00号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09月03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00号 七、其他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另行通知。凡领取谈判文 件后,对谈判文件必须仔细阅读,如对谈判文件存有疑问,请在谈判截止时间 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电邮、传真、邮件等形式概不接受)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 上饶市信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88号 联系人:*** 电 话: ***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00号 联系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 / 团五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 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 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自觉接受政府采 购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或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注:1.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性)文件中按此模版提供承诺函,既未提供前述 承诺函又未提供对应事项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 效投标(响应)处理。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前述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事 项、内容及权限范围。 3.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应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采购人有权在确定 中标(成交)结果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作信 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对提供虚假承诺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 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 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公告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公告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注: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 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摘要) 一、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二、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0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四、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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