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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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西 上饶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医院食堂(含东院)厨师班劳务外包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9-17]
当事人:吴*锋
身份证号:362301********5013
住所地址:上饶市广信区旭日北大道300号宏城伟业投资集团2楼
一、违法事实
根据有关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你“未按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于2025年8月25日参与了“2025年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医院食堂(含东院)厨师班劳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ZHTH2025-NK-G001)”项目的评审工作。经查,你在评审过程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给分,具体为:在“响应供应商拟派为本项目服务的成员中具有中国职工职业教育协会或其他国家认可部门颁发的健康管理师(高级)、营养配餐员(高级)、食品检验工、高级营养师行业合格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5分,本项满分6分。”评审项中(规定“每提供1人符合条件证书得1.5分,最低得1.5分”),你违规给予赣州市家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该评分项2分,不符合该评分项要求,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评标报告书(吴国锋技术评审评委个人打分表)、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办法为证等。
为此2025年9月11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你于2025年9月15日提交了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承认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0),上缴本级国库;
3.没收违法所得评审专家劳务费柒佰元整(¥700.0),上缴本级国库。
请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6日
[2025-09-17]
当事人:吴*锋
身份证号:362301********5013
住所地址:上饶市广信区旭日北大道300号宏城伟业投资集团2楼
一、违法事实
根据有关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你“未按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于2025年8月25日参与了“2025年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医院食堂(含东院)厨师班劳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ZHTH2025-NK-G001)”项目的评审工作。经查,你在评审过程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给分,具体为:在“响应供应商拟派为本项目服务的成员中具有中国职工职业教育协会或其他国家认可部门颁发的健康管理师(高级)、营养配餐员(高级)、食品检验工、高级营养师行业合格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5分,本项满分6分。”评审项中(规定“每提供1人符合条件证书得1.5分,最低得1.5分”),你违规给予赣州市家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该评分项2分,不符合该评分项要求,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评标报告书(吴国锋技术评审评委个人打分表)、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办法为证等。
为此2025年9月11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你于2025年9月15日提交了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承认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0),上缴本级国库;
3.没收违法所得评审专家劳务费柒佰元整(¥700.0),上缴本级国库。
请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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