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唯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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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赣州市 | 采购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南康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午餐配送特许经营权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唯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025-10-14]
深圳市唯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中标了“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南康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午餐配送特许经营权项目(NKHY2021-NK-G021-1品目二)”,并于2022年3月17日与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签订了5年的合同合同签订。经查,该项目合同到期时间为2027年6月30日,你公司项目公司赣州市唯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区教育体育局提交了《关于提前解除协议的请示》并于2025年8月18日停止了午餐配送服务,已构成擅自终止合同,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之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赣州市唯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前解除协议的请示》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处采购预算价千分之十罚款,计人民币(大写):柒拾万捌仟肆佰元整(¥***.0),上缴本级国库;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公司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 五 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公司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进行送达,现我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
联系地址:赣州市南康区泰康西路32好
联系电话:0797-6616210
[2025-10-14]
深圳市唯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中标了“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南康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午餐配送特许经营权项目(NKHY2021-NK-G021-1品目二)”,并于2022年3月17日与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签订了5年的合同合同签订。经查,该项目合同到期时间为2027年6月30日,你公司项目公司赣州市唯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区教育体育局提交了《关于提前解除协议的请示》并于2025年8月18日停止了午餐配送服务,已构成擅自终止合同,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之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赣州市唯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前解除协议的请示》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处采购预算价千分之十罚款,计人民币(大写):柒拾万捌仟肆佰元整(¥***.0),上缴本级国库;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公司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 五 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公司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进行送达,现我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
联系地址:赣州市南康区泰康西路32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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