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某部新建用房工程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公告(项目编号:2025-JTJHC-G1003)
【招标信用】某部新建用房工程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公告(项目编号:2025-JTJHC-G1003):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南昌市 | 采购单位 | 某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某部新建用房工程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部一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部提起投诉。投诉人提出:(1)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评标过程中未按评标规定评标,存在违规评标、主管偏袒、排斥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投标权益。
经调查,我部认为:(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3.4.1条:“澄清的内容仅限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资料名称不一致问题不属于可澄清内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组织投诉人澄清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和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在评标结束后补充的项目一致性说明等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评审材料及评审依据的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经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投诉人递交的投标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项目名称不一致,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未完成盖章手续,不能认定为同一项目,被投诉人严格按照评标规定组织评标工作,不存在违规评标、主观偏袒、排斥等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某部二
公示期限: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9日
联系人:******
2025年10月15日
投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部一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部提起投诉。投诉人提出:(1)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评标过程中未按评标规定评标,存在违规评标、主管偏袒、排斥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投标权益。
经调查,我部认为:(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3.4.1条:“澄清的内容仅限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资料名称不一致问题不属于可澄清内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组织投诉人澄清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和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在评标结束后补充的项目一致性说明等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评审材料及评审依据的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经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投诉人递交的投标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项目名称不一致,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未完成盖章手续,不能认定为同一项目,被投诉人严格按照评标规定组织评标工作,不存在违规评标、主观偏袒、排斥等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某部二
公示期限: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9日
联系人:******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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