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安源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采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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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萍乡市 | 采购单位 | 安源区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安源区垃圾分类转运站增设渗滤液处理系统项目采购(服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安源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源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
地址:安源区丹江街樟树路
联系电话:***
一、违法事实
安源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安源区垃圾分类转运站增设渗滤液处理系统项目采购(服务)(安购2024B001194310),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将第六章评分办法(三)商务部分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学会颁发的污水治理类科学技术奖项设置为评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赣财规〔2023〕4号)第69条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赣财规〔2024〕8号),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影响政府采购后期执行,决定对安源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安源区财政局。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萍乡市安源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当事人:安源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
地址:安源区丹江街樟树路
联系电话:***
一、违法事实
安源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安源区垃圾分类转运站增设渗滤液处理系统项目采购(服务)(安购2024B001194310),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将第六章评分办法(三)商务部分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学会颁发的污水治理类科学技术奖项设置为评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赣财规〔2023〕4号)第69条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赣财规〔2024〕8号),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影响政府采购后期执行,决定对安源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安源区财政局。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萍乡市安源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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