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南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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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抚州市 | 采购单位 | 南城县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南城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南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财购(2025)19号
当事人:江西盛世鹏程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GLF4XC
法定代表人:冯志鹏
地址:江西省南城县株良镇株良村章家巷组34号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2025年8月6日参加“南城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QX2025-JT005)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于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中,附有署名为“吉林省中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以下检测报告:
棉被检测报告(编号:ZF202506SP7834);
冬装(棉大衣)检测报告(编号:ZF202506SP7833);
毛毯检测报告(编号:ZF202506SP7835)。
本机关依法核实,吉林省中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回函确认,其从未参与上述编号检测报告的检测、编制、审核及发放工作。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吉林省中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一)行为定性
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虚假的检测报告谋取中标,该行为已构成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及裁量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虽已影响项目成交结果,但所涉合同签订后尚未实际履行,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在法定裁量幅度内,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
基于以上事实、理由及裁量,本机关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581,976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肆佰玖拾壹元捌角陆分(¥3,491.86);
2、 禁止你公司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南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南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城县建昌大道北端
邮政编码: 344700
电话:***
南城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城财购(2025)19号
当事人:江西盛世鹏程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GLF4XC
法定代表人:冯志鹏
地址:江西省南城县株良镇株良村章家巷组34号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2025年8月6日参加“南城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QX2025-JT005)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于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中,附有署名为“吉林省中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以下检测报告:
棉被检测报告(编号:ZF202506SP7834);
冬装(棉大衣)检测报告(编号:ZF202506SP7833);
毛毯检测报告(编号:ZF202506SP7835)。
本机关依法核实,吉林省中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回函确认,其从未参与上述编号检测报告的检测、编制、审核及发放工作。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吉林省中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一)行为定性
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虚假的检测报告谋取中标,该行为已构成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及裁量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虽已影响项目成交结果,但所涉合同签订后尚未实际履行,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在法定裁量幅度内,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
基于以上事实、理由及裁量,本机关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581,976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肆佰玖拾壹元捌角陆分(¥3,491.86);
2、 禁止你公司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南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南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城县建昌大道北端
邮政编码: 344700
电话:***
南城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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