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江西南昌市 发布日期:2026-01-24

【招标信用】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南昌市 采购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方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南昌市青山湖区民政服务站项目(第二次)(标段1)和(标段2)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深圳市龙腾九州教育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50号红松大厦A区13A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邵林海
联系电话:18902480180
邮箱:39174776@qq.com
被投诉人一:南昌市青山湖区民政局
地址:南昌市南京东路699号青山湖区政府大院人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0791-88106153
被投诉人二:江西方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12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jxfzzb2022@sina.com
一、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二江西方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被投诉人一南昌市青山湖区民政局(采购人)的委托,就“南昌市青山湖区民政服务站项目(第二次)(标段1)和(标段2)”(项目编号:JXFZ20250903-1-1和JXFZ20250903-2-1)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2025年12月13日,投诉人深圳市龙腾九州教育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条款,向被投诉人二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二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设置的评审因素违法提高学历及专业门槛,构成歧视。其在评审因素中擅自将人员学历要求从“大专及以上”提高至“本科及以上”,并限定特定专业及对应证书,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法定资格条件设置要求;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设置“社工证+养老护理员证”“社工证+心理咨询师证”的双重资质要求,与采购需求冲突,属于非必需资质门槛,严重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已取消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作为评审因素,违反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及财政部、人社部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函》相关答复意见缺乏合法依据,逻辑错误,变相维持违法评审条款。
投诉请求:1、依法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师范/法律专业限定”“教师资格证/律师证要求”等评审条款违法,应予以撤销;
2、依法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设置“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加分”“心理咨询师证加分”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违法,设置双重资质证书条款违法,均应予以撤销;
3、责令被投诉人立即终止本项目采购流程,撤销本项目二个标段的《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公告》。重新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仅保留“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水平证书—-2017年前的版本)作为核心资质要求);
4、责令被投诉人对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整改,全面清理违法违规条款,并将整改结果向投诉人及社会公示;
5、依法追究被投诉人在采购文件编制、质疑答复中的违法、违规责任;
6、保障投诉人在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竞争权利。
被投诉人一答复:答复一: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该投诉单位质疑以及投诉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②本项目资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并未设置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投诉单位所诉违反法定资格条件设定事项并不存在。
③本项目第五章采购需求一、服务要求内容结尾处,第六章评审标准二、技术评审评审点(符合性审查)均以黑体字表明,服务内容为符合性审查评审点,并非投诉单位所说的资格要求。投诉单位未正确理解政府采购的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未审查通过意味着供应商直接失去项目的参与权;而符合性审查未审查通过按采购文件要求视为投标文件无效,无法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④本项目采购需求引用《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建设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赣民办字〔2024〕17号)为基础,结合青山湖区民政局近年来对民政服务工作的安排,提出了具体的服务要求。构成了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明了、表述规范、含义明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⑤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已将学历要求列入其中,且明确表明最低标准为大专学历,大专学历为服务要求的符合性条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本项目在服务需求指标大专及以上的基础之上,将评审因素细化至本科学历,符合要求。且南昌市2025年同类民政服务项目中已有“某专业本科学历”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答复二: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文件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该投诉单位质疑以及投诉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②投诉单位未正确理解项目中资质要求、符合性要求、评审因素三项内容的正确含义。一味将符合性审查内容、评审因素中衡量服务水平与履约能力的条款统一认定为限定资质要求或多重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要求、与项目有关的特定资质要求,资格要求旨在界定供应商是否能参与项目,是参与的前提条件;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在满足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对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技术或服务条款、商务条款)的响应;评审因素: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的基础上,将与履约有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进行细化评审,旨在衡量不同供应商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或履约能力。
答复三: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文件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内容,该投诉单位质疑以及投诉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涉及的证书仅表明其证书经国家认可认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用于佐证供应商或人员专业能力。政府采购相关领域并未有政策明确表明只有目录中的证书能作为证明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的条款。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中已经表明“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表明从事心理咨询行业的专业人员不能够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在政策要求取消之前获得的心理咨询证书若无明确的失效时间,该证书受国家机构认证,应当认定为有效证书,能作为一种证明或佐证材料用来证明持证者具有心理咨询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
经查询: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于2025年12月1日公布的“婺源县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项目(招标编号:JXFHCG-2025-009)”中标结果公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亦将“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佐证拟派服务人员具有心理咨询专业水平的证明。
④投诉单位所述的“心理咨询”、“养老护理员”两类专业人员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服务水平以及履约能力体现均有关;且人员证书由持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的形式获得,作为持证者专业水平能力的一种佐证。
被投诉人二答复:答复一: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该投诉单位质疑以及投诉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②本项目资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并未设置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投诉单位所诉违反法定资格条件设定事项并不存在。
③本项目第五章采购需求一、服务要求内容结尾处,第六章评审标准二、技术评审评审点(符合性审查)均以黑体字表明,服务内容为符合性审查评审点,并非投诉单位所说的资格要求。投诉单位未正确理解政府采购的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未审查通过意味着供应商直接失去项目的参与权;而符合性审查未审查通过按采购文件要求视为投标文件无效,无法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④本项目采购需求引用《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建设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赣民办字〔2024〕17号)为基础,结合青山湖区民政局近年来对民政服务工作的安排,提出了具体的服务要求。构成了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明了、表述规范、含义明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⑤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已将学历要求列入其中,且明确表明最低标准为大专学历,大专学历为服务要求的符合性条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本项目在服务需求指标大专及以上的基础之上,将评审因素细化至本科学历,符合要求。且南昌市2025年同类民政服务项目中已有“某专业本科学历”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答复二: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文件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该投诉单位质疑以及投诉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②投诉单位未正确理解项目中资质要求、符合性要求、评审因素三项内容的正确含义。一味将符合性审查内容、评审因素中衡量服务水平与履约能力的条款统一认定为限定资质要求或多重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要求、与项目有关的特定资质要求,资格要求旨在界定供应商是否能参与项目,是参与的前提条件;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在满足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对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技术或服务条款、商务条款)的响应;评审因素: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的基础上,将与履约有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进行细化评审,旨在衡量不同供应商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或履约能力。
答复三: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文件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内容,该投诉单位质疑以及投诉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涉及的证书仅表明其证书经国家认可认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用于佐证供应商或人员专业能力。政府采购相关领域并未有政策明确表明只有目录中的证书能作为证明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的条款。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中已经表明“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表明从事心理咨询行业的专业人员不能够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在政策要求取消之前获得的心理咨询证书若无明确的失效时间,该证书受国家机构认证,应当认定为有效证书,能作为一种证明或佐证材料用来证明持证者具有心理咨询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
经查询: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于2025年12月1日公布的“婺源县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项目(招标编号:JXFHCG-2025-009)”中标结果公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亦将“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佐证拟派服务人员具有心理咨询专业水平的证明。
④投诉单位所述的“心理咨询”、“养老护理员”两类专业人员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服务水平以及履约能力体现均有关;且人员证书由持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的形式获得,作为持证者专业水平能力的一种佐证。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机关经查询投诉书、质疑答复函、采购文件、相关国家标准及政策文件,结合法律顾问意见,现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采购需求中设定“大专及以上”学历作为驻站人员的普遍性、基础性要求(符合性条款),符合《江西省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建设与服务规范(试行)》的指导精神。在此基础上,评审因素针对“专业教育人员”和“法律援助人员”这两类承担特定专业服务职责的岗位,提出“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关联“教师资格证或师范教育相关专业”、“律师证或法律专业”的要求,是对该两类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更高层次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合理期待与细化评价。民政服务站项目服务内容涵盖对儿童、青少年的教育支持及对服务对象的法律援助,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项目的具体特点、服务内容的专业需求以及合同履行中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直接相关。该设置属于在满足基本准入条件后,对供应商服务水平差异化的合理评价,并非将“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特定专业证书作为参与项目的资格门槛,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指的与项目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因此,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明确将“持有社工证”作为所有拟派驻站人员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审查条款),而“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或“心理咨询师证”系作为评审因素中的加分项。本项目服务对象包括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人员,服务内容亦包含生活照顾、心理支持等。因此,配备具备养老护理知识或心理咨询能力的专业人员,与提升特定群体服务质量和履约效果存在合理关联。评审因素将其作为加分项,旨在鼓励和评价供应商组建更具综合服务能力的团队,属于对履约能力的细化考量。该设置并未强制要求每名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社工证”与“养老护理员证”或“心理咨询师证”,未创设新的准入资格,也未排斥仅满足基础要求(持社工证)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因此,投诉事项二所称的“双重资质门槛”与事实不符,该评审因素的设置未构成不合理限制,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首先,对于“心理咨询师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明确规定,“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能证”,并未排斥取消前合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能力证明,同时也为无法取得旧版证书的供应商提供了以其他专业技能证明其能力的途径(即“专业技能证”),该设置具有灵活性,未对供应商形成不合理的限制。其次,“养老护理员”作为一项职业技能,其技能等级评价体系仍然存在,相关技能等级证书可用于证明持证人员在养老护理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作为评审因素,是对供应商在老年服务领域专业能力的评价,与项目需求相关。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属于非法或“山寨”证书。因此,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本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具体论证如下:首先,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函》严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逐项答复,程序合法,且答复内容针对投诉核心问题(如学历门槛、双重资质、证书有效性)引用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等有效规范性文件,未发现虚构或曲解法律依据的情形。其次,投诉人主张答复意见“逻辑错误”,但查证显示,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明确区分了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因素的法律界限,并基于项目特点(如服务对象涵盖老年人、儿童)论证了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的关联性,逻辑链条清晰,未构成根本性矛盾;投诉人未能提供具体证据证明答复意见存在实质性违法或逻辑漏洞。此外,投诉人指控“变相维持违法条款”,但采购文件中的争议条款经审查属评审因素的合理设置,被投诉人答复旨在说明合规性,投诉人所述“变相维持”缺乏事实基础。
四、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事项一、二、三、四进行全面审查后,认定投诉人深圳市龙腾九州教育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就“南昌市青山湖区民政服务站项目(第二次)(标段1)和(标段2)”(项目编号:JXFZ20250903-1-1和JXFZ20250903-2-1)提出的投诉事项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26年1月20日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江西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