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江西宜春市 发布日期: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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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宜春市 采购单位 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樟树市文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文逸-ZS2026-001) 项目所在地区: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一、招标条件 本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樟树市滨江新城管 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 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1.6.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根据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中推行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 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江西省政府 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后,可不再提供以上资格证明材料。;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1月27日 08时00分到2026年02月05日17时30分 获取方式:网上确认和下载磋商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2月06日 10时00分 递交方式: 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02月06日 10时00分 开标地点: 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会议室 七、其他 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采购项目 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确认并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6 年2月6日 10 点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文逸-ZS2026-001 项目名称: 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序号店铺位置计算面积单位 租拍低价 (元人民币/平方米)备注 1附属楼一楼店面 650 平方米19元/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2 附属楼二楼店面 650 平方米7元/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3 党群服务中心 (三、四楼实际面积596平方米) 596 平方米6元/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合同履行期限:五年一租,满3年后按市场经济每年上涨2%。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是 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1.6.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根据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中推行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 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江西省政府 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后,可不再提供以上资格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2 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参 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对应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 品认证证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 2026 年1月27日至2026 年2月 5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 om/) 方式:网上确认和下载磋商文件。(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2026年2月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潜在供应商必须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bulletin.ceb pubservice.com/) 注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具体要求详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及获 取招标文件。投标人报名应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 、报名表(详见附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至842300638@qq.com邮箱; 2.本项目采用“见面”磋商方式,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携带纸质投标文件于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磋商地点并进行签到,逾期送达的视为放弃磋商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磋商方式,供应商无需到磋商现场,供应商应在提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小时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线上签到(具体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注意事项详 见磋商文件第二章,各供应商需保持在线进行远程线上报价,规定时间内未完 成二次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 3.本项目采购国内产品,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 本项目( 设备)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有符合条件的国内产品也可以参与采购活动; 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监狱、戒毒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不适用者除外 )。 5.本项目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是 否 七、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 地址:樟树市滨江新城民德路110敖洲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 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樟树市文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仁和大道1号(华正道总部基地)6栋167号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电子函件:842300638@qq.com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 地 址:樟树市滨江新城民德路110敖洲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樟树市文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仁和大道1号(华正道总部基地)6栋167号 联系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 842300638@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默项目负责刈 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江西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 店铺招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文逸-ZS2026-001 樟树市文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 樟树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三、获取磋商文件 2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2 五、公告期限 2 七、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3 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 二、磋商文件 9 1.适用范围 9 2.定义 9 3.合格供应商 9 4.磋商费用 9 5.供应商代表 10 6.磋商文件的构成 10 7.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0 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0 9.采购需求标准 14 10.磋商文件的修改 14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4 11.响应文件的编制 14 1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15 13.响应文件的构成 15 14.证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 15.磋商报价 16 16.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设磋商保证金) 17 17.磋商有效期 17 18.响应文件的递交 18 19.分包的规定 18 四、磋商 18 20.磋商组织 18 21.磋商小组 19 22.磋商程序 19 23.与磋商小组的接触 21 24.终止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21 五、意外情况的情形和处理 21 25.意外情况的情形 21 26.意外情况的处理 22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和签订合同 22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方法 22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22 29.成交结果公告 22 30.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22 31.签订合同 23 七、询问和质疑 23 32.询问 23 33.质疑 24 八、其他事项 24 34.采购代理服务费 24 35.适用法律 25 36.解释权 25 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参考格式) 26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29 第五章 采购需求表及采购要求 37 一、采购需求表 37 二、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38 第六章评标方法 4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采购项目 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确认并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6 年_2月6日_10 点_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文逸-ZS2026-001 项目名称: 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店铺招租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序号店铺位置计算面积单位租拍低价 (元人民币/平 仿米)备注
1附属楼一楼店面650平方米19元/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2附属楼二楼店面650平方米7元/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3党群服务中心 (三、四楼实际面积 596平方米)596平方米6元/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合同履行期限:五年一租,满3年后按市场经济每年上涨2%。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囗是 回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 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1.6.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根据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中推行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 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江西省政 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后,可不再提供以上资格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企业政策 回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2 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对应产品认证机构出具 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 2026 年1月_27日至 2026 年2月 5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 日除外) 地点: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bulletin.cebpubservi ce.com) 方式:网上确认和下载磋商文件。(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2026年2月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潜在供应商必须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bulletin cebpubservice.com/) 注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具体要求详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及获 取招标文件。投标人报名应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 报名表(详见附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至842300638@qq.com邮箱; 2.囝本项目采用“见面”磋商方式,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携带纸质投标文件于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磋商地点并进行签到,逾期送达的视为放弃磋 商。 囗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磋商方式,供应商无需到磋商现场,供应商应在提 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小时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线上签到(具体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注意事项详见 磋商文件第二章,各供应商需保持在线进行远程线上报价,规定时间内未完成 二次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 3.囝本项目采购国内产品,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 囗本项目( 设备)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有符合条件的国内产品也可以参与采购活动; 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支持监狱、戒毒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不适用者除外 )。 5.本项目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囗是 回否 七、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樟树市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敖洲村民委员会 地址:樟树市滨江新城民德路110敖洲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 3 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樟树市文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仁和大道1号(华正道总部基地)6栋167号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电子函件: 842300638@qq.com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 标记回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口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目
项目名称及内容 详见“第一章商邀请”
项目编号 采购人详见“第一章商邀请”
采购代理详见“第一章商邀请”
机构 联合体商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商:详见“第一章商邀请” (接受联合体的,除联合体协议和商文件特殊要求外,商文件
资格、资信 证明文件中要求盖章或签字处仅需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或签字。)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资格证明文件”。 (2)信用查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 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①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 ②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 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 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 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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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 不良信用记录)
8落实政府采 购政策 1、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采购的标的物对应承建商是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 3、商保证金提交形式: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
16商保证金 账号:_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公 司出具的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4、其他:请供应商在(提交商保证金时)汇款时注明所商项 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或未及时到账导致被否决 (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指定接收保证金账户: 户 名: / 开户行:-
17商有效期6、商保证金应在商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18提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商邀请”
18. 4原件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原件:是 囚否 原件提供要求:本项目采用见面开标,响应供应商需要 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其他要求详见资格要求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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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分包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20商时间 及地点 L(3)其他要求: 商时间:详见“第一章商邀请”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
22.7评审方法%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适用) 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 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 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0.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不适用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 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 1、对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质疑
33.6询问、质疑 联系方式接收部门:樟树市文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仁和大道1号(华正道总部基地) 6栋167号 电子邮箱:84230063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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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按招标代理合同 34 服务费 约定金额(¥2000元)收取代理服务费。 8 二、磋商文件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述工程和有关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2.2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第一章 磋商邀请”中采购内容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供应商 3.1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3.2 联合体参加磋商 3.2.1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 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 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 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 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 响应无效。(适用于联合体参加磋商) 3.2.3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项目中有特定资质要求的,联合体当 中承担此项工作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联合体成交后,必须由联合体 中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承担,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采 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以联合体参加磋商的,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 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适用于联 合体参加磋商) 3.2.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联合体参加磋商) 9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 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供应商代表 5.1 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 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要求提供的工程和附属货物或服务、磋商过程和合同条款在磋商文件中均 有说明。 磋商文件共五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表及采购要求 第六章评审标准 6.2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 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 况。 7.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7.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 7.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7.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7.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7.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 7.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7-2”) 10 7.7 供应商的资格声明;(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7-3”) 7.8 磋商保证金凭证;(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7-4”) 7.9 联合体协议(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7-6 ”);(适用于联合体参加磋商) 7.10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证明材料。 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8.1 中小企业参加磋商 8.1.1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小型、微型企业作为代理商,中型企业作为本项目工程承建商的,视同为 中型企业;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适 用于联合体) (5)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适用于涉及中小企业的联合体参加磋商 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采购项目) 8.1.2 本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响应时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 格 式 8-1 ”),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 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2 监狱企业参加磋商 8.2.1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1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 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 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 企业。 8.2.2监狱企业参加磋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四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8-2 汐 ),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 8.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 的货物)。 8.3.2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军 人 证 ( 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 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 员人数。 12 8.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8-3 ”),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 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磋商邀请”。采购标的 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4.1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磋商享受的政策 8.4.2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报价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享受 价格评审优惠。享受政策内容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4.3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4.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 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 重复享受政策。 8.4.5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 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联 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加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项 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13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 于联合体磋商)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适用于联合体磋商) 8.5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参加磋商 8.5.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 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 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 强制采购。 8.5.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 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 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8.5.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 所投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 证证书扫描件,否则响应无效。 8.5.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六章《评标方法》。 8.5.5磋商文件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采购需求标准 9.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 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的 通 知 ( 财 办 库 ( 2020) 123 14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 求》。 9.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 加 快 数 据 中 心 绿 色 转 型 根 据 财 政 部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 》 的 通 知 ( 财 库 ( 2023) 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10.磋商文件的修改 10.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 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 组成部分。 10.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上传答疑澄清 文件。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 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必须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下载答疑澄 清文件。供应商因未下载答疑澄清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响应文件递交失 败、解密失败、内容缺失等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4 当磋商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0.5更正或者修改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1.响应文件的编制 11.1 1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 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 11.2 磋商文件中注明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 动的,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1.3磋商文件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有符合条件的国产产品可以参与采购活动。 11.4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 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 11.5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12.1 响 应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响应文件的构成 13.1 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1)封面 (2)响应函 (3)开标一览表 (4)开标一览表明细 (5)分项报价表 (6)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 (7)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响应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或响应供应商与制造商的经销协议或代理协议 资格证明文件 (10)响应技术文件 13.2 供应商应编写响应文件目录及页码。 14.证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6 14.1 供应商应提交其工程和有关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响应文件的一 部分。 14.2 工程和有关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 据,包括: 1)对满足采购需求的详细说明。 2)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工程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工程和有关服务已对 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工程需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工 程需求)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工 程的具体指标。 3)技术规格(工程需求)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4)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5.磋商报价 15.1 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内容应是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范围内全部内 容价格体现的“交钥匙工程”,报价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本项目相关 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磋商报价 低于采购项目预算或低于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响应。 15.2 磋商报价的计价方法:本项目采用清单计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 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供应商了解的 现场情况,按清单计价方式自主编制磋商报价。 15.3 本项目范围内所有风险由供应商自行评估,供应商须充分考虑一切风险,其相 关费用在磋商报价中综合考虑,施工及结算时采购人不另行补偿相关费用。因 施工原因造成场地内管线等现有设施的损坏,由成交供应商出资并修复(若由 采购人修复,其费用从成交供应商应得款项中扣回),相关责任亦由成交供应 商自行承担。 15.4材料供应方式: 17 (1)暂估价项目:由采购人确定材料规格、单价,由成交供应商采购或采购人保留 另行采购的权利,并不得作为响应让利竞争费用。 (2)除暂估价项目外其它材料和设备:由成交供应商包工包料,成交供应商购买材 料前,必须经采购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购买,且必须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15.5 材料进场质监:凡成交供应商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 资料,按约定的品牌,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采购人有权 制止使用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采购,结算时剔除不予以支 付。 15.6 工程结算调整范围:实际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数量经复查后与磋商文件工 程量清单总误差超过一定比例时,超出部分可以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合同中约 定)。 16.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设磋商保证金) 16.1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 分 6 应 商 须 知 前 部 表 详 见 供 附 尹 。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 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适用联合体参加磋商 ) 16.2 任 何 未 按 6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16.1 条 梦 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6.3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6.4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 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8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 2)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4)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磋商有效期 17.1 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 应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并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 内保持有效。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7.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延长磋商有效期。延长磋商有效期在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已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延长有效期的 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期内 继续有效。 18.响应文件的递交 18.1文件递交 18.1.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18.1.2 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磋商开标地 点,否则响应无效。 18.1.3 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发布延期公告,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载磋商文件的 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 19 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 18.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在 截止前重新递交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其响应文件。 18.2.2 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 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18.3 原件要求: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前递交至磋商地点,逾期不予接收。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 19.分包的规定 19.1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 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四、磋商 20.磋商组织 20.1 采购代理机构在“第一章 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保持在 场。 20.2磋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供应商在线参加。 20.3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21.磋商小组 由招标人及相关单位依法成立磋商小组。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 22.磋商程序 22.1 响应文件的审查 20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期间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 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其响应无效; 查询的记录随采购文件存档。 (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 提交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2.2 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磋商内容。在有效性审查中 出现下列情况者,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未提交磋商响应书; 2)未提交报价表; 3)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6 第 四 章 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供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 5)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签章的,或签字(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 委托的; 6)磋商文件规定为国产产品,提供进口产品参加磋商的; 7)磋商有效期响应不足的; 8)技术规格(工程需求)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9)超过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10)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条款。 22.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在线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1 22.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 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采购小组的要求重新递交磋商 采购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递交至采购代 理机构。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2.5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 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 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 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 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 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并作为评审依据。 (4)若没有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做实质性修改 或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但没有提高要求,最后报价(含分项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视 为无效响应。 (5)最后报价未作分项报价的,其分项报价则按总报价的降价比例计算。 (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22 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2.6 本项目采用线下磋商模式,各供应商需保持在场进行线下报价,未在规 定时间内报价者视为退出磋商。 22.7评审方法 (1)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评审办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 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3.与磋商小组的接触 23.1 除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外,从磋商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 就其磋商有关事项与磋商小组私下接触。 23.2 供应商试图对磋商小组的评审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 效处理。 24.终止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 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 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五、意外情况的情形和处理 25.意外情况的情形(线下开标不适用) 23 25.1 因客观原因造成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 信息安全,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系统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化政 府采购系统的; (2)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操作 的; (3)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其他无法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26.意外情况的处理(线下开标不适用) 出现25.1情况,故障当日(工作时间内)可排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恢复进行 ; 如故障当日无法排除的,采购活动终止,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和签订合同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方法 27.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 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7.2 享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供应商,最后报价用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 27.3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 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以及技 术指标都相同的,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金额占最后报价比例(简称“ 比例”)由高到低顺序推荐;评审得分、最后报价、技术指标优劣、“比例”均 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确定推荐。o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4 28.2 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后,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 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9.成交结果公告 29.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_)上公告成交结果及成交通知书 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0.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30.1 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向采购人提交“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采购人的要求汇入采购人指 定账户。 30.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采购人蒙受的损失。 31.签订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拒绝签订 合同处理。 3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 依据。 31.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31.5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 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 25 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9.6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 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1.7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 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 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31.8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扫描件交予 采购代理机构备案,以便退还磋商保证金。 七、询问和质疑 32.询问 32.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 出答复。 33.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 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6 33.2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4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3.5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七)提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有效时间网页截图。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 供下载磋商文件的凭证。 33.6质疑函接收方式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八、其他事项 34.采购代理服务费 34.1 如为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 服务费。 34.2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34.3 成交供应商如未按本须知“第34.1条 27 刃 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须知“第16.5条 汐 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35.适用法律 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相关规定。 36.解释权 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磋商 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28 第三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参考格式) 甲方(采购人): 乙方(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项目名 称及编号)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及响应文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 本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二、店铺概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附属楼店面(一、二楼),党群服务中心(三、四楼) 2、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对租赁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与认可,并同意将本租赁房 屋作为乙方以后的送达地址。 三、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商业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 用途。 3、乙方在租赁期间应自行办理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手续。因政府管理部门 核发证照等相关事宜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需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并赔 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 四、租赁期限 1、该商铺租赁期限为5年,从2026年 月 日至2031年 月 日止,租金自2026年 月日起算。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计算方式为 元/平方米(包含物业费),即每月租金为 o 年租金总额为元/年。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中标后当天缴纳一年押金,双方签订合同后10 个工作日内,承租方缴纳一年租金,租金一年一付,需先付租金再使用。 甲方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六、其它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团水费团电费团电话团网络使用费 团租金税费 团其他因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七、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及相关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的附属设施,房屋维护费用自行承担。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恢复。在租赁期 限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收到乙方租赁履约 保证金以后,即视为本合同正式生效,乙方需办的所有行业证照,均由乙方自 行负责,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八、房屋修缮、装修责任 1、乙方租赁期内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发生损坏 故障,一律由乙方负责全部费用。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乙方承租后在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办公需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及建筑、消防、治安、卫生安全条件下,对房屋内部装修及设施(包 括门、窗、吊顶、灯、墙纸、地毯、木地板、玻璃隔板、墙壁、明线电路、网 络线路等)进行重新布置及修缮。同时,租房期满后,乙方应对房屋的修改、 布置不能影响房屋的再次租赁。 九、转租的约定 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告 知甲方,方可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十、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 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30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3)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4) 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拆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 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约定可依法免除责任外, 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的责任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未经告知甲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 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 (4) 乙方未按时缴纳应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除应及时如数补缴外,每逾期一日,应 向甲方支付拖欠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七日未缴,甲方有权在不通知 乙方的情况下做停电停水等处理;逾期十五日未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O 2、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所缴保证 金及其它所有已缴款项,收回房屋,同时乙方按月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 偿。 3、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或终止当日将本房屋按原状交还甲方,逾期则视为乙方自 动放弃本房屋内所有物品之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场内物品,并有权按合同 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追索其逾期占用本房屋期间的租金。 31 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两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 偿。 十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1天,甲方 应按月租金的0.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7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 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 应负责赔偿。 2、甲方应保证出租之房屋没有任何使用权的纠纷,如发生使用权的纠纷,应由 甲方承担乙方的全部损失。 十三、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 属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 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 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按 本合同规定索赔。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 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评 估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叁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32 注:此模板为格式,以采购人拟定合同为准。 33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均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一、封面 二、响应函 三、开标一览表 四、开标一览表明细 五、分项报价表 六、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 七、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九、响应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或响应供应商与制造商的经销协议或代理协议 资格证明文件 十、响应技术文件 2、供应商应使用采购人提供的响应文件示范格式文本填写,如相关内容 不够填写时,由各供应商自行添补。 34 封面 (正、副)本 (项目名称) 响应 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公章) 供应商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投递日期: 年 月 日 35 36 (二)响应函 致:樟树市文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文件,本人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 据此函,本人宣布如下承诺: 1.所附“开标一览表”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项目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小写)。 2.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 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 权力。我方同意磋商文件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4.我方的响应文件自磋商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90天,如在此之前撤回,我 方自愿承担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我方磋商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_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37 38 (三)开标一览表 注:格式自拟 20 (四)开标一览表明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人民币/元)
序 号采购 标的 名称投标单位单位数量综合单 价 (元)总价(元)是否属于 中、小、微 企业、监狱 企业或残 疾人福利是否属 于 节能、 环境标 志产品备 注
1
2
3
合 计:(大写) 人民币:(小写) 注: 1、中、小、微企业、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须在报价表中注明,响应 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1)强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须在报价表中注明,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 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 料,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节能产品(非政府采购强制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除在本表中注明外。 3、磋商文件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总价):所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 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支付除合同金额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 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6、上述各项如有更详细分项报价,可自行补充。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1
(五)分项报价表 注:格式自拟 22 (六)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商文件条款号商文件技术要求(包 括技术参数、规格要求 等)商实际响应偏离情况说明
说明:对“偏离情况”一栏,填写“无偏离、正偏离”。其中正偏离是指优于磋商文件所规定要求 ;负偏离是指低于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23
(七)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商文件条款号商文件商务要求商实际响应偏离情况说明
说明:对“偏离情况”一栏,填写“无偏离、正偏离”。其中正偏离是指优于磋商文件所规定要求 ;负偏离是指低于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24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公司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 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 编码: 传 真: 电 话: 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粘贴处 25 (九)响应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樟树市文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邀请,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货物或服务 或工程,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和真实的。 1、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见(九)-1至(九)-6> 2、本签字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 传真: 邮编: 电话: 26 二次报价函 致:樟树市文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竟争性磋商公告及文件,本人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二次报价。 据此函,本人宣布如下承诺二次报价为: 1. (人民币): 元(大写) 元(小写)。 2.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 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我方同意磋商文 件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4.我方的响应文件自磋商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90天,如在此之前撤回,我方自愿承担 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我方磋商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注:此格式为参考格式,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也可自拟格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27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或响应供应商与制造商的经销协议或代理协议 注: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采购文件未做要求的无需提供。 28 29 (九)-1资格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 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3年内任意一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或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相关材料; 属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形,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声明函】 注:以上(1~6)资格证明材料可采用《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方式提供(详 见下附格式)。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8、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0 (九)-2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 做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或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我单位(本人)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供应商(含自然人)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既未提供前述承诺 函又未提供对应事项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O 3.采购人可以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 所作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对提供虚假承诺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 (九)-3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服务、工程类)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 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o 32 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一(摘要) 一、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 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二、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33 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O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34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35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 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四、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 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 业划型标准。 36 (九)-4监狱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不需提供) 1、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九)-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符合不需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 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 福利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37 (九)-6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不符合不需提供) 1、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 书等证明材料。 38 (十)响应技术文件 1、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中要求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39 第五章 采购需求表及采购要求 (一)、采购需求表
采购名 称 内容详见“第一章商邀请”
数量1项
租期五年一租,满3年后按市场经济每年上涨2%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备注/。
40
(二)、技术要求 一、经营范围:除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化学品或有噪音、污染环境和 国家明令禁止经营范围外的项目。 二、
序号店铺位置计算面积单位租拍低价 (元人民币/平 方米)备注
1附属楼一楼店面650平方米19元/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2附属楼二楼店面650平方米7元/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3党群服务中心 (三、四楼实际面积 596平方米)596平方米6元/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三)、商务条件 一、付款方式 承租方中标后当天缴纳一年押金,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缴 纳一年租金,租金一年一付,需先付租金再使用。 二、出租年限 五年一租,满3年后按市场经济每年上涨2%。 41
三、第五章 (二)、技术要求(三)、商务要求条款投标人必须全部响应,否则其投标 文件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第六章 评标方法 分项目 评分标准 标报价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高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00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得分四舍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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