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财购罚决〔2026〕1号)

所属地区:江西抚州市 发布日期:2026-02-04

【招标信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财购罚决〔2026〕1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抚州市 采购单位 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南丰县河东新区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丰财购罚决〔2026〕1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南丰县工业园区工业创新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平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124MB18886111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收到你单位《关于南丰县河东新区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评审因素的移送函》(丰住建函字〔2026〕10号)的函件,反映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评审因素的问题。经调查,你单位编制的“南丰县河东新区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YSX-2025-NF-C014)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和不合理评审因素等情况,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财购罚告〔2026〕1号),详细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26年2月2日作出《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相关资料、检查工作底稿及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赣财规〔2025〕6号)“江西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四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处罚决定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撤销合同,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丰县财政局
                           2026年2月3日

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江西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