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江西南昌市 发布日期: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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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南昌市 采购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青山湖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美术教室设施设备、体育器材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君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建良
授权代表:胡卫斌
联系电话:13879113110
邮编:33004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58号鸿雁电子市场内N栋01(号)商铺
 
被投诉人一:江西和屹新成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8879172107
地址: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559号
 
 
被投诉人二: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号
一、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一江西和屹新成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南昌市青山湖区教育体育局的委托,就“青山湖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美术教室设施设备、体育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YZB-2025-ZC002)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2025年12月20日,投诉人江西君灿实业有限公司就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相关事项,向被投诉人一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一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6年1月13日收到补正材料之后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于12月15日公示中标结果,由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中标,根据公示的中标一览表,我司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我司发现所投的所投教室空调(柜机)制造商/品牌/型号信息有误,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投标资料错误、且产品存在虚假应标等情况,我司认为应废除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开标一览明细表中所有标注的为“属于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非强制环境标志产品,且经过查询,皆无环境保护证书,中标人名下没有任何一个经过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投标过程中提供的环保证书存在造假的情况。
投诉事项三:中标人所投“广州市荣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汇显触控”的智慧黑板产品无法满足以下参数:
2、整机中间主屏书写面板采用耐磨玻璃材质,钢化玻璃表面硬度二9H。
5、支持Windows系统中进行40点或以上触控,支持在Android系统中进行40点或以上触控。
11、整机内置麦克风,拾音角度≥180°,可用于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拾音距离≥10m。
※13.整机内置广角摄像头。支持3D降噪算法,图像信噪比≥40db,支持输出视频格式(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编入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4.智能降噪麦克风阵列,信噪比≥65db,灵敏度≥-38db,支持智能降噪功能。(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视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编入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四:通过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明确看到,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所承诺的中小微企业承诺函信息全部涉嫌造假。招标文件第2页,第4点明确反馈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为:工业。
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涉嫌两个信息造假:1、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制造商内容和开标一览表所公示内容不一致,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制造商的相关数据和实际数据完全不一致。具体信息如下:
①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属于其他家具制造行业,从业人员仅有1人,行业数据和从业人员数据均进行造假,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减免。
②广州市荣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从业人员仅有1人,行业数据和从业人员数据均进行造假,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减免。
③宁波奥飞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属于日用家电和批发行业,从业人员为0人,意味着改公司以为空壳公司,行业数据和从业人员数据均进行造假,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减免。且中标人所投教室空调(柜机)制造商/品牌/型号信息有误,无法在官方品台查询到、所投型号为非节能产品,提供的节能证书存在型号造假或者与中标一览表型号不一致的情况。
④沧州永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属于专项运动器械及配件制造行业,从业人员为7人,行业数据和从业人员数据均进行造假,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减免。
投诉请求:我司已就本项目提交详尽、充分的质疑材料,明确指出采购流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但代理机构仍置我司合理质疑于不顾,并且在质疑回复中,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完全不予理会,给出的答复完全与我司提出的质疑没有相关。
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质疑处理、公平开标的核心要求,直接破坏了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不仅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投标权益,更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此,我司郑重请求采购办:立即暂停本项目的后续所有采购活动,避免错误结果进一步扩大;对本项目的采购全流程开展深入、全面的审查,逐一核实我司质疑事项是否属实;
若经审查确认问题属实,请依规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措施,彻底肃清本次采购中的违规情形,保障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被投诉人一答复:答复一:经对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核查,其投标文件中已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教室空调(柜机)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经核查,相应编号证书在平台中可查询到为有效状态。
答复二:根据招标文件,清单内不涉及强制环境标志产品,该项不属于资格或符合性评审。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在价格评审中未享受强制环境标志产品的优惠政策。
答复三: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出具了制造商广州市荣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满足上述参数的技术参数确认函。
答复四:经国家官方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https://app.gjzwfw.gov.cn/jmopen/webapp/htm15/sjjxwqyml/index.html)及全国小微企业名录(xwqy.gsxt.gov.cn)网站中查询,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荣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奥飞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沧州永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均显示为小微企业。
综上,在本次青山湖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美术教室设施设备、体育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YZB-2025-ZC002)的采购全流程中,我司严格恪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采购、质疑处理等各项工作,流程规范、程序合规,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
被投诉人二答复:答复一:已通过专家评审;且招标代理公司已核查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真实有效。中标人所投教室空调(柜机)产品制造商为“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品牌/型号信息无误(详见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不存在投标资料错误、产品不存在虚假应标等情况。
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请求贵局依据招投标法对质疑方进行进一步解释。
承诺此项目提供的教室空调(柜机)全部由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生产。
事实与理由:
(1)以下①②③④证明制造商/品牌/型号信息无误。
①详见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制造商名称: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品牌:AUFIT;型号KFR-72LW/BpR3AFQA(B1)220V-50HzR32。
②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空调(柜机)室内机包装箱证明。生产者名称: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品牌:AUFIT;型号:KFR-72L/BpR3AFQA(B1)(室内机)。
③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效标识证明。生产者名称: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型号:KFR-72LW/BpR3AFQA(B1)。
④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 标牌证明。生产者名称: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品牌:AUFIT;型号:KFR-72LW/BpR3AFQA(B1)。
以上①②③④证明制造商/品牌/型号信息无误。
(2)以下1)、2)、3)为制造商/品牌/型号证明:
1)所投教室空调(柜机)制造商证明
①制造商:营业执照(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研发等。
②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证明制造商名称: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
③以上空调(柜机)室内机包装箱中证明生产者名称: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
④以上中国能效标识中证明生产者名称: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
⑤以上标牌中证明生产者名称: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
承诺此项目提供的教室空调(柜机)全部由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生产。
②所投教室空调(柜机)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2)所投教室空调(柜机)品牌证明
①商标授权书
②所投教室空调(柜机)品牌:AUFIT商标注册证(详见我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明细表后附:AUFIT商标注册证)。
3)所投教室空调(柜机)型号证明
由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以上空调(柜机)室内机包装箱中的型号、中国能效标识中的型号、标牌中的型号等都可以证明所投教室空调(柜机)型号、规格KFR-72LW/BpR3AFQA(B1)220V-50HzR32。以上1)、2)、3)为制造商/品牌/型号证明。
答复二:已通过专家评审;招标代理公司核查原质疑函不成立,详见质疑答复书各内容。
招标文件中8.5.5条目: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司的投标文件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的节能产品证书和其它证书已全部提供,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请求贵局依据招投标法对质疑方进行进一步解释。
答复三:已通过专家评审;招标代理公司核查原质疑函不成立,详见质疑答复书各内容。
中标人所投的智慧黑板产品(制造商:广州市荣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汇显触控)完全可以满足招标文件中“智慧黑板(86英寸)”的参数,详见我司投标文件各相关文件。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请求贵局依据招投标法对质疑方进行进一步解释。
答复四:已通过专家评审;招标代理公司核查原质疑函不成立,详见质疑答复书各内容。
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荣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沧州永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均为中小企业(附全国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数据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实行中小企业承诺制,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政策。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请求贵局依据招投标法对质疑方进行进一步解释。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机关经查询投诉书、质疑答复函、采购文件、相关国家标准及政策文件,结合法律顾问意见,现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从中标人提交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空调室内机包装箱、中国能效标识、标牌等证据来看,该空调产品(型号:KFR-72LW/BpR3AFQA(B1))确实持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CQC25701481646)。该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状态有效。该证书载明的“生产者(制造商)”为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与中标人投标文件填报信息一致。投诉人质疑的“制造商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实为该证书中载明的“生产企业”信息。“生产者(制造商)”与“生产企业”在法律及认证实践中可为不同主体,中标人填报前者,并提供制造商(宁波奥飞家电有限公司)的授权文件,符合常规商业与投标实践。中标人提供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亦显示该型号产品拥有有效的CCC认证。投诉人虽主张查询不到相关信息,但未能提供相反的有效官方证据推翻上述经认证的证书效力。故中标人就该项投诉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投标产品的合规性。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调查,中标人江西省长青家具有限公司在开标一览明细表中标注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但未能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栏目中查询到这些产品,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虽该标注不影响符合性评审,不足以认定其主观造假且未带来不当利益,但存在错误标注和虚假陈述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中标人已履行初步举证责任,提供了制造商广州市荣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满足上述参数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招标文件赋予了采购人在成交后要求中标人进行样机演示和原件查验的权利(第88页),这是一个事后监督和验证程序,而非否决投标的前置条件。投诉人提供的京东商品链接截图,仅能证明市场上存在某一款不满足要求的产品,不能直接证明中标人所投的特定型号产品不满足要求。其指控中标人“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向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核实的信息、报告编号查询不实等)予以证明。投诉人此项投诉属于对产品质量的怀疑和推测,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标人投标时即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投诉事项3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实行承诺制,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判断企业规模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依据,官方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是重要的参考和公示平台,中标人提供的官方名录查询结果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政府采购活动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在无确凿反证的情况下,应采信投标人基于官方信息作出的承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中标人基于官方小微企业名录作出的声明。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对投诉人江西君灿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一、三、四不支持,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二支持,中标结果无效。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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