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金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财购罚决〔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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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抚州市 | 采购单位 | 金溪县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金溪县全县中学网络阅卷系统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JXLJ-JX-2025003
二、项目名称:金溪县全县中学网络阅卷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科校园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43号泰禾长安中心A塔1512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C82AHA4X
四、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5年7月25日参加了金溪县全县中学网络阅卷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LJ-JX-2025003)招标活动,2025年7月25日向当事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提出放弃中标资格,并提供了中标放弃声明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之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处以你公司预算金额***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5040元(伍仟零肆拾元整)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溪县财政局
2026年3月9日
二、项目名称:金溪县全县中学网络阅卷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科校园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43号泰禾长安中心A塔1512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C82AHA4X
四、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5年7月25日参加了金溪县全县中学网络阅卷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LJ-JX-2025003)招标活动,2025年7月25日向当事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提出放弃中标资格,并提供了中标放弃声明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之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处以你公司预算金额***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5040元(伍仟零肆拾元整)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溪县财政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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