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渝水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综〔2026〕18号

所属地区:江西新余市 发布日期: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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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新余市 采购单位 渝水区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渝水区基层兽医防疫体系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渝水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明泰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330133283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袁岭大道727号(雅林新城2号楼西面第三层)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在新余市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检查过程中,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渝水区基层兽医防疫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明泰-FY2025-GK0010;预算金额:¥177万元)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评审因素设置“所投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含配套设施)的检测试剂具有“管式化学发光检测试剂盒”发明类相关证明材料,满足得2分”作为加分项。经查,本项目采购需求并未采购检测试剂,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将检测试剂具有“管式化学发光检测试剂盒”发明类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与采购货物质量无关,且未明确相关证明材料的名称及类别,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项目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评审依据设置为“需提供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并提供营业执照地址导航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不得分”,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到采购人处的距离与供应商售后服务没有必然关联,且该评审依据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地址导航截图,属于变相对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违法事实有项目招标文件、项目采购公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及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形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于2026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财行罚告〔2026〕7 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案涉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鉴于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11月,且你公司认错认罚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以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 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告知书
 
 
 
 
 
 
渝水区财政局      
2026年3月12日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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