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对程剑波、王晓丽、徐存寿、叶明、周奀香五位专家的行政处罚
【招标信用】对程剑波、王晓丽、徐存寿、叶明、周奀香五位专家的行政处罚: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上饶市 | 采购单位 | 上饶市公安局广丰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上饶市公安局广丰分局征集广告宣传制品封闭式框架协议供应商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根据上饶市公安局广丰分局征集广告宣传制品封闭式框架协议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K3611032025000008)的投诉,现已查明你在前述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上饶某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诉书》《评审报告》等材料为证。
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 号)第100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以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的通知》(赣财规〔2024〕8号)第十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下列规则:(一)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不实施并处的处罚种类”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不获取评审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2026年3月18日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诉书》《评审报告》等材料为证。
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 号)第100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以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的通知》(赣财规〔2024〕8号)第十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下列规则:(一)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不实施并处的处罚种类”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不获取评审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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