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萍乡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江西萍乡市 发布日期: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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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萍乡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萍乡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和我市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萍乡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xsylbzj@163.com,或通过信函反馈意见建议,并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通信地址:萍乡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信息统计科(萍乡市城市大厦6号楼2015室)。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萍乡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萍乡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7日       萍乡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现状和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建立健全与我市实际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难题,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我市实际,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分阶段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 2026年底前,启动实施就业人员(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成政策制定、经办准备、定点机构认定等各项工作,实现就业人员应保尽保。 2027年底前,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完善筹资和待遇衔接机制,实现制度覆盖所有医保参保人群。 2028年底前,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政策统一、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保障适度、服务优质、管理高效、基金安全”的良好运行格局,切实减轻失能群众家庭照护负担。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按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统筹层次。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全市范围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各县区按照市级统一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登记、待遇受理、服务监管等具体工作。 (三)资金筹集 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多元筹资渠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基准费率制度,实施动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鼓励社会捐赠、慈善救助等社会力量参与筹资,补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拓宽筹资渠道。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与职工医保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承担缴费责任,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无个人养老金的,缴费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个人缴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3.按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的0.15%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个人缴费的0.15%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按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保人员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在基本医保参保地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更换。 4.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比例分担。我市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2028年),未就业城乡居民从0.15%起步,用5年时间逐步平稳过渡到0.3%。(2028年费率为0.15%,2029年费率为0.17%,2030年费率为0.20%,2031年费率为0.25%,2032年费率为0.3%) 缴费基数参考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医保局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同步缴费。 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确保困难人群应保尽保: 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我市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50%予以资助。 6.“关破改”及困难企业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城镇大集体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负担,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国有和国有控股、城镇大集体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含内退)按照退休人员缴费标准执行,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四)待遇政策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评估并通过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 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待遇标准。 (1)起付线。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 (2)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满足失能人员多样化护理需求。 机构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提供全日制的长期护理服务。 社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3.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照参保人员类型和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支付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1)未就业城乡居民:机构护理基金支付比例为45%,社区护理为50%,居家护理为55%; (2)就业人员(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关破改”及困难企业人员):机构护理基金支付比例为65%,社区护理为70%,居家护理为75%; (3)退休人员:享受与就业人员同等的待遇支付比例; (4)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4.支付限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限额标准由市医 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五)基金支付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研究探索将智能化服务、辅助器具使用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不予支付范围。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 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三、管理服务 (一)失能等级评估 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首次评估的评估服务费、定期复评服务费由基金支付;第二次及以后的评估服务费,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评估未通过的评估服务费由个人承担。 (二)定点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规范定点机构准入、退出和日常监管,促进服务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服务质量。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支付管理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等。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 (四)基金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 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 (五)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 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六)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税务部门要做好保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七)委托服务 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商保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经办服务费用为筹资总额的5%左右,相关费用依据协议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支付。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护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长护险,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保障需求。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深刻领会长期护理保险对构建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其对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的重大意义,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落地生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工作协同,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医保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等工作。卫健部门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税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民政、卫健、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积极加强宣传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大力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制度功能,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增强全社会保险责任意识,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顺利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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