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龙南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龙财购投诉[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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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赣州市 | 采购单位 | 龙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招标代理机构 | 赣州安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龙南市中医院中心供氧系统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龙财购投诉〔2026〕8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GZAH2026-LN-C001
二、项目名称:龙南市中医院中心供氧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雅信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黄龙村天龙山路182号2楼
被投诉人1:赣州安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龙南市龙洲综合市场旁龙洲安置区第三排第五间二楼被投诉人2:龙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龙南市龙翔大道
四、基本情况
赣州安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受龙南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的委托,对龙南市中医院中心供氧系统项目(项目编号:GZAH2026-LN-C001)进行采购活动,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被投诉人2于2026年5月7日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公告。
江西雅信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此次采购活动中磋商文件参数检测报告、项目技术人员、价格分值设置不合理,评分条款存在倾向性、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于2026年5月12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6年5月18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予以了受理,并依规暂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同时向相关单位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97页技术评审评分中“一、技术参数响应情况提供技术参数▲号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最高得16分,技术参数中▲号每有一项不满足或未提供的扣2分,扣完为止”,上述参数▲号内容属于产品的常规参数,市场上一般厂家都能满足,没有强制性要求需做检测报告,而该项以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门槛,并以16分的高分进行控标,以产品普通参数的检测报告绑定评分,变相增设门槛、排除潜在投标人,显失公平,明显有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之嫌疑,损害了绝大多数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采购人(业主)选择物美价廉的最佳供应商,导致损害采购人(业主)的经济核心利益及国家财政预算支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99页技术评审评分中“五、项目技术人员:1.提供一名焊工证得3分,2.提供一名医学装备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证得3分,3.提供一名取得售后服务管理师岗位证得3分”,上述证书全部属于技术人员现场上岗证书,以此作为加分项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施工当中相应技术人员应持上述证件上岗,而不宜以上述人员上岗证来作为加分项。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97页三、评分标准:(一)价格评分(30 分),价格分明显设置偏低,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采购人(业主)选择物美价廉的最佳供应商。直接损害采购人(业主)的经济核心利益及国家财政预算支出。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97页技术评审评分中“一、技术参数响应情况提供技术参数▲号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最高得16分,技术参数中▲号每有一项不满足或未提供的扣2分,扣完为止”,上述参数▲号内容属于产品的常规参数,市场上一般厂家都能满足,没有强制性要求需做检测报告,而该项以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门槛,并以16分的高分进行控标,以产品普通参数的检测报告绑定评分,变相增设门槛、排除潜在投标人,显失公平,明显有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之嫌疑,损害了绝大多数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采购人(业主)选择物美价廉的最佳供应商,导致损害采购人(业主)的经济核心利益及国家财政预算支出。
答复:1.设置目的的合法性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中心供氧系统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本项目采购需求内所有带“▲”的参数检测报告要求均为技术评分证明材料,共8项,每提供一项得2分,全部提供得16分。磋商文件特意注明“采购需求内“▲”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为优选加分项,供应商未在文件内提供“▲”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的也视为符合性通过,但评审标准内技术分不得分。”就是为了减轻投标人负担,无需提供相应材料也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提供其中某一项即可获得技术评审得分。
本项目为医院中心供氧系统,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技术参数中的“▲”号条款均为核心实质性参数(如盐雾试验、大肠杆菌标准、等符合参数要求的数据)。检测报告是证明产品技术参数真实性的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明材料。仅凭供应商的“承诺/响应”无法客观验证其产品是否真正满足医疗级高标准要求。要求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了防止虚假应标,确保采购到真正合格、安全的产品。
2.分值设置的合理性:
投诉人引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量化指标的规定。我方认为,16分的分值是基于8项技术参数中的核心部分设定的,每项扣2分(或得分),体现了“指标与分值相对应”的原则。且该设置经过了专家论证(详见附件论证意见),证明市场上具备该能力的供应商不止一家,具备竞争性,并非指向特定品牌。
3.非歧视性原则:
检测报告的要求是面向所有具备生产能力的制造商的通用标准。凡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制造商均可送检并获取报告。这不仅不是排斥潜在供应商,反而是为了排除不具备生产能力的皮包公司,确保采购到高质量的医疗设备,保障公共利益。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99页技术评审评分中“五、项目技术人员:1.提供一名焊工证得3分,2.提供一名医学装备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证得3分,3.提供一名取得售后服务管理师岗位证得3分”,上述证书全部属于技术人员现场上岗证书,以此作为加分项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施工当中相应技术人员应持上述证件上岗,而不宜以上述人员上岗证来作为加分项。
答复:1.关于“焊工证”:
医用气体管道的焊接质量直接决定了系统的安全性(防爆、防漏)。根据《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压力管道焊接属于特种作业。要求拟派人员持有焊工证,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底线,完全合法。
2.关于“医学装备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证”:
投诉人认为该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我方承认这一点,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审因素必须与“合同履行”相关。
项目特殊性:本项目是医院的中心供氧系统,后期维护涉及复杂的医疗设备管理规范。
专业能力证明:该证书由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等权威行业组织颁发,证明持证人具备专业的医学装备管理知识。要求此证书,是为了验证供应商后期运维团队的专业服务能力,确保医院设备能长期稳定运行。这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能力”直接相关,不属于无关紧要的“花式证书”。
3.关于“售后服务管理师”:
该证书体现了供应商售后服务体系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在医疗行业,设备的及时响应和规范维护至关重要。将其作为评分项,是为了考察供应商的履约服务质量,符合87号令关于评审因素应包含“售后服务”的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97页三、评分标准:(一)价格评分(30 分),价格分明显设置偏低,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采购人(业主)选择物美价廉的最佳供应商。直接损害采购人(业主)的经济核心利益及国家财政预算支出。
答复:1.法定合规性: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本项目设定价格分为30分(即30%),完全处于法定区间内,程序合法。
2.项目属性决定权重(技术复杂性):
中心供氧系统并非普通货物,其安装工艺、管道焊接质量、系统稳定性远比单纯的设备采购成本重要。如果价格分权重过高(如50分以上),极易诱导供应商进行恶性低价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最终交付的产品可能存在偷工减料、后期维护瘫痪的风险。
3.物有所值原则:
本项目采用“技术+商务+价格”的综合评审法,技术分占比重较大,是为了引导供应商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报价。这不仅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反而是落实《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我方及采购人(龙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各项评分标准均经过专家论证,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案涉项目的检测报告是为了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案涉项目带“▲”号部分共8项,全部提供得16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或未提供的扣2分,分值设置与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文件应完整、明确表述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名称及要求,避免出现歧义。案涉项目是医院的中心供氧系统,磋商文件中项目技术人员“设备安装/调试相关焊工证”“售后服务管理师岗位证书”未明确完整表述证书名称及要求,与案涉采购需求关联性低。
磋商文件中项目技术人员“医学装备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由协会颁发,根据《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协会颁发的证书合规性弱,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综上,投诉事项2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的规定,案涉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类别是货物类,项目价格分30分,比重为30%,价格分值设置符合法规要求,投诉事项3不成立。
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2和被投诉人1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南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0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GZAH2026-LN-C001
二、项目名称:龙南市中医院中心供氧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雅信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黄龙村天龙山路182号2楼
被投诉人1:赣州安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龙南市龙洲综合市场旁龙洲安置区第三排第五间二楼被投诉人2:龙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龙南市龙翔大道
四、基本情况
赣州安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受龙南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的委托,对龙南市中医院中心供氧系统项目(项目编号:GZAH2026-LN-C001)进行采购活动,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被投诉人2于2026年5月7日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公告。
江西雅信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此次采购活动中磋商文件参数检测报告、项目技术人员、价格分值设置不合理,评分条款存在倾向性、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于2026年5月12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6年5月18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予以了受理,并依规暂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同时向相关单位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97页技术评审评分中“一、技术参数响应情况提供技术参数▲号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最高得16分,技术参数中▲号每有一项不满足或未提供的扣2分,扣完为止”,上述参数▲号内容属于产品的常规参数,市场上一般厂家都能满足,没有强制性要求需做检测报告,而该项以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门槛,并以16分的高分进行控标,以产品普通参数的检测报告绑定评分,变相增设门槛、排除潜在投标人,显失公平,明显有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之嫌疑,损害了绝大多数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采购人(业主)选择物美价廉的最佳供应商,导致损害采购人(业主)的经济核心利益及国家财政预算支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99页技术评审评分中“五、项目技术人员:1.提供一名焊工证得3分,2.提供一名医学装备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证得3分,3.提供一名取得售后服务管理师岗位证得3分”,上述证书全部属于技术人员现场上岗证书,以此作为加分项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施工当中相应技术人员应持上述证件上岗,而不宜以上述人员上岗证来作为加分项。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97页三、评分标准:(一)价格评分(30 分),价格分明显设置偏低,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采购人(业主)选择物美价廉的最佳供应商。直接损害采购人(业主)的经济核心利益及国家财政预算支出。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97页技术评审评分中“一、技术参数响应情况提供技术参数▲号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最高得16分,技术参数中▲号每有一项不满足或未提供的扣2分,扣完为止”,上述参数▲号内容属于产品的常规参数,市场上一般厂家都能满足,没有强制性要求需做检测报告,而该项以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门槛,并以16分的高分进行控标,以产品普通参数的检测报告绑定评分,变相增设门槛、排除潜在投标人,显失公平,明显有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之嫌疑,损害了绝大多数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采购人(业主)选择物美价廉的最佳供应商,导致损害采购人(业主)的经济核心利益及国家财政预算支出。
答复:1.设置目的的合法性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中心供氧系统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本项目采购需求内所有带“▲”的参数检测报告要求均为技术评分证明材料,共8项,每提供一项得2分,全部提供得16分。磋商文件特意注明“采购需求内“▲”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为优选加分项,供应商未在文件内提供“▲”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的也视为符合性通过,但评审标准内技术分不得分。”就是为了减轻投标人负担,无需提供相应材料也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提供其中某一项即可获得技术评审得分。
本项目为医院中心供氧系统,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技术参数中的“▲”号条款均为核心实质性参数(如盐雾试验、大肠杆菌标准、等符合参数要求的数据)。检测报告是证明产品技术参数真实性的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明材料。仅凭供应商的“承诺/响应”无法客观验证其产品是否真正满足医疗级高标准要求。要求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了防止虚假应标,确保采购到真正合格、安全的产品。
2.分值设置的合理性:
投诉人引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量化指标的规定。我方认为,16分的分值是基于8项技术参数中的核心部分设定的,每项扣2分(或得分),体现了“指标与分值相对应”的原则。且该设置经过了专家论证(详见附件论证意见),证明市场上具备该能力的供应商不止一家,具备竞争性,并非指向特定品牌。
3.非歧视性原则:
检测报告的要求是面向所有具备生产能力的制造商的通用标准。凡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制造商均可送检并获取报告。这不仅不是排斥潜在供应商,反而是为了排除不具备生产能力的皮包公司,确保采购到高质量的医疗设备,保障公共利益。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99页技术评审评分中“五、项目技术人员:1.提供一名焊工证得3分,2.提供一名医学装备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证得3分,3.提供一名取得售后服务管理师岗位证得3分”,上述证书全部属于技术人员现场上岗证书,以此作为加分项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施工当中相应技术人员应持上述证件上岗,而不宜以上述人员上岗证来作为加分项。
答复:1.关于“焊工证”:
医用气体管道的焊接质量直接决定了系统的安全性(防爆、防漏)。根据《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压力管道焊接属于特种作业。要求拟派人员持有焊工证,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底线,完全合法。
2.关于“医学装备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证”:
投诉人认为该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我方承认这一点,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审因素必须与“合同履行”相关。
项目特殊性:本项目是医院的中心供氧系统,后期维护涉及复杂的医疗设备管理规范。
专业能力证明:该证书由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等权威行业组织颁发,证明持证人具备专业的医学装备管理知识。要求此证书,是为了验证供应商后期运维团队的专业服务能力,确保医院设备能长期稳定运行。这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能力”直接相关,不属于无关紧要的“花式证书”。
3.关于“售后服务管理师”:
该证书体现了供应商售后服务体系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在医疗行业,设备的及时响应和规范维护至关重要。将其作为评分项,是为了考察供应商的履约服务质量,符合87号令关于评审因素应包含“售后服务”的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97页三、评分标准:(一)价格评分(30 分),价格分明显设置偏低,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采购人(业主)选择物美价廉的最佳供应商。直接损害采购人(业主)的经济核心利益及国家财政预算支出。
答复:1.法定合规性: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本项目设定价格分为30分(即30%),完全处于法定区间内,程序合法。
2.项目属性决定权重(技术复杂性):
中心供氧系统并非普通货物,其安装工艺、管道焊接质量、系统稳定性远比单纯的设备采购成本重要。如果价格分权重过高(如50分以上),极易诱导供应商进行恶性低价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最终交付的产品可能存在偷工减料、后期维护瘫痪的风险。
3.物有所值原则:
本项目采用“技术+商务+价格”的综合评审法,技术分占比重较大,是为了引导供应商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报价。这不仅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反而是落实《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我方及采购人(龙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各项评分标准均经过专家论证,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案涉项目的检测报告是为了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案涉项目带“▲”号部分共8项,全部提供得16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或未提供的扣2分,分值设置与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文件应完整、明确表述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名称及要求,避免出现歧义。案涉项目是医院的中心供氧系统,磋商文件中项目技术人员“设备安装/调试相关焊工证”“售后服务管理师岗位证书”未明确完整表述证书名称及要求,与案涉采购需求关联性低。
磋商文件中项目技术人员“医学装备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由协会颁发,根据《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协会颁发的证书合规性弱,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综上,投诉事项2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的规定,案涉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类别是货物类,项目价格分30分,比重为30%,价格分值设置符合法规要求,投诉事项3不成立。
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2和被投诉人1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南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0日
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