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定南县财政局关于2026年公安局食堂农副产品、动植物油制品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NSY2026-DN-G002)投诉处理决定书
【招标信用】定南县财政局关于2026年公安局食堂农副产品、动植物油制品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NSY2026-DN-G002)投诉处理决定书: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赣州市 | 采购单位 | 定南县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定南三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公安局食堂农副产品、动植物油制品等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投诉人:江西朱呱呱食品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大道东段华东国际商贸物流城c-1#楼
被投诉人:定南三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定南县历市镇一经路万和一品3栋209铺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2026年公安局食堂农副产品、动植物油制品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NSY2026-DN-G002)的采购过程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6月2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未尽招标文件编审及前置核查义务,开标中途擅自流标,流程严重违规。
答复1: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过我公司内部编审程序。本项目废标系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无法继续评审,依法作出停止评标、予以废标的决定。我公司执行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并非擅自废标。投诉人关于“意向方内定”“刻意叫停”等指控纯属主观猜测,无任何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以投标文件格式条款拒绝赔偿,适用依据错误,拒不承担过错导致的经济损失。
答复2:该项请求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法定职权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职权限于行政监管,无权裁决民事赔偿纠纷。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费用”,该条款对全体投标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投诉事项3: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披露不完整,未依法全面公示流标详细原因及文件瑕疵条款。
答复3:我公司已在废标公告中依法告知废标结果及基本理由,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行法律法规未要求代理机构在废标公告中逐条列明文件瑕疵细节,投诉人的该项要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驳回;投诉事项二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恳请告知投诉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一:首先,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食品安全责任险表述为“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理赔金额≥人民币500万元的得2分,保险理赔金额≥人民币200万元的得1分,保险理赔金额<人民币200万元的,得0.5分”,经向保险公司咨询,未明确“累计”或者“单次”,食品安全责任险评分标准的表述存在歧义,无法形成统一、公平的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客观上无法开展合规评审工作。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案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发现前述文件歧义缺陷,依规作出停止评标、书面记录并与被投诉人沟通,被投诉人据此确认终止本次招标活动并发布废标公告,不存在擅自叫停项目的情形。最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均无法证实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刻意设置模糊条款、内定意向供应商、恶意中途终止采购等违规行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未尽招标文件编审及前置核查义务。流程严重违规,仅有主观推断,未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因废标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投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争议,不属于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权范围。本机关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在行政投诉处理程序中直接裁决民事赔偿纠纷。因此,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投诉处理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依法予以驳回。投诉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另行解决。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被投诉人已于2026年6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交易平台发布了关于定南县公安局2026年公安局食堂农副产品、动植物油制品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NSY2026-DN-G002)电子化公开招标的废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立法目的,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公告废标结果及基本理由,并未强制要求在废标公告中逐条列明招标文件的具体瑕疵条款或评审过程细节。被投诉人发布废标公告的行为符合法定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信息披露不完整、要求全面公示流标详细原因及文件瑕疵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6年7月24日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大道东段华东国际商贸物流城c-1#楼
被投诉人:定南三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定南县历市镇一经路万和一品3栋209铺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2026年公安局食堂农副产品、动植物油制品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NSY2026-DN-G002)的采购过程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6月2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未尽招标文件编审及前置核查义务,开标中途擅自流标,流程严重违规。
答复1: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过我公司内部编审程序。本项目废标系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无法继续评审,依法作出停止评标、予以废标的决定。我公司执行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并非擅自废标。投诉人关于“意向方内定”“刻意叫停”等指控纯属主观猜测,无任何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以投标文件格式条款拒绝赔偿,适用依据错误,拒不承担过错导致的经济损失。
答复2:该项请求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法定职权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职权限于行政监管,无权裁决民事赔偿纠纷。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费用”,该条款对全体投标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投诉事项3: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披露不完整,未依法全面公示流标详细原因及文件瑕疵条款。
答复3:我公司已在废标公告中依法告知废标结果及基本理由,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行法律法规未要求代理机构在废标公告中逐条列明文件瑕疵细节,投诉人的该项要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驳回;投诉事项二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恳请告知投诉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一:首先,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食品安全责任险表述为“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理赔金额≥人民币500万元的得2分,保险理赔金额≥人民币200万元的得1分,保险理赔金额<人民币200万元的,得0.5分”,经向保险公司咨询,未明确“累计”或者“单次”,食品安全责任险评分标准的表述存在歧义,无法形成统一、公平的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客观上无法开展合规评审工作。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案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发现前述文件歧义缺陷,依规作出停止评标、书面记录并与被投诉人沟通,被投诉人据此确认终止本次招标活动并发布废标公告,不存在擅自叫停项目的情形。最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均无法证实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刻意设置模糊条款、内定意向供应商、恶意中途终止采购等违规行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未尽招标文件编审及前置核查义务。流程严重违规,仅有主观推断,未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因废标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投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争议,不属于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权范围。本机关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在行政投诉处理程序中直接裁决民事赔偿纠纷。因此,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投诉处理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依法予以驳回。投诉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另行解决。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被投诉人已于2026年6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交易平台发布了关于定南县公安局2026年公安局食堂农副产品、动植物油制品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NSY2026-DN-G002)电子化公开招标的废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立法目的,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公告废标结果及基本理由,并未强制要求在废标公告中逐条列明招标文件的具体瑕疵条款或评审过程细节。被投诉人发布废标公告的行为符合法定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信息披露不完整、要求全面公示流标详细原因及文件瑕疵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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