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宜黄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宜财购诉〔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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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抚州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宜黄县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项目(基础智能化)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宜财购诉〔2026〕7号
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南昌遂淼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因不满意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宜黄县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项目(基础智能化)(项目编号:JXXZJ2026-009(YH2026-024-01))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于 2026年7月14日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项目代理机构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质疑函后,经审查,于2026年7月7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质疑补正通知书》,要求在7月11日前补正身份证明材料,你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在收到投诉书后,进行了审查,审查后于2026年7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7月22日前补正证明材料,截止规定日期你公司未按补正内容提交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投诉人对本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宜黄县财政局
2026年7月 23日
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南昌遂淼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因不满意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宜黄县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项目(基础智能化)(项目编号:JXXZJ2026-009(YH2026-024-01))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于 2026年7月14日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项目代理机构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质疑函后,经审查,于2026年7月7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质疑补正通知书》,要求在7月11日前补正身份证明材料,你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在收到投诉书后,进行了审查,审查后于2026年7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7月22日前补正证明材料,截止规定日期你公司未按补正内容提交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投诉人对本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宜黄县财政局
2026年7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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