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武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江西九江市 发布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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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九江市 采购单位 武宁县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武宁县总医院人民医院院区CA电子签名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武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武财购诉〔2026〕3号
 
投诉人:深圳小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沙河西路18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2栋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61086A
法定代表人:陈飞
被投诉人1:武宁县人民医院,地址:武宁县豫宁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2372778060XF
法定代表人:柯小安
被投诉人2:江西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县城迎宾大道东侧豪德商贸物流城D1[21幢]10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7CJA95X7
法定代表人:谢文贵
投诉人于2026年7月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7月9日出具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开展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武宁县总医院人民医院院区CA电子签名系统采购项目(JXLHWN-2026CS-05)
采购人名称:武宁县人民医院
采购公告日期:2026年6月24日
变更公告日期:2026年7月14日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86,800.00元
最高限价:486,800.00元
二、审理情况
(一)投诉方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一:设置第三方/医院信息科出具对接证明作为投标否决前置条件,构成差别待遇。
2、投诉事项二:价格分公式虽修正,但其余评审体系缺陷未整改。
3、投诉事项三:技术评分总分缺失、评审标准模糊无量化,代理答复认定合规属于事实错误。
4、投诉事项四:业绩强制要求同时包含四类全套产品,门槛过高限制竞争。
5、投诉事项五:团队称职加分上限6分,与项目实际配置不匹配,歧视中小微企业。
6、投诉事项六:项目含大量硬件,仅笼统标注服务类,未区分软硬件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7、投诉事项七:7月9日发布文件更正内容,但未顺延7月15日开标截止时间,程序严重违法。
(二)采购方答复
1.投诉事项一回复:
经综合考虑市场反馈,为进一步降低投标门槛、促进充分竞争,现对资格条件作出优化调整,删除该条商务条件报价要求。
2.投诉事项二回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须符合法定区间,未规定总分必须为100分。本项目总分50分、价格分15分,价格权重为30%,完全符合服务项目10%—30%的法定权重要求。
投诉人将法条中的“×100”理解为强制要求百分制,属于对条文的误读。该公式为计算方法的通用表述,总分设定属于采购人合理裁量范围。
3.投诉事项三回复:
针对本次投诉指出的技术评分标准模糊、未量化问题,我方予以认可并积极整改,已重新细化、量化全部技术评审评分细则,明确客观打分标准,杜绝主观自由裁量,确保评审规则合规、透明、可落地。具体修改如下: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培训方案均修改为:
(1)方案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重难点分析清晰,实施流程、管控措施详实、可落地,无通用模板化内容,加2分;
(2)方案能够覆盖该项工作主要要求,具备基础实施安排,但缺少结合本项目的专项细化措施,加1分;
(3)仅简单框架响应,内容通用性强,关键细节模糊,加0.5分;
(4)达不到以上标准,该项不加分。
4.投诉事项四回复: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医院CA电子签名系统建设,涉及电子签章、数字证书、时间戳、签名验签四类产品的协同部署与集成实施。上述四类产品在技术架构上相互依存、在业务流程上环环相扣,任何一类缺失均将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要求供应商提供四类产品同时实施的业绩,系为验证供应商具备完整的系统集成和交付能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相关,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此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针对本条投诉争议内容,我方共提交四份有效佐证材料,详见附件(共四份合同):①合肥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第二标段)②西安市第九医院CA电子签章系统建设项目③邯郸市第四医院电子签名CA系统采购项目④电子病历签名认证系统采购。
事实依据:业绩要求中需要包含的产品为本项目采购内容且为实现医院电子签名应用的基础产品,无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特定厂家指定,要求设置合理,质疑内容不成立。同时,按照国家密码局发布的《GM/T0029-2014签名验签服务器技术规范》《GMT0033-2014时间戳接口规范》《GMT0031-2014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要求,此三款产品为实现电子签章合法应用的基础产品,数字证书作为签章人的合法身份标识,也是必须的产品,因此为保证项目建设的合规、合法性要求同类业绩须包含这四项产品。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要求设置合理合法。
5.投诉事项五回复:
本次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人员职称加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具体修改如下:
所提供项目团队成员具备以下资质:
(1)项目负责人具备PMP证书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3分;
(2)技术负责人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证书,得3分;
(3)项目成员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2分。
6.投诉事项六回复: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为医院CA电子签名系统建设,核心在于电子签名系统的软件部署、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硬件设备(服务器、手写签字板、硬件证书等)是软件服务的载体和配套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已明确中小企业划分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质疑内容不成立。
事实依据:此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文件中已经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7.投诉事项七回复:
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6年7月9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仅限于两项:一是将报价分计算公式由“(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50”更正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属计算公式的规范化调整;二是将对接证明的出具主体由“HIS/EMR厂商”变更为“医院信息科”,属证明主体的变更。上述两项更正均不涉及采购标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评分标准等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供应商依据原磋商文件编制的响应文件,在更正后仍然完全有效,无需进行任何调整或补充。且更正公告发布日(7月9日)距开标截止时间(7月15日)尚有6日,大于法定要求的5日,供应商有充足时间获悉更正内容。因此,本项目未对开标截止时间作顺延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查明事实与认定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取本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代理机构投诉回复等证据材料,逐项核查比对核验,查明事实并认定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一,原磋商文件将对接证明设置为投标否决项,存在不合理限制竞争情形,投诉事项一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仅规定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比区间为10%—30%,未强制要求评审总分必须为100分。案涉项目评审总分设置为50分,其中价格分15分,权重30%,符合法定权重要求。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法律依据及证据佐证案涉项目总分设置违法,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核对原磋商文件,原技术评审细则未设置清晰、可量化打分标准,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投诉事项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案涉医院CA电子签名系统依赖电子签章、数字证书、时间戳、签名验签四类国密基础组件协同运行,缺少任一产品均无法完成合规电子病历签名业务。案涉磋商文件业绩要求仅限定产品类型,未设置特定厂家、特定地区、特定行业限制,同时采购人提交三份同类医院信息化采购合同佐证该需求具备行业合理性。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该业绩条件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属于履行合同必需条件,不属于差别、歧视性条款。投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条件超出项目实际需求,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五,评分条款未限定职称专业、未设置人员计分排他规则,评审因素设置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计分漏洞和瑕疵,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六,本项目采购核心内容为电子签名软件部署、系统集成、密码应用技术服务,服务器、手写签字板等硬件仅为配套载体。招标文件已明确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问答中服务类项目认定规则,未损害中小企业权益,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七,2026年7月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仅调整价格计算公式表述、变更对接证明出具单位,未改变采购标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评分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原有响应文件无需修改补充。更正公告发布至7月15日开标间隔6日,满足《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法定时限要求,无需顺延开标,采购程序合法,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经查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显示该项目已于2026年7月14日重新发布变更公告,将开标时间延期至2026年8月3日。本机关受理并处理投诉事项时,投诉事项所涉及的原质疑(投诉)条款已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款未依法经过质疑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投诉受理条件,故本机关不在本案进行实体审查。
综上,投诉事项一、三、五成立。投诉事项二、四、六、七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一、三、五成立。
2.投诉事项二、四、六、七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审查,投诉事项一、三、五相关条款可能影响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及评审结果。在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况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本机关应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鉴于被投诉人(采购人 / 代理机构)已自行完成违规条款修正、发布了新版采购文件,本机关认为即使针对原采购文件条款内容设置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亦不影响该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准许采购人使用已修正后的采购文件继续开展本次采购活动,视为已经履行本项处理决定。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武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或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宁县财政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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