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抚州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一期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第二次)结果公示
【招标结果】抚州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一期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第二次)结果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抚州市 | 采购单位 | 江西省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西省江咨赣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抚州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一期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第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新余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鸿基重工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JZGD2026010318C1
采购项目名称:抚州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一期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第二次)
二、项目招标失败原因:
1.基本情况:本项目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开展标后最终核查工作,经精彩纵横平台后台核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新余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鸿基重工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制作MAC地址一致。
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出现电子投标文件MAC信息相同的,一律视同串通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招标人提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评标专家出具专项复核意见,认定该情形属于视为串通投标行为,一致同意取消新余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2.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第 31 条最终审查相关约定。
鉴于本次查实存在实质性串通投标行为,对本次招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经招标人研究决定,本项目予以重新组织招标。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后续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招标时间等相关信息,将另行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留意后续公告。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 江西省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高新区创业嘉园西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江咨赣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2号楼9楼9-3室
联系人:***
电 话: ***
采购项目编号:JZGD2026010318C1
采购项目名称:抚州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一期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第二次)
二、项目招标失败原因:
1.基本情况:本项目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开展标后最终核查工作,经精彩纵横平台后台核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新余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鸿基重工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制作MAC地址一致。
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出现电子投标文件MAC信息相同的,一律视同串通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招标人提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评标专家出具专项复核意见,认定该情形属于视为串通投标行为,一致同意取消新余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2.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第 31 条最终审查相关约定。
鉴于本次查实存在实质性串通投标行为,对本次招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经招标人研究决定,本项目予以重新组织招标。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后续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招标时间等相关信息,将另行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留意后续公告。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 江西省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高新区创业嘉园西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江咨赣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2号楼9楼9-3室
联系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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