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预算评审

所属地区:江西新余市 发布日期: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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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西 新余市 采购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预算评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预算评审
采购项目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预算评审
采购项目编码:
36050249165020X2607101604
项目业主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机构名称:
新余聚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预算评审
合同编号:
36050249165020X2607101604
合同总金额:
¥3,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7月15日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8月0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服务内容:
负责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预算评审工作,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预算审核合同扫描聚成.pdf
更多资讯报价请点击 https://jxswszjcs.jxzwfww.gov.cn/jx-zjcs-qt/bidResultNotice/bidContractNoticeView/b05186c7-1c20-4b78-8217-2fed5f03bfb0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预算审核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制定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
委托人: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
称委托人)
咨询人:新余聚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建设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J-2002-0212)制定的。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二)建设地址(全称):新余市
(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
(四)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第三条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
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
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
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
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
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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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
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
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
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
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
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
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
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
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
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
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
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
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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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
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
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
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
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税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
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
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
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5、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
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
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
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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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
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
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
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
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咨询人额外的酬
金。
4、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
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
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
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
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
1177号)规定及参照赣价协(2021)23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行
业自律成本参考价》计费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正常服务、附加
业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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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咨询人的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
常服务酬金:按照固定金额***元计取。
2、咨询费付费方式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出具成果后30天内凭开具的正规发票一次
性付清。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二)咨询人应于自收到甲方的相关资料后之日九十天内向委托人交
付咨询成果文件。如果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每延误一天,咨询人偿
付经委托人人民币50元/天作为赔偿金,赔偿金在咨询服务费用中扣除。
(三)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自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
约金。
(四)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
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
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五)双方同意用人民币货币支付酬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
(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
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
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
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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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
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
规章。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
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附加协议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2026年月日委托代理人: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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