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6年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良种良法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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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抚州市 | 采购单位 | 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6年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良种良法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6年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良种良法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采购项目名称:
2026年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良种良法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采购项目编码:
3610254927411892609290784
项目业主名称:
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
服务机构名称:
吉安市共创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同名称:
2026年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良种良法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合同编号:
3610254927411892609290784
合同总金额:
¥3,5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5日
服务内容:
良种良法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1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pdf
更多资讯报价请点击 https://jxswszjcs.jxzwfww.gov.cn/jx-zjcs-qt/bidResultNotice/bidContractNoticeView/a1e9960a-4e9c-403b-8a97-45de426f2420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名称(甲方):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
住所:抚州市乐安县长征路65号
受托方名称(乙方):吉安市共创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35号附1栋商场2-01
甲方提供拟拍卖位于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蚕元(鳌溪河元)”等山场2026年良种
良法项目采伐林木资产需进行资产评估,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约定书。
一、委托评估目的:为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拟拍卖位于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蚕
元(鳌溪河元)”等山场2026年良种良法项目采伐林木资产价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拟拍卖位于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蚕
元(鳌溪河元)”等山场2026年良种良法项目采伐林木资产范围(详见资产评估申报明
细表)。
三、资产评估基准日:乙方评估人员进入现场勘察之日起即为评估基准日。
四、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产权持有方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
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
责任。
3.评估报告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
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
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
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1、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时间:乙方将于甲方提供评估资料后进行评估,并按委托方
的时间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提交方式:邮寄
六、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计费依据和标准: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2.评估费用:人民币***元。
3.付款时间:本约定书签字生效后,甲方预付零元人民币,其余在乙方提交资产
评估报告后一次性付清。
4、支付方式:银行转帐开户名:吉安市共创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按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与评估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2.乙方评估人员工作中需甲方配合的,甲方应指定人员积极配合;
3.乙方在评估工作中需甲方配合的,甲方应指定人员积极配合;
4.甲方应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协调企业内部和外部关系。
5.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负相应的责任;
2.遵守职业道德,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
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有义务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协调,并指派专人指导甲方工作;
4.在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提出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
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报告时间。
九、违约责任:
如乙方无故终止本约定,所收评估费用应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约定,乙
方有权终止评估且不退还评估费用。
十、争议的解决:
因本评估委托合同书或在执行本评估委托合同书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向吉州区或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
甲方: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公章)
代表:***
乙方:吉安市共创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章)
代表:***
签约日期:2026年10月10日
采购项目名称:
2026年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良种良法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采购项目编码:
3610254927411892609290784
项目业主名称:
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
服务机构名称:
吉安市共创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同名称:
2026年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良种良法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合同编号:
3610254927411892609290784
合同总金额:
¥3,5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5日
服务内容:
良种良法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1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pdf
更多资讯报价请点击 https://jxswszjcs.jxzwfww.gov.cn/jx-zjcs-qt/bidResultNotice/bidContractNoticeView/a1e9960a-4e9c-403b-8a97-45de426f2420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名称(甲方):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
住所:抚州市乐安县长征路65号
受托方名称(乙方):吉安市共创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35号附1栋商场2-01
甲方提供拟拍卖位于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蚕元(鳌溪河元)”等山场2026年良种
良法项目采伐林木资产需进行资产评估,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约定书。
一、委托评估目的:为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拟拍卖位于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蚕
元(鳌溪河元)”等山场2026年良种良法项目采伐林木资产价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拟拍卖位于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蚕
元(鳌溪河元)”等山场2026年良种良法项目采伐林木资产范围(详见资产评估申报明
细表)。
三、资产评估基准日:乙方评估人员进入现场勘察之日起即为评估基准日。
四、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产权持有方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
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
责任。
3.评估报告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
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
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
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1、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时间:乙方将于甲方提供评估资料后进行评估,并按委托方
的时间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提交方式:邮寄
六、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计费依据和标准: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2.评估费用:人民币***元。
3.付款时间:本约定书签字生效后,甲方预付零元人民币,其余在乙方提交资产
评估报告后一次性付清。
4、支付方式:银行转帐开户名:吉安市共创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 帐号: | 36001451040052502551。 |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按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与评估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2.乙方评估人员工作中需甲方配合的,甲方应指定人员积极配合;
3.乙方在评估工作中需甲方配合的,甲方应指定人员积极配合;
4.甲方应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协调企业内部和外部关系。
5.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负相应的责任;
2.遵守职业道德,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
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有义务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协调,并指派专人指导甲方工作;
4.在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提出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
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报告时间。
九、违约责任:
如乙方无故终止本约定,所收评估费用应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约定,乙
方有权终止评估且不退还评估费用。
十、争议的解决:
因本评估委托合同书或在执行本评估委托合同书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向吉州区或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
甲方:乐安县生态公益林场(公章)
代表:***
乙方:吉安市共创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章)
代表:***
签约日期: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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