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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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南昌市 | 采购单位 |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3601213521164962609200659
项目业主名称: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机构名称:
江西龙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
合同编号:
3601213521164962609200659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1月30日
服务内容:
针对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 8 至 9 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提供预算评审工作,因项目时间节点紧张,故需在国庆假期开展预算评审相关工作。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合同.pdf
更多资讯报价请点击 https://jxswszjcs.jxzwfww.gov.cn/jx-zjcs-qt/bidResultNotice/bidContractNoticeView/4784f2fe-7437-4d25-8e10-d6eb6c197e33
GF-2015-0212
合同编号:
:
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
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
算评审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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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521164964
咨询人(全称):江西龙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96Q1G1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
2.工程地点: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3.工程规模: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相关工作。
4.投资金额:建安费用暂估约500万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5.建设工期或周期:本项目预算评审服务周期为咨询人收到委托后10天完成。
6.其他:本项目评审时间紧张,要求高,各专业负责人须具有相应专业一级造价
工程师注册证书,且满足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
换,直至满意为止,严禁使用挂靠分包人员,一经发现,按RMB2000/人次进行罚款。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包括审核,与
预算编制单位核对,并于最终确认的成果文件中签字盖章。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收到委托人委托后1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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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及委托人要求。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暂定酬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含税,税率按6%计取),其中不含
税价为18,867.92元,税额1,132.08元,付款前需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咨询人迟延提供发票的,委托人可相应迟延付款;合同期内,若遇国家税率调
整,则双方同意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含税金额根据最新税率进行调整)。
2.计取方式:按南昌县《南财评(2023)1号文》收费标准计价,以最终审定的招标
控制价为基数计算基本付费,以审减金额计算审减付费,按基本付费的80%加审减付费
的25%支付费用。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
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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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6年9月30日。
2.订立地点:江西南昌。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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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
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
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
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
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
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
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
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
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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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
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
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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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
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
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
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
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
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
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
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
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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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
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
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
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
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
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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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
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
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
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
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
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
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
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
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
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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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
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
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
支付方法。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
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
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
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
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
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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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
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
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
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
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
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
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
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
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
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
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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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
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
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
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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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
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
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
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
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
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
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
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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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
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
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
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
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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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
ECA/GC7-20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
导规程》。
2.委托人的义务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联系、协调并办理相关事宜
2.5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
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本项目评审要求高,须公司副总或以上领导作为项目总负责人,各专业负责
人须具有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且满足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对不符合要
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直至满意为止,严禁使用挂靠分包人员,一经发现,
按RMB5000/人次进行罚款。
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代表咨询人
履行本合同。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不可抗力或报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的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依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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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的时间:满足委托人要求。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份数及质量标准:本工程预算
评审定案表及成果文件共需伍份。定案审批通过后,由预算编制单位发起,委托人、
咨询人进行签字盖章确认。
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委托人要求的时
间内给予答复。在服务过程中,咨询人需主动反馈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发现的资料
(施工图)存在的问题,并与相关单位沟通,提出合理建议。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
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2013)江西省规定》、《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
17版)、《江西2017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江西省园林绿化
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23年版)》。
税金(增值税)按赣建价[2019]1号文件执行,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按赣建价
(2020)5号文件及现行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4.违约责任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延期的,自延期之日
起,委托人可按照RMB1000元/天为标准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直接从委托人最终应支
付的费用中扣除。
5.支付
5.2支付申请
委托人付款前,咨询人需向委托人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期内,若
遇国家税率调整,则双方同意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含税金额根据最新税率进行调整。
5.3支付酬金
评审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在咨询人提出申请后的30天内一次性支付评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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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
金的调整方法:上
6.2合同解除
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如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致使本合
同项下项目不再执行,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7.争议解决
7.3
如双方就本合同的内容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
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一方应当承担守约一方支出的诉
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解决争议而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的约定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被欺诈、被胁迫、被乘人之危,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各方均对协议的条款和协议的内容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均没有任何
的理解瑕疵。任何一方也均不会向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主张予以撤销或主张
确认无效。
8.其他
8.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本项目涉及的任何资
料(永久或该资料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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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本项目涉及的任何资
料(永久或该资料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本项目涉及的任何资料
(永久或该资料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8.4联络
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5日内送达对
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一路1
318号小蓝创新创业孵化加速器6号楼,电子邮箱:86448783@qq.com。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云
锦路508号(东亚朝阳SOH0)2号楼30楼,电子邮箱:1716195899@qq.com。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评审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
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需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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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的人项目评中中技张换求商、各专业负责人须具有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且满足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对不符合要求
的A目总费有权要求更换,直至满意为止,严禁使用挂靠分包人员,一经发现,按RMB200潢录进行罚款。
2、项目总负责人须做好快速审批用印等后勤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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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3601213521164962609200659
项目业主名称: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机构名称:
江西龙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
合同编号:
3601213521164962609200659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1月30日
服务内容:
针对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 8 至 9 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提供预算评审工作,因项目时间节点紧张,故需在国庆假期开展预算评审相关工作。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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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5-0212
合同编号:
:
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
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
算评审服务合同
-1-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521164964
咨询人(全称):江西龙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96Q1G1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蓝经开区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服务。
2.工程地点: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3.工程规模:科创大楼8至9层及部分公区装修工程预算评审相关工作。
4.投资金额:建安费用暂估约500万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5.建设工期或周期:本项目预算评审服务周期为咨询人收到委托后10天完成。
6.其他:本项目评审时间紧张,要求高,各专业负责人须具有相应专业一级造价
工程师注册证书,且满足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
换,直至满意为止,严禁使用挂靠分包人员,一经发现,按RMB2000/人次进行罚款。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包括审核,与
预算编制单位核对,并于最终确认的成果文件中签字盖章。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收到委托人委托后1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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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及委托人要求。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暂定酬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含税,税率按6%计取),其中不含
税价为18,867.92元,税额1,132.08元,付款前需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咨询人迟延提供发票的,委托人可相应迟延付款;合同期内,若遇国家税率调
整,则双方同意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含税金额根据最新税率进行调整)。
2.计取方式:按南昌县《南财评(2023)1号文》收费标准计价,以最终审定的招标
控制价为基数计算基本付费,以审减金额计算审减付费,按基本付费的80%加审减付费
的25%支付费用。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
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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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6年9月30日。
2.订立地点:江西南昌。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YQ
| 委托人: | (盖章) | 咨询人: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 (签字)住所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 (签字)住所 |
| 账号开户银行: | 账号开户银行: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 | 电***: | ||
| 传真电子信箱: | 传真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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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
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
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
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
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
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
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
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
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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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
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
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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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
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
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
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
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
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
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
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
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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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
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
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
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
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
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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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
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
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
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
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
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
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
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
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
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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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
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
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
支付方法。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
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
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
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
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
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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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
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
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
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
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
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
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
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
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
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
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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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
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
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
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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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
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
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
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
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
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
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
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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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
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
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
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
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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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
ECA/GC7-20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
导规程》。
2.委托人的义务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联系、协调并办理相关事宜
2.5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
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本项目评审要求高,须公司副总或以上领导作为项目总负责人,各专业负责
人须具有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且满足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对不符合要
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直至满意为止,严禁使用挂靠分包人员,一经发现,
按RMB5000/人次进行罚款。
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代表咨询人
履行本合同。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不可抗力或报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的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依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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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的时间:满足委托人要求。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份数及质量标准:本工程预算
评审定案表及成果文件共需伍份。定案审批通过后,由预算编制单位发起,委托人、
咨询人进行签字盖章确认。
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委托人要求的时
间内给予答复。在服务过程中,咨询人需主动反馈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发现的资料
(施工图)存在的问题,并与相关单位沟通,提出合理建议。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
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2013)江西省规定》、《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
17版)、《江西2017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江西省园林绿化
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23年版)》。
税金(增值税)按赣建价[2019]1号文件执行,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按赣建价
(2020)5号文件及现行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4.违约责任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延期的,自延期之日
起,委托人可按照RMB1000元/天为标准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直接从委托人最终应支
付的费用中扣除。
5.支付
5.2支付申请
委托人付款前,咨询人需向委托人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期内,若
遇国家税率调整,则双方同意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含税金额根据最新税率进行调整。
5.3支付酬金
评审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在咨询人提出申请后的30天内一次性支付评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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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
金的调整方法:上
6.2合同解除
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如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致使本合
同项下项目不再执行,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7.争议解决
7.3
如双方就本合同的内容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
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一方应当承担守约一方支出的诉
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解决争议而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的约定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被欺诈、被胁迫、被乘人之危,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各方均对协议的条款和协议的内容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均没有任何
的理解瑕疵。任何一方也均不会向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主张予以撤销或主张
确认无效。
8.其他
8.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本项目涉及的任何资
料(永久或该资料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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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本项目涉及的任何资
料(永久或该资料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本项目涉及的任何资料
(永久或该资料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8.4联络
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5日内送达对
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一路1
318号小蓝创新创业孵化加速器6号楼,电子邮箱:86448783@qq.com。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云
锦路508号(东亚朝阳SOH0)2号楼30楼,电子邮箱:1716195899@qq.com。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评审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
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需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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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 服务阶段 | 服务范围 |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 收费基数 | 酬金收费标准(比例) | 酬金数额(单位:万元) | 备注 |
| 发承包阶段 | 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 | 口编制审核口调整 | 评审审定金额及审减金额 | 南昌县《南财评(2023)1号文》收费标准计价 | 暂估2 |
的人项目评中中技张换求商、各专业负责人须具有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且满足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对不符合要求
的A目总费有权要求更换,直至满意为止,严禁使用挂靠分包人员,一经发现,按RMB200潢录进行罚款。
2、项目总负责人须做好快速审批用印等后勤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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