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南昌局采购所关于南昌局集团公司铁路工务维修用防跳限位装置等一批的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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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南昌市 | 采购单位 | 南昌局采购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南昌局集团公司铁路工务维修用防跳限位装置等一批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南昌局采购所关于南昌局集团公司铁路工务维修用防跳限位装置等一批的项目公告
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0日
项目名称:南昌局集团公司铁路工务维修用防跳限位装置等一批
项目编号:2026-NC-WZ-01-0036019
采购编号:/
南昌局采购所对下列货物及服务通过国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竞价,现邀请合格竞价人进行网上竞价。
项目信息:
采购单位:南昌局采购所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7号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7时00分(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售后不退。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7时30分
竞价开启时间:2026年10月20日 14时30分
联系方式:*** ***
是否含税:不含税
备注:
1、本次采购以不含税估价总计竞买,竞买的成交到站不含税价格(以下简称成交价格)以《物资明细表》中“不含税估价”为基数,每项物资成交价格计算公式如下:成交价格=该项物资的不含税估价 ×(竞买最终不含税报价总计/不含税估价总计),并将成交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之后的不再四舍五入),最终以此确定为本次网上竞买的成交价格。
2、本次竞价签到时长10分钟,固定时长30分钟,是否触发延时及触发延时的次数由竞价系统根据实时出价情况决定。
3、竞价过程中注意关注价格动态,若价格长时间无变化,请检查网络状态,并刷新网页。
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
凡有意参与报价者请在“国铁采购平台”进行“申请购包”操作,即代表报名;参与报价者请在售包截止时间前在“国铁采购平台”对应项目按附件中的《资质材料目录格式》上传资质评审材料(资质要求详见附件),并缴纳标书款及竞价保证金,本项目需要收取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将进行资质评审,逾期未上传或未缴纳相关款项的将视为弃权。
1、本项目售价0元,售后不退。缴费时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在下载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视为未购买采购文件。
2、竞买保证金的金额:捌仟元整。
竞买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转账。应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并在(2026年10月15日17:30)以前到达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江西南铁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南昌天佑路支行
账号:36050155016100001216
包件内容:
1、本次项目共1包
第00001包:防跳限位装置
文件售价:人民币0.00元
开启时间:20261020 14:40:00 结束时间:20261020 15:20:00
包件具体内容需报名后查看。
2、交付时间:见采购文件要求。
3、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见采购文件要求)。
4、签到提醒:每个包件的签到时间段为项目开始到该包件开启前。
南昌局采购所
2026年10月10日
南昌局采购所关于南昌局集团公司铁路工务维修用防跳限位装置等一批的项目公告-网上竞价公告附件.docx.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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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过程中,不接受相同“报价IP地址”报价单位的报价;如相同“报价IP地址”报价单位是包件最低报价,则包件不予成交,重新组织采购;如“报价IP地址”相同且存在围标、串标嫌疑将视情况对报价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资质要求: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材料)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框架采购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报价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成交的函件。
1.1.1.4报价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报价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报价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甲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乙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0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瘟疫、严重的火灾、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知识产权
1.8.1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9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交货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交货款,交货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包装
4.1.1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用料场地及在用料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标记
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运输
4.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交付
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用料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
5.1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交货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交货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交货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
6.1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用料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0.3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0.4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28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0.5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0.6若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7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11.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
1.1.2.2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3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4补充: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物资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提前28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1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4.2.2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4.2.3追加采购金额累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始合同总金额的10%。
1.4.2.4买方要求调整合同物资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5联络
1.5.1.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合同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1.5.1.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1.5.1.1目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1.5.1.1目的职责。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2合同税费的调整
合同中列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不做任何调整,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
3.2.3验收款
买方在到货验收合格且收到符合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后,如无特殊情况,9个月内支付货款95%,剩余5%作为余款。卖方属于中小型企业且无特殊情况,买方60日内支付发票金额的95%,剩余5%作为余款。
3.2.4余款
余款在收到发票满12个月后,如无质量纠纷,不计息一次性支付乙方。余款的退还不代表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卖方自觉履行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的《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55号)。由规定的单位(/)责监造或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10.违约责任(适用于材料)
10.2.1乙方因违约被甲方暂停或取消供应资格,造成甲方装卸、搬运、入库保管、安装、调试、拆卸等产生的损失,按甲方签认的料款金额或已接受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5%)赔付。余款的扣除不满足赔付时,乙方予以补足。
10.8如发现乙方是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乙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余款。
12.争议的解决(适用于材料)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第3种方式解决争议: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框架采购协议书(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采购协议书
甲方:协议编号:
乙方: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铁集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______项目采购文件、乙方报价文件及相关保证与承诺、成交通知书等,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情况,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供应______物资事宜,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签订本框架采购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甲方(采购合同“买方”)购买本合同项下物资,向乙方(采购合同“卖方”)发出采购订单或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的依据。
二、本协议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框架采购协议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款;
4.技术条件;
5.报价文件及其澄清或承诺文件;
6.其他协议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三、乙方成交物资内容
本协议项下乙方成交物资明细内容如下:
(1)上述内容代表乙方获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物资价格向甲方售卖本协议项下物资的资格,甲方不承诺乙方的实际成交数量。
(2)特殊情况下,甲方保留对本协议项下物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权力。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对合同未结算部分价款,按不含税协议单价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协议单价。
四、成交数量确定方式
甲方采用下述1方式,确定成交数量。
1.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格式见附表1),明确本协议项下物资成交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
2.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格式见附表2),确定本协议项下物资成交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但不得改变本协议已经约定或者禁止变更的实质性内容。
五、付款条件
1.合同税费的调整
合同中列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不做任何调整,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
2.验收款
买方在到货验收合格且收到符合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后,如无特殊情况,9个月内支付货款95%,剩余5%作为余款。卖方属于中小型企业且无特殊情况,买方60日内支付发票金额的95%,剩余5%作为余款。
3.余款
余款在收到发票满12个月后,如无质量纠纷,不计息一次性支付乙方。余款的退还不代表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供物资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采购文件和乙方报价文件约定的供货技术条件以及国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现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行。
其他要求:合同中属监造范围的物资在制造过程中,卖方自觉履行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的《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要求。由规定的单位(/)负责监造或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物资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物资制造、检验等情况。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保留随时对乙方供应的物资、履行框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乙方所供物资进行抽检。
(2)甲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本协议项下同类物资的权力,要求乙方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优惠幅度和报价,但均不得高于协议价格。
(3)如发现乙方违反采购文件、本协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或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乙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索赔。
(4)按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履行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情况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调整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5)按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接收采购物资,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8)如发现乙方是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乙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余款。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签订框架采购协议。
(2)向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货款。
(3)承诺提供物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低于乙方响应和承诺的技术条件及服务内容;同时承诺如协议物资型号完成正常的更新换代,须按性能不低于原有物资型号的性能、价格不高于协议价格、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有服务条件的原则予以供货,且相关事宜须经甲方认可。
(4)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供应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此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协议:
(1)在项目采购交易中,有串通、违法交易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2)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
九、争议解决
1.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3种争议解决方式: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在调解、仲裁、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十、协议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各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其他:。
十三、通知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被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协议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甲乙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合同期内,如乙方在其他铁路局同类物资中标(成交)价明显低于本次合同价格,且非因原材料上涨、采购量显著增加等合理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下调价格。
十五、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铁集团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义务,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
十六、特别约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乙方单位或个人有拉拢、腐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公司出资设立的企业。下同)党员、干部和职工的行为,致使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员、干部和职工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四风”纪律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处理、企业纪律处分或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采取“限制或禁止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单位和个人(包括乙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控股子公司、涉案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经济业务”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为准)。
附表1:采购订单(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订单
采购订单编号:
(乙方):
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框架采购协议(协议编号:,以下简称框架采购协议),我方(框架协议甲方)现向你方(框架协议乙方)发出采购订单,确定本次采购内容,具体如下:
一、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
二、本采购订单是框架采购协议的组成部分,框架采购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均适用于本采购订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年___月___日
或
物资采购订单
提交(网签)日期:
业务员:订单编号:
供货单位:收货单位:收货地区:
计划周期:合计金额:
备注:
附表2:采购合同协议书(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框架采购协议(协议编号:,以下简称框架采购协议),现与你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确定本次采购内容,具体如下:
一、采购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
二、本采购合同协议书是框架采购协议的组成部分,框架采购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均适用于本采购合同协议书。
三、本采购合同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买方执份,卖方执份。
资质材料目录格式
目录
一、营业执照(扫描件)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三、标书款及竞价保证金汇款凭证.....................................................................................................................4
四、报价人基本情况表5
五、供货及廉政承诺书(扫描件)5
六、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扫描件)7
七、其他8
一、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报价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报价人:(加盖公章)
年月日
3、标书款及竞价保证金汇款凭证
4、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五、供货及廉政承诺书(扫描件)
致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我单位理解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对采购产品承诺的要求,对采购产品承诺如下:
1.及时提供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需要的产品资料;我们清楚为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对物资交货的及时性要求,保证对所需物资积极安排生产,组织运输,确保物资按期供应。同时,按要求及时登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确认有关采购订单,及时发货并确认。
2.我们清楚产品质量对运输安全的重要性,所供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资质符合要求,绝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不能按期供货,我们愿接受相应处理。
3.代理供应商代理产品保证是授权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该条仅适用于代理商)。
4.我们保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电话:手机:
5.我们遵守廉洁自律要求,公平竞争。
(1)本单位或个人不拉拢、腐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公司出资设立的企业。下同)党员、干部和职工的行为,致使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员、干部和职工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四风”纪律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2)不以任何形式向需方及其工作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等。
(3)不支付需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索要的各种费用,报销应由需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4)不为需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不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需方人员公正履行合同。
(5)不为需方工作人员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不得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履行环节为获得便利向需方任何人支付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7)讲诚信、讲廉洁,自觉遵守需方关于廉洁采购、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不行贿,发现需方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向需方纪检监察组织举报。
(8)不与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报价人)私下串通协商,进行围标、串标、抬标,控制投标价格。
(9)保证无关联企业参与竞争。
6.我们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召回、供应服务、违约等内容补充承诺:
(1)我们在参加物资采购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铁路总公司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不干扰、破坏铁路物资市场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如有违反,同意并接受南昌局集团公司或铁路总公司管理及处置。
(2)我们在参加物资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有异议,保证异议函件应包括包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具有《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异议请求及主张等主要内容,并根据下述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点,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提供与物资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第二点,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点,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信息不足,自愿接受异议不予受理范围。
(3)保证按时按量供货。
(4)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使用要求。
(5)保证二十四小时内响应售后服务诉求。
(6)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七十二小时内解决问题。
(7)如发现是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接受贵方追究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质量保证款。
本单位同意,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采取“限制或禁止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控股子公司、涉案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经济业务”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为准)。
本承诺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即默认同意并生效,如有以上承诺不履行行为,按规定接受需方以及需方上级处理。
单位(公章):日期:
六、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扫描件)
七、其他
(八)产品承诺函
产品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授权公司)参与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其中产品由我方生产制造,)我方郑重承诺列入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范围的报价产品,符合国家、国铁集团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要求并通过安全可靠测评;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报价产品未被国家有关网络安全部门列为停止采购产品;配合使用单位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不利用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者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报价人名称(盖单位章)
年月日
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0日
项目名称:南昌局集团公司铁路工务维修用防跳限位装置等一批
项目编号:2026-NC-WZ-01-0036019
采购编号:/
南昌局采购所对下列货物及服务通过国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竞价,现邀请合格竞价人进行网上竞价。
项目信息:
采购单位:南昌局采购所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7号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7时00分(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售后不退。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7时30分
竞价开启时间:2026年10月20日 14时30分
联系方式:*** ***
是否含税:不含税
备注:
1、本次采购以不含税估价总计竞买,竞买的成交到站不含税价格(以下简称成交价格)以《物资明细表》中“不含税估价”为基数,每项物资成交价格计算公式如下:成交价格=该项物资的不含税估价 ×(竞买最终不含税报价总计/不含税估价总计),并将成交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之后的不再四舍五入),最终以此确定为本次网上竞买的成交价格。
2、本次竞价签到时长10分钟,固定时长30分钟,是否触发延时及触发延时的次数由竞价系统根据实时出价情况决定。
3、竞价过程中注意关注价格动态,若价格长时间无变化,请检查网络状态,并刷新网页。
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
凡有意参与报价者请在“国铁采购平台”进行“申请购包”操作,即代表报名;参与报价者请在售包截止时间前在“国铁采购平台”对应项目按附件中的《资质材料目录格式》上传资质评审材料(资质要求详见附件),并缴纳标书款及竞价保证金,本项目需要收取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将进行资质评审,逾期未上传或未缴纳相关款项的将视为弃权。
1、本项目售价0元,售后不退。缴费时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在下载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视为未购买采购文件。
2、竞买保证金的金额:捌仟元整。
竞买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转账。应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并在(2026年10月15日17:30)以前到达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江西南铁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南昌天佑路支行
账号:36050155016100001216
包件内容:
1、本次项目共1包
第00001包:防跳限位装置
文件售价:人民币0.00元
开启时间:20261020 14:40:00 结束时间:20261020 15:20:00
包件具体内容需报名后查看。
2、交付时间:见采购文件要求。
3、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见采购文件要求)。
4、签到提醒:每个包件的签到时间段为项目开始到该包件开启前。
南昌局采购所
2026年10月10日
南昌局采购所关于南昌局集团公司铁路工务维修用防跳限位装置等一批的项目公告-网上竞价公告附件.docx.zip
更多详细信息请点击查看:
| 序号 | 包件号 | 物资编码 |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单价估价(元) | 总价估价(元) |
| 1 | 1 | 702100075000 | 冻结接头 | 50轨 普通820嵌式 B7钢 QD-Ⅰ | 套 | 245 | 815.76 | 199861.20 |
| 2 | 702100076003 | 冻结接头夹板 | 60轨 全断面880胶接 B7钢 JD-Ⅰ | 块 | 130 | 346.87 | 45093.10 | |
| 3 | 702100096000 | 加强型冻结接头 | 60轨 普通加强880嵌式 B7钢 QD-Ⅱ | 套 | 405 | 563.42 | 228185.10 | |
| 4 | 703900000140 | 防跳器连接杆 | M16×100 合金钢 | 根 | 10 | 4.44 | 44.40 | |
| 5 | 718000026593 | 防跳限位装置 | 60-0/30 60轨道岔用 专线4249 | 块 | 36 | 205.90 | 7412.40 | |
| 6 | 718000026594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30左 60轨道岔用 专线4249 | 块 | 59 | 168.86 | 9962.74 | |
| 7 | 718000026595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30右 60轨道岔用 专线4249 | 块 | 54 | 168.86 | 9118.44 | |
| 8 | 718900056000 | 防跳限位装置 | 60-0/30 CB604-03 | 套 | 2 | 283.19 | 566.38 | |
| 9 | 718900056001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30 CB604-03 | 套 | 2 | 496.48 | 992.96 | |
| 10 | 718900056002 | 防跳限位装置 | 60-0/30 专线4232-90 | 套 | 24 | 218.97 | 5255.28 | |
| 11 | 718900056003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30 专线4232-90 | 套 | 4 | 230.08 | 920.32 | |
| 12 | 718900056005 | 防跳限位装置 | 60-0/19 专线4267-23 | 套 | 1 | 332.71 | 332.71 | |
| 13 | 718900056007 | 防跳限位装置 | 60-0/54 专线4267-23 | 套 | 1 | 332.71 | 332.71 | |
| 14 | 718900056008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19 专线4267-23 | 套 | 2 | 332.71 | 665.41 | |
| 15 | 718900056011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54 专线4267-23 | 套 | 2 | 382.50 | 765.01 | |
| 16 | 718900056111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30Z 专线4232-90 | 套 | 22 | 234.30 | 5154.60 | |
| 17 | 718900056112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30Y 专线4232-90 | 套 | 25 | 234.30 | 5857.50 | |
| 18 | 718900056122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30左 专线4232-90 | 块 | 15 | 194.47 | 2917.05 | |
| 19 | 718900056123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30右 专线4232-90 | 块 | 20 | 194.47 | 3889.40 | |
| 20 | 718900056138 | 防跳限位装置 | 60-N640-0/18 CB2644-25 | 块 | 5 | 680 | 3400.00 | |
| 21 | 718900056139 | 防跳限位装置 | 60-N640-0/71 CB2644-25 | 块 | 5 | 520.74 | 2603.70 | |
| 22 | 718900056140 | 防跳限位装置 | 60-N640-3/21-Y CB2644-25 | 块 | 5 | 234.51 | 1172.55 | |
| 23 | 718900056141 | 防跳限位装置 | 60-N640-3/21-Z CB2644-25 | 块 | 20 | 411 | 8220.00 | |
| 24 | 718900056142 | 防跳限位装置 | 60-N640-6/72-Y CB2644-25 | 块 | 5 | 410 | 2050.00 | |
| 25 | 718900056143 | 防跳限位装置 | 60-N640-6/72-Z CB2644-25 | 块 | 5 | 411 | 2055.00 | |
| 26 | 718900056144 | 防跳限位装置 | 60-0/110 客专线(07)004 | 套 | 6 | 1429.22 | 8575.32 | |
| 27 | 718900056147 | 防跳限位装置 | 60-0/169 客专线(07)004 | 套 | 2 | 2125.76 | 4251.52 | |
| 28 | 718900056148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153-Y 客专线(07)004 | 套 | 2 | 1503.53 | 3007.06 | |
| 29 | 718900056149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153-Z 客专线(07)004 | 套 | 2 | 1945.29 | 3890.58 | |
| 30 | 718900056150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169-Y 客专线(07)004 | 套 | 2 | 1945.29 | 3890.58 | |
| 31 | 718900056151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169-Z 客专线(07)004 | 套 | 2 | 1945.29 | 3890.58 | |
| 32 | 718900056200 | 防跳限位装置 | 60-60-0/30 专线4249 | 套 | 29 | 246.90 | 7160.10 | |
| 33 | 718900056309 | 防跳限位装置 | 60-640-6/72Z GLC(06)01-507 | 套 | 12 | 387.77 | 4653.24 | |
| 34 | 718900056311 | 防跳限位装置 | 60-640-6/72Y GLC(06)01-507 | 套 | 12 | 412.85 | 4954.20 | |
| 35 | 718900056312 | 防跳限位装置 | 60-640-3/21Y GLC(06)01-507 | 套 | 3 | 519.31 | 1557.93 | |
| 36 | 718900056313 | 防跳限位装置 | 60-640-0/18 GLC(06)01-507 | 套 | 14 | 491.01 | 6874.14 | |
| 37 | 718900056332 | 防跳限位装置 | 60-N640-0/66 CZ2620/CB2644-25 | 块 | 13 | 608.99 | 7916.87 | |
| 38 | 718900056392 | 防跳限位装置 | 60-3/40 CB2541-09 | 套 | 9 | 593.94 | 5345.46 | |
| 39 | 718900056454 | 防跳限位装置 | 60-B型 L=163 研线1115-112 | 套 | 2 | 983.33 | 1966.66 | |
| 40 | 718900056455 | 防跳限位装置 | 60-B型 L=141 研线1115-112 | 套 | 2 | 983.33 | 1966.66 | |
| 41 | 718900056456 | 防跳限位装置 | 60-B型 L=104 研线1115-112 | 套 | 2 | 983.33 | 1966.66 | |
| 42 | 718900056457 | 防跳限位装置 | 60-A型 L=163 研线1115-111 | 套 | 2 | 983.33 | 1966.66 | |
| 43 | 718900056458 | 防跳限位装置 | 60-A型 L=141 研线1115-111 | 套 | 2 | 983.33 | 1966.66 | |
| 44 | 718900056459 | 防跳限位装置 | 60-A型 L=104 研线1115-111 | 套 | 2 | 983.33 | 1966.66 | |
| 45 | 718900146000 | 辊轮装置 | 60-单 GLC(07)02 | 套 | 33 | 936.64 | 30909.12 | |
| 46 | 718900146001 | 辊轮装置 | 60-单 客专线07(004) | 套 | 18 | 1323 | 23814.00 | |
| 47 | 718900146002 | 辊轮装置 | 60-双 GLC(07)02 | 套 | 46 | 1196.81 | 55053.26 | |
| 48 | 718900146003 | 辊轮装置 | 60-双 客专线07(004) | 套 | 19 | 1930.50 | 36679.50 | |
| 49 | 718900146014 | 辊轮装置 | 60-单 客专线(07)009 | 套 | 20 | 1283.54 | 25670.80 | |
| 50 | 718900146015 | 辊轮装置 | 60-双 客专线(07)009 | 套 | 20 | 1456.99 | 29139.80 | |
| 51 | 718900146020 | 辊轮装置 | 60-双 GLC(08)01 | 套 | 60 | 1196.81 | 71808.60 | |
| 52 | 718900146021 | 辊轮装置 | 60-单 GLC(08)01 | 套 | 60 | 1150 | 69000.00 | |
| 53 | 718900146054 | 辊轮装置 | 60-双 客专线(10)018 | 套 | 10 | 1634.30 | 16343.00 | |
| 54 | 718900146055 | 辊轮装置 | 60-单 客专线(10)018 | 套 | 10 | 2096.52 | 20965.20 | |
| 55 | 718900186000 | 防跳器 | 60-18# 单开道岔用 GLC(07)02 | 个 | 8 | 81.09 | 648.72 | |
| 56 | 718900186029 | 防跳器 | 60-GLC(06)01左开 GLC(06)01 | 套 | 25 | 64.29 | 1607.25 | |
| 57 | 718900186030 | 防跳器 | 60-GLC(06)01右开 GLC(06)01 | 套 | 25 | 64.29 | 1607.25 | |
| 58 | 718900186032 | 防跳器 | 60-客专线(07)004左开 客专线(07)004 | 套 | 2 | 113.27 | 226.54 | |
| 59 | 718900206001 | 防跳器滚轮 | 60-TS 专线4232-66-3 | 套 | 12 | 17.75 | 213.00 | |
| 60 | 718900206002 | 防跳器滚轮 | 60-80 客专07(004) | 个 | 30 | 19.28 | 578.40 | |
| 61 | 718900206003 | 防跳器滚轮 | 60-18 GLC(07)02 | 个 | 6 | 15.61 | 93.66 | |
| 62 | 718900206004 | 防跳器滚轮 | 60-18 客专线(07)009 | 个 | 6 | 19.12 | 114.72 | |
| 合计(元) | ***.31 | |||||||
竞价过程中,不接受相同“报价IP地址”报价单位的报价;如相同“报价IP地址”报价单位是包件最低报价,则包件不予成交,重新组织采购;如“报价IP地址”相同且存在围标、串标嫌疑将视情况对报价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资质要求:
| 技术和质量要求 | 产品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道岔》TB/T 412—2020标准、《跨区间无缝线路道岔焊接、冻结技术条件》运基线路【2004】354号、《钢轨冻结接头》Q/CR 866-2022标准、《铁路轨距杆》TB/T 1780-2023标准等要求。充分满足采购人铁路运输安全使用需求及日常作业需要,如标准出现遗漏或矛盾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
| 检验与验收要求 | 1.产品到达后,由买方按协议约定标准验收,有异议应在15日内书面向供应商提出,但内在质量提出异议时间与质保时间相同。2.供应商应对物资实行可靠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则按行业标准执行,并采取防潮、防尘、防蚀、防碰等措施,保证货物安全到达指定地点而无任何损坏。产品包装物不回收。 |
| 质量保证要求 | 1.供应商应提供严格按照技术要求生产和检验的产品,保证产品是原厂生产出厂的全新的、未使用的合格产品,有保质期要求的,剩余保质期不能少于产品规定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并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供应商必须负责产品“三包”。2.供应商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必须达到该产品所标注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正常使用发生质量问题,应负责更换,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
| 出厂试验检测要求 | 1.产品应严格按国家、铁路有关(专业)标准生产和检验(或认证许可),对需经使用单位使用、检验后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如存在缺件、质量缺陷等,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2.供应商交货前须全面、准确的检验协议项下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数量,签发质量证书(如商品应当由第三方安全检测,供应商应当自行委托,费用自理),证明所交付的商品与协议项下标准、约定相一致。 |
| 售后服务、质保期等要求 | 1.供应商应明确给出采购产品的质保期和寿命期。供应商应明确具体的售后服务部门及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给出书面通知给买方,以保证售后服务渠道的通畅。产品质量缺陷须在投入使用后才能发现的,买方应提出书面意见给供应商,由供应商负责更换或赔偿。2.供应商必须根据买方要求将产品分批分点发送到位,其中发生的所有运输费、装卸费均由供应商承担。运输过程造成物资短少、破损由供应商负责补充。3.因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影响到买方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对商品进行修复或更换,供应商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修复或更换的,买方有权自行进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
| 交货期及地点 | 交货时间:协议签订后(或供应商凭买方通知)30天内到货,或根据通知时间到货。2.交货地点: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各站段,或指定地点。其中发生的所有运输费、搬运费均由卖方单位承担,卖方负责“三包”。 |
| 支付方式及其它要求 | 1.本项目物资“数量”为“参考数量”,与成交单位签订框架协议(即定品种、定采购渠道、定采购价格,不定数量),框架协议履行期一年,成交单价在履行期限内不变,在履行期限内产生的数量,以采购单位发出后续订单的数量为准。2.拟成交候选人须逐项承诺报价物资品牌或生产厂家。3.买方在到货验收合格且收到符合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后,如无特殊情况,9个月内支付货款95%,剩余5%作为余款。卖方属于中小型企业且无特殊情况,买方60日内支付发票金额的95%,剩余5%作为余款。4.付款方式、余款及未尽事项。参照框架协议。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材料)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框架采购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报价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成交的函件。
1.1.1.4报价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报价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报价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甲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乙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0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瘟疫、严重的火灾、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知识产权
1.8.1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9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成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交货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交货款,交货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包装
4.1.1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用料场地及在用料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标记
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运输
4.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交付
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用料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
5.1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交货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交货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交货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
6.1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用料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0.3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0.4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28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0.5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0.6若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7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11.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
1.1.2.2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3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4补充: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物资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提前28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1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4.2.2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4.2.3追加采购金额累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始合同总金额的10%。
1.4.2.4买方要求调整合同物资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5联络
1.5.1.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合同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1.5.1.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1.5.1.1目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1.5.1.1目的职责。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2合同税费的调整
合同中列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不做任何调整,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
3.2.3验收款
买方在到货验收合格且收到符合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后,如无特殊情况,9个月内支付货款95%,剩余5%作为余款。卖方属于中小型企业且无特殊情况,买方60日内支付发票金额的95%,剩余5%作为余款。
3.2.4余款
余款在收到发票满12个月后,如无质量纠纷,不计息一次性支付乙方。余款的退还不代表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卖方自觉履行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的《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55号)。由规定的单位(/)责监造或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10.违约责任(适用于材料)
10.2.1乙方因违约被甲方暂停或取消供应资格,造成甲方装卸、搬运、入库保管、安装、调试、拆卸等产生的损失,按甲方签认的料款金额或已接受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5%)赔付。余款的扣除不满足赔付时,乙方予以补足。
10.8如发现乙方是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乙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余款。
12.争议的解决(适用于材料)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第3种方式解决争议: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框架采购协议书(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采购协议书
甲方:协议编号:
乙方: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铁集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______项目采购文件、乙方报价文件及相关保证与承诺、成交通知书等,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情况,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供应______物资事宜,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签订本框架采购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甲方(采购合同“买方”)购买本合同项下物资,向乙方(采购合同“卖方”)发出采购订单或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的依据。
二、本协议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框架采购协议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款;
4.技术条件;
5.报价文件及其澄清或承诺文件;
6.其他协议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三、乙方成交物资内容
本协议项下乙方成交物资明细内容如下:
| 序号 | 物资编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不含税协议单价(元/___) | 增值税率 | 含税协议单价(元/___) | … | … |
(1)上述内容代表乙方获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物资价格向甲方售卖本协议项下物资的资格,甲方不承诺乙方的实际成交数量。
(2)特殊情况下,甲方保留对本协议项下物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权力。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对合同未结算部分价款,按不含税协议单价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协议单价。
四、成交数量确定方式
甲方采用下述1方式,确定成交数量。
1.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格式见附表1),明确本协议项下物资成交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
2.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格式见附表2),确定本协议项下物资成交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但不得改变本协议已经约定或者禁止变更的实质性内容。
五、付款条件
1.合同税费的调整
合同中列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不做任何调整,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
2.验收款
买方在到货验收合格且收到符合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后,如无特殊情况,9个月内支付货款95%,剩余5%作为余款。卖方属于中小型企业且无特殊情况,买方60日内支付发票金额的95%,剩余5%作为余款。
3.余款
余款在收到发票满12个月后,如无质量纠纷,不计息一次性支付乙方。余款的退还不代表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供物资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采购文件和乙方报价文件约定的供货技术条件以及国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现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行。
其他要求:合同中属监造范围的物资在制造过程中,卖方自觉履行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的《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要求。由规定的单位(/)负责监造或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物资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物资制造、检验等情况。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保留随时对乙方供应的物资、履行框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乙方所供物资进行抽检。
(2)甲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本协议项下同类物资的权力,要求乙方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优惠幅度和报价,但均不得高于协议价格。
(3)如发现乙方违反采购文件、本协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或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乙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索赔。
(4)按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履行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情况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调整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5)按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接收采购物资,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8)如发现乙方是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乙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余款。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签订框架采购协议。
(2)向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货款。
(3)承诺提供物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低于乙方响应和承诺的技术条件及服务内容;同时承诺如协议物资型号完成正常的更新换代,须按性能不低于原有物资型号的性能、价格不高于协议价格、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有服务条件的原则予以供货,且相关事宜须经甲方认可。
(4)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供应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此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协议:
(1)在项目采购交易中,有串通、违法交易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2)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
九、争议解决
1.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3种争议解决方式: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在调解、仲裁、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十、协议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各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其他:。
十三、通知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被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协议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甲乙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合同期内,如乙方在其他铁路局同类物资中标(成交)价明显低于本次合同价格,且非因原材料上涨、采购量显著增加等合理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下调价格。
十五、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铁集团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义务,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
十六、特别约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乙方单位或个人有拉拢、腐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公司出资设立的企业。下同)党员、干部和职工的行为,致使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员、干部和职工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四风”纪律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处理、企业纪律处分或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采取“限制或禁止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单位和个人(包括乙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控股子公司、涉案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经济业务”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为准)。
| 甲 方: | 乙 方: |
| 地 址: | 地 址: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 账 号: | 账 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日 期: 年 月 日公章/合同专用章: | 日 期: 年 月 日公章/合同专用章: |
附表1:采购订单(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订单
采购订单编号:
(乙方):
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框架采购协议(协议编号:,以下简称框架采购协议),我方(框架协议甲方)现向你方(框架协议乙方)发出采购订单,确定本次采购内容,具体如下:
一、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
| 序号 | 物资编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交付时间 | 交付地点 | ||
| 不含增值税单价 | 增值税税率 | 含税单价 | ||||||||
| 不含税总金额: (元);含税总金额: (元)含税总金额大写: | ||||||||||
| 备注 | ||||||||||
二、本采购订单是框架采购协议的组成部分,框架采购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均适用于本采购订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年___月___日
或
物资采购订单
提交(网签)日期:
业务员:订单编号:
供货单位:收货单位:收货地区:
计划周期:合计金额:
备注:
| 序号 | 上报计划号 | 物资编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图号/材质 | 产地品牌 | 单位 | 采购数量 | 单价 | 采购金额 | 是否含税 | 税率 | 到货地点 | 备注 |
附表2:采购合同协议书(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框架采购协议(协议编号:,以下简称框架采购协议),现与你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确定本次采购内容,具体如下:
一、采购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
| 序号 | 物资编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交付时间 | 交付地点 | ||
| 不含增值税单价 | 增值税税率 | 含税单价 | ||||||||
| 不含税总金额: (元);含税总金额: (元)含税总金额大写: | ||||||||||
| 备注 | ||||||||||
二、本采购合同协议书是框架采购协议的组成部分,框架采购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均适用于本采购合同协议书。
三、本采购合同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买方执份,卖方执份。
| 买 方: | 卖 方: | |
| 地 址: | 地 址: |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
| 账 号: | 账 号: | |
|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日 期: 年 月 日 | 日 期: 年 月 日 |
资质材料目录格式
目录
一、营业执照(扫描件)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三、标书款及竞价保证金汇款凭证.....................................................................................................................4
四、报价人基本情况表5
五、供货及廉政承诺书(扫描件)5
六、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扫描件)7
七、其他8
一、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报价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报价人:(加盖公章)
年月日
3、标书款及竞价保证金汇款凭证
4、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 报价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 纳税人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应附报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合格的证明材料、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CRCC认证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五、供货及廉政承诺书(扫描件)
致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我单位理解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对采购产品承诺的要求,对采购产品承诺如下:
1.及时提供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需要的产品资料;我们清楚为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对物资交货的及时性要求,保证对所需物资积极安排生产,组织运输,确保物资按期供应。同时,按要求及时登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确认有关采购订单,及时发货并确认。
2.我们清楚产品质量对运输安全的重要性,所供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资质符合要求,绝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不能按期供货,我们愿接受相应处理。
3.代理供应商代理产品保证是授权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该条仅适用于代理商)。
4.我们保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电话:手机:
5.我们遵守廉洁自律要求,公平竞争。
(1)本单位或个人不拉拢、腐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公司出资设立的企业。下同)党员、干部和职工的行为,致使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员、干部和职工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四风”纪律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2)不以任何形式向需方及其工作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等。
(3)不支付需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索要的各种费用,报销应由需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4)不为需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不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需方人员公正履行合同。
(5)不为需方工作人员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不得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履行环节为获得便利向需方任何人支付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7)讲诚信、讲廉洁,自觉遵守需方关于廉洁采购、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不行贿,发现需方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向需方纪检监察组织举报。
(8)不与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报价人)私下串通协商,进行围标、串标、抬标,控制投标价格。
(9)保证无关联企业参与竞争。
6.我们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召回、供应服务、违约等内容补充承诺:
(1)我们在参加物资采购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铁路总公司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不干扰、破坏铁路物资市场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如有违反,同意并接受南昌局集团公司或铁路总公司管理及处置。
(2)我们在参加物资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有异议,保证异议函件应包括包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具有《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异议请求及主张等主要内容,并根据下述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点,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提供与物资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第二点,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点,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信息不足,自愿接受异议不予受理范围。
(3)保证按时按量供货。
(4)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使用要求。
(5)保证二十四小时内响应售后服务诉求。
(6)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七十二小时内解决问题。
(7)如发现是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接受贵方追究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质量保证款。
本单位同意,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采取“限制或禁止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控股子公司、涉案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经济业务”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为准)。
本承诺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即默认同意并生效,如有以上承诺不履行行为,按规定接受需方以及需方上级处理。
单位(公章):日期:
六、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扫描件)
七、其他
(八)产品承诺函
产品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授权公司)参与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其中产品由我方生产制造,)我方郑重承诺列入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范围的报价产品,符合国家、国铁集团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要求并通过安全可靠测评;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报价产品未被国家有关网络安全部门列为停止采购产品;配合使用单位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不利用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者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报价人名称(盖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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